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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整理】2021年5月重要法律法规内容整理及速递

【原力整理】2021年5月重要法律法规内容整理及速递 法律原力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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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号:主席令六十九号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22日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01日

2021年5月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新动物防疫法全文共计十二章、一百一十三条,在动物防疫方针、防疫责任体系、无害化处理、公共卫生保障制度、犬只管理、兽医管理等方面均作出完善和修订。其中,第五条将动物防疫方针从“预防为主”修订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并通过第六条、第七条等条款完善防疫责任体系,同时明确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支持相关主体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提供防疫服务,充实基层动物防疫力;第三十条强化了犬只饲养管理,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第五十二条对动物运输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即“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735号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15日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01日

2021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作为国内医疗保障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该条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个人守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以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机构工作人员及个人等相关主体存在骗取医保基金支出、过度检查、分解处方、重复收费、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冒用医保凭证、欺诈骗保等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中,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个人存在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或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将面临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若系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前述行为,或通过伪造有关资料或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除前述处罚外,还将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737号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26日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01日

2021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施行,国务院于1998年7月13日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同时废止。前述条例系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非法集资的行政法规,侧重于规定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对非法集资的处置,明确了非法集资的定义,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明确国家对于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并规定了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且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关于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通知

发文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信办秘字〔2021〕14号

发文日期:2021年03月12日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01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对于部分App存在的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授权、过度索权等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现象作出了针对性规定,明确要求App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并以APP提供的基本功能服务对其按地图导航、网络约车、即时通信等划分为三十九种常见类型APP,明确前述种类APP在保障其基本功能服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进一步加强个人用户信息保护。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

发文日期:2021年03月15日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01日

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3月15日出台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该办法规定: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同时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同时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等。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

发文日期:2021年01月07日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01日

《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配套规章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办法对化妆品新原料、化妆品的注册和备案管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及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的法律责任均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同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亦于同日正式施行。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22号

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5日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01日

为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规则统一,完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制度,促进我国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该办法统一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且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及具体披露要求;明确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配合义务,同时亦对包括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受托管理人等在内的为债券发行、交易、存续期管理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作为信息披露参与各方的责任作出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发文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82号

发文日期:2021年03月18日

施行日期:2021年05月01日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3月4日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及其披露职责,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及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制度,并在第五十二条关于中国证监会可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规定中删去了“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内容,新增“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暂停或者终止并购重组活动”作为监管措施类型。


注:以上资讯信息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6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详见官方文件。



整理 | 吴雅赟

编辑 | 高晓芳 吴雅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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