
转眼见五月即将到来
深圳各大项目也相继开展
其中最特别的就是坪山区了
70+项目同时启动

当然,不是所有的项目每个企业都适合
今天,小兵整理了
适合科技中小型企业的项目
看看你可以申报哪些
坪山区科创局
4月18日-5月31日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
(一)对符合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的 10%、最高 100 万元的研发投入奖励。
(二)对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 5%(含)以上的企业,结合超出幅度及研发投入,分档次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在 5%(含)-7%、7%(含)-10%、10% (含)以上的,分别按研发费用支出的 1%、3%、4%给予奖励。
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奖励金额上浮 20%。
申请第一款奖励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已向税务部门备案;
(二)2018 年向税务局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 5%;
(三)在坪山区 2018 年纳税总额不少于 50 万元。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审计(统计)核定的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超过 5%;
(二)对研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一款和第二款政策不能同时申请。
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对已取得合作成果的产学研科技合作项目的企业给予资助,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 5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企业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 300 万元。
(一)提出申请的企业必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的内容必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二)项目的实施主体须包括区内的机构,项目的主要成果产业化必须在区内落地实施;
(三)与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四)申报项目的合作协议必须是在截止 2018 年、2017 年、2016 年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提出本资助申请之前。
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落户奖励与创客创业资助
(一)对注册地位于坪山区的企业或获奖后落户坪山区的项目予以奖励。获得国际、国家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80、50、30 万元的奖励;获得省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60、40、20 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 50、30、10 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进行差额奖励。
(二)对创客个人、创客团队等在坪山区成立企业的,经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根据创业企业的技术水平、团队构成等情况,一次性给予最高 20 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创客创业资助的,按照市资助额 50%,给予配套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资助金额上浮 20%。企业不能重复申请上述两项资助。
(一)获奖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三年,获奖项目须以企业主体形式在获奖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获奖证书时间为准),提出申请时其注册、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二)获奖团队新注册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之一必须为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或企业自然人持股排名前 5 的股东;团队依靠单位为企业的,其核心团队成员必须是该企业的股东或与该企业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以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据为准);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作为依靠单位的企业可以是从区外迁入的;
(三)对获得总决赛和行业赛前三等次的项目按照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最高级别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已获得奖励后又获高一层次的奖项,按相应差额予以奖励;
(四)国际级比赛须经深圳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备案,国家级比赛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省级比赛是指各省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市级比赛是指各市级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比赛,区级比赛是指由坪山区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
申请第二款创客创业资助的企业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客个人或团队在坪山区注册的未满一年的创业企业或者新迁入企业注册时间未满三年(截止计算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31 日);
(二)创客个人、团队必须依托在坪山区依法登记注册、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客空间、孵化载体、高等院校或中等以上职业技术类学校;
(三)科技企业实施内部创业制度的创业团队可依托本企业申请创业资助,创业团队所依托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四)以上三个条件须第一、二条同时满足或第一、三条同时满足。
科技中小企业创业资助
(一)对经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创新产品给予支持,对购买区内企业首创产品的本区企业,按购买价格的 30%给予资助;对向区外用户销售首创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 30%对本区企业给予资助;单个单位最高资助 300 万元。
(二)以培育具有核心创新能力、高成长性的源头企业为目标,对注册未满三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营业收入的 2%,一次性予以最高 100 万元的创业资助。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资助金额上浮 20%。
(一)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依法在坪山区注册成立时间一年以上且不超过三年,2018 年营业收入在 50 万元以上 2 亿元以下;
(三)申请企业至少拥有 1 项发明专利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奖励
(一)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 2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且净利润达 2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6000 万元且净利润达 4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二)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连续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达到 30%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6000 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三)对符合认定要求的高成长性企业,给予其公司高管每人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3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3 人,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6000 万元(含)以上的奖励 5 人。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坪山区依法注册 6 个月以上;
(三)企业 2018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
(四)企业连续两年或三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发生在坪山,且须呈正增长;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新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进入深圳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申报单位为新迁入、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资助
对高新技术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针对首次研发生产并经非关联用户使用的产品,按照其实际营业收入的20%给予奖励,对重点产业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对其他领域的项目,单个企业资助额度每年最高100万元。
坪山区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并已实现产品批量生产
申请资助的项目产品 2018 年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
项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为国内同类产品首次研发生产
项目资助的奖励基数为项目产品开始生产销售之日起的 6 个月内的营业收入
