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言:电子化的时代充分展现了电子科技进步带来的好处,不仅方便人们进行信息检索和交流,还大大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但同时,也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被调查单位: 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2)查询内容: 1.支付宝账户注册信息 账户开户信息 余额信息
1、微信语音信息保存在SD卡的 /Tencent/MicroMsg/**/vioce2( “**”为最长的目录名)的目录下 2、微信语音通话属于证据中的电子数据。 3、微信语音通话必须满足4个条件才可定案。
微信记录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当事人若意图使其作为有力的呈堂证供,还必须满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的要求。
1)尽可能在微信记录形成的同时拍摄。如无法形成同时拍摄视频,应务必在形成后尽快补拍 2)注重拍摄的连贯性与完整性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搜集和保存数码照片时的注意事项包括: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治与社会、熊猫法律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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