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针对江苏省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达利食品集团(以下称“达利集团”)开出3673.04万元罚单,成为史上最大虚假广告罚单一事,达利集团发表声明:


图片来源:@达利食品集团 微博
什么回事呢?
原来达利集团在“快乐助非遗,红包抢不停”活动中详细描述:活动期间,凡购买可比克活动装薯片,开盖扫描封口内二维码,即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1个或电子奖券,并可参与助力非遗公益活动及集卡活动,获取其他礼品。消费者扫码获得现金红包后,可选择提现或助达利食品集团进行捐赠,还可点亮文化遗产项目来参与宣传、传播活动。消费者选择助达利食品集团进行捐助的金额,将由达利食品集团全部捐赠给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用于面向青少年开展非遗教育相关活动。该活动时间是“即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前期8个多月辗转多地深入调查认为,“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根本不存在;同时结合其他情节认定,达利集团上述活动属于虚假广告,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并于6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达利食品集团处以3673.04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在达利的官方回应中显示,“在活动过程中,由于印刷供应商工作人员的疏忽(把”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写成”中国文化保护基金会“),导致包装印刷出现了一些失误。---”。
看来真是一字之差,差千万啊。
其实,“一字之差,差千万“的事例还有不少呢。
比如:在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协议纠纷案【案号:(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生效判决认为:《还款协议》正文末尾约定“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要求对1亿多的贷款承担还款担保责任),事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因为多加了一个“、”号,宁波分行要求承担还款(1亿多)担保责任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融税说法:
一、合同生效要件方面:
1.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的,双方只要各自完成一个行为,则合同生效。
2.合同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的,该“签字”和“盖章”的行为属于并列关系,必须同意具备,缺少任何一个行为则合同不生效。但也有例外,那就是: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合同内容的,则合同依然生效!
二、在广告方面:
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修正)》被网民称为“史上最严广告法”,其中关于极限违禁词(如:“最XX”等最高级用词;“100%不反弹”等绝对词)的使用是最容易被企业忽视的。
最后,建议企业对外发布或签署的内容,不管是广告还是合同等文件都要注意仔细审核,最好要有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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