科技贷款贴息贴保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企业向金融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利息总额的 50%给予补贴;对企业向担保机构支付的上年度发生的已获贷款的担保费用总额的 50%给予补贴;贴息、贴保采取报销制,补偿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和担保保费;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贴息、贴保总额最高 100 万元,连续支持 3 年。
企业为经评价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
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坪山区工信局
4月22日-5月31日
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的生物、新能源、互联网、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制造行业企业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及以上,并且上年度内被纳入区统计部门的规模以上统计范围。(以区统计部门核定的为准)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 300 万元资助;其中,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坪山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最高再给予 100 万元资助。
2.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 1:1 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二)对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机器换人”等具有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配套奖励。
(三)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方式,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额 70%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对缺乏独立购置设备能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 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项目已在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系统备案,并按年度投入申报。以上年度财务支出发票为依据,海关进口设备无发票的需提供相关支付有效证明材料。
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改的,技改专项资助只适用于“机器换人”项目
(一)对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重点经贸活动的单位,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二)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外展会的展位费、展品运输费,按实际发生额的 50%给予资助,每次最高 5 万元。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展位费及展品运输费总额的 100%。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区资助总额最高 30 万元。
(三)对企业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重点经贸活动的,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搭建费、运输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资助总额最高 50 万元。
(四)对获得深圳市企业国际化拓展、国际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 5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五)对参加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市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金额的 90%,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
(一)对企业建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按照相应设施或工程实际投入费用的 3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300万元资助,同一项目最多资助 2 年。
(二)对园区物业公司实施促进驻园企业环保生产的环保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 20%,给予每家物业公司年度最高 200 万元的资助。
鼓励企业通过信贷融资扩大规模,提质增效。对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于鼓励类产业的,且年产值或营业收入增速在 10%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在本辖区内申请银行贷款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50%的贴息支持。单个企业贴息最高 100 万元。
扶持对象为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有关规定划分的中小微企业
按照年产值、增长率及贡献程度等标准,给予最高6000万元奖励
年产值 2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3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0.5%,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励。
年产值 1 亿元以上、1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0.5%,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励。
年产值 10 亿元以上、5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1000 万元奖励。
年产值 50 亿元以上、1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1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给予最高 1500 万元奖励。
年产值 100 亿元以上、500 亿元以下,上年度增长 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5%,给予最高 2000 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 2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5%,给予最高 3000 万元奖励。
年产值 500 亿元以上,上年度增长 5%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5%,给予最高 5000 万元奖励;上年度增长 10%以上,按增长部分的 1.5%,给予最高 6000 万元奖励。
(一)支持坪山区整机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对坪山区整机企业首购首用坪山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 10%,给予最高 50 万元的资助。上述资助由整机企业与设计企业联合申报。
(二)支持企业首购首用坪山区集成电路企业自主研发生产的设备、材料,按照采购金额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
购买企业需是系统集成,终端应用等企业。售卖的设计企业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被采购企业售出的芯片、设备、材料需满足自主研发设计或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该产品为首次出售。
支持企业通过抵押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第三方担保、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取得银行的信贷融资。对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按贷款实际发放之日人民银行的同期基准利率,给予 50%的贴息支持,同一笔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支持最高 200 万元。
对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担保机构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信贷融资,按企业支付给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费额(担保费率不得高于 2%),给予 50%的资助,同一笔担保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 200万元。
为企业上年度支付的实际利息,按年度申报,且企业应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一)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用电成本,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用电费用 50%的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 500 万元。
(二)支持企业建设双回路、储能电站等用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按照企业实际投入费用的 30%,一次性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
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集成电路企业,需对集成电路生产空间安装专用电表,以供审核
环保设施支持专项资助
(一)对企业建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环境保护处理设施或工程,按照相应设施或工程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500 万元的资助。
(二)对企业支付的日常环保处理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100 万元的资助。
企业的主营业务需满足《适用对象主营业务目录》的标准
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产业用房租房补贴、知识产权、标准化等相关的项目资助,小兵就不一一讲述,开始申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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