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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法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限制条款起草指南

【原力法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限制条款起草指南 法律原力
202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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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拟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限制条款的修改亮点,对赠与合同撤销条款的起草进行简要的提示分析。



本文系法律原力团队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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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本文拟根据《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与限制条款的修改亮点,对赠与合同撤销条款的起草进行简要的提示分析。







「条款示范」




✪ 关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限制条款,通用格式如下——

甲方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合同法》
《公益事业捐赠法》
《慈善法》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二条

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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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提示」




本条是对赠与人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其立法宗旨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与人在赠与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法律规定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其撤销的是已经生效但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权利行使消灭的是债权行为的效力,需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前行使。行使任意撤销权的结果是使赠与人免除履行义务,效果上相当于合同的解除。

但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全依赖于赠与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如没有一定的条件对该撤销权加以限制,则会导致赠与人滥用撤销权,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对于任意撤销权权利行使时,并不是毫无限制的,法律是有条件地赋予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具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在时间和范围两方面规定了一定的条件。而2021年1月1日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基础上,对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范围进一步作出限定条件,增加列举了“助残”情形属于不可任意撤销的范围,并强调“依法”作为不得任意撤销情形的适用前提条件。这意味着民法典施行后,并非所有的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均不得撤销,而须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撤销的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才不得任意撤销。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 3.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首先,强调本款适用的前提是“依法不得撤销”,因此在起草赠与合同撤销权条款时,应注意关注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法等法律中关于依法应履行捐赠协议的相关规定。

其次,具有公益义务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残、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本次增加“助残”情形,为了体现对残疾人权益的保护,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虚假助残捐赠问题。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再次,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作者 | 丁琦萍

编辑 | 高晓芳 吴雅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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