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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法评】持卡人本人授权莫名链接交易行为不构成网络盗刷

【原力法评】持卡人本人授权莫名链接交易行为不构成网络盗刷 法律原力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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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从笔者代理的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为引,结合对《银行卡规定》相关的理解和适用,对持卡人本人自行点击莫名链接,并通过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授权交易行为的性质认定展开探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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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互联网向数字时代快速演进,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金融产品和金融科技的新发展在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改善的同时,也伴随着相关法律风险。2021年5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该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银行卡规定》共十六条,主要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规范,提供了指引。本文从笔者代理的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为引,结合对《银行卡规定》相关的理解和适用,对持卡人本人自行点击莫名链接,并通过网络交易身份认证信息授权交易行为的性质认定展开探讨分析。



基本案情


A某在B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同时签约个人短信通和电子银行业务,开通了手机银行网络支付业务及手机短信动态口令功能。12月8日,A某收到一条短信,该短信内容显示“您的营业执照状态失常,登录****网站办理开通…”。A某随后点击短信里的网站链接,并根据提示输入了其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预留手机号,随即收到短信验证码,该短信内容显示“******(协议验证码),您尾号为****的银行卡于12月8日**:**,正在签约授权支付协议/账户信息查询协议,请勿向他人泄露您的验证码”,在A某输入验证码后,造成上述银行卡账户里面的钱被转走3000余元。随后,A某以其在该次短信诈骗过程中没有泄露支付密码,B银行凭手机短信验证码即将账户内款项支付他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对A某账户资金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为由诉之法院。


案件焦点

案涉争议交易的性质是原告本人授权交易,还网络盗刷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互联网金融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金融机构除了不断提高信息安全水平外,还要加强金融风险教育,并通过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提示风险。同时,金融消费者也要不断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不要轻易个人账户信息、身份信息,对于不明链接不要轻易点击,以免不法分子“钓鱼”。本案中,A某账户资金收到损失是由于不法分子通过诈骗短信,A某自行链接了虚假的钓鱼网站所致。对于A某主张其并无泄露支付密码,B银行仅凭短信认证进行支付存在安全管理漏洞,未予以支持。案涉账户通过C银行发起签约授权支付协议的签约申请指令,通过人民银行系统转至B银行,B银行凭A某输入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以及签约申请指令向A某预留手机发起短信验证码,A某通过短信认证方式签约授权支付协议,上述相关交易身份验证信息具有私密性,仅A某本人持有,因此上述交易行为为A某本人授权交易的,B银行系根据A某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于A某主张B银行对支付风险没有尽到提示义务。B银行提供的《业务凭证/客户回单》等证据,证明B银行已对A某履行了相关风险提示义务,A某在开卡时同步签约电子银行业务,开通并同意使用手机短信动态口令等功能,A某在客户签名落款处予以签字的行为,即是对已阅知的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业务章程的相关约定内容表示理解和同意的书面确认。综上,A某要求B银行承担案涉账户资金的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A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近年来,随着网络银行的迅速发展,网络盗刷案件也日益增多。但并非所有被短信诈骗交易均构成网络盗刷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伪卡盗刷交易,是指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基于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本规定所称网络盗刷交易,是指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导致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

而上述案例中,并不存在他人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或者他人盗取并使用持卡人银行卡网络交易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进行网络交易,而是A某本人自行输入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等交易身份验证信息促成交易。故关于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相关法律规定,并不适用本案情形。B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亦根据《银行卡规定》的相关规定,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证明案涉争议交易为A某本人授权交易,并非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B银行是按照A某的指令完成交易操作,并已尽到了适当安全保障和提示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或者过错行为。A某账户资金受到损失是因为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顾B银行短信提醒,自行输入短信验证码,签订授权支付协议造成的,A某对此有过错,因此,该损失应由A某自行负担。

 


结语


温馨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

在收到声称营业执照等证件失效短信,请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不要轻易点击短信中网站链接,更不要在陌生链接内填写个人信息及银行卡号,尤其是密码和验证码




作者 | 丁琦萍

编辑 | 高晓芳 吴雅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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