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截止时间:6月20日
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在本次申报之日之前领取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
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高企业奖励
截止时间:6月26日
资助金额:30万元
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企业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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