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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法评】大数据视角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盘点及分析报告 (一)

【原力法评】大数据视角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盘点及分析报告 (一) 法律原力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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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以Alpha案例库、威科先行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为数据来源,通过数据分析,归纳争议焦点,提炼裁判观点,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以助房地产企业梳理有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脉络,尽可能降低房地产企业在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一直都是人们热议的话题之一,随着国家及各地方有关商品房销售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受到市场环境因素的影响,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诉讼争议正在不断涌现,且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因此对有关商品房销售的诉讼相关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既有利于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商品房销售争议纠纷的特点,又可从微观上洞察法院关于商品房销售争议纠纷的裁判规则,同时通过对比分析对商品房销售整个流程中的风险防范也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的掌握商品房销售纠纷的司法裁判动态,更好的为房地产企业进行合规体系建设,加强房地产企业在销售阶段的风险管控,法律原力律师团队运用大数据分析,以Alpha案例库、威科先行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为数据来源,通过数据分析,归纳争议焦点,提炼裁判观点,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以助房地产企业梳理有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脉络,尽可能降低房地产企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风险。

    本文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涉及的预约合同风险进行盘点及分析。


数据来源


➤ 案例时间:2009年1月1日-2018年12月26日

➤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威科先行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

➤ 案由:民事

➤ 案例检索关键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检索时间:2018年12月26日

数据呈现与分析


屋买卖合同纠纷大数据

1.案件增长情况分布

    经案例检索,自2009年至2018年12月26日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共计1585555件。

    根据案件的时间分布来看,2009年至2013年案件增速较为平缓,自2013年至2017年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基本呈直线上升的态势(因2018年的案件公开及统计工作尚未结束,实际的案件数量尚未确定)。

2. 案件纠纷案由分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可以细分为六类案由: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经检索和筛选,能够明确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项下6类案由的案件共计721305件,其中商品房预约合同就纠纷案件20503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382247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304333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9765件,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案件3975件,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案件482件。可见,涉及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根据案由进行划分主要体现为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三种类型。

3. 案件涉案标的金额分布

    根据检索到的案例所涉的标的统计,标的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为900901件,50万元至100万标的案件47977件,100万至500万标的案件42285件,500万至1000万标的案件4736件,1000万至2000万标的案件1959件,2000万至5000万标的案件922件,5000万至1亿标的案件194件,1亿元以上的标的案件133件。可见,标的额在100万以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占比近95%。

4. 案件审理程序分布

   根据案件的审理程序,在检索到的案例中,一审即审结的案件962286件,二审审结的案件305603件,经历再审审结的案件41103件。

5. 案件审理结果分布

   在一审审结的案件中,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479841件(占比51.34%),全部驳回诉讼请求案件77790件(占比8.32%),原告方撤回起诉案件269646件(占比28.85%),法院驳回起诉案件30467件(占比3.26%),法院不受理的案件1217件(占比0.13%),其他情形75727件(占比1%)。

  

    在二审审结的案件中,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190807件(占比63.73件),二审改判的案件35222件(占比11.76%),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13033件(占比4.35%),上诉人撤回上诉案件50877件(占比16.99%),其他情况的二审案件9491件(占比3.17%)。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大数据再剖析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不高(20503件,占比约2.84%),但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是房地产企业在房产销售初期即可能发生的纠纷类型,其对后续的销售以及房产交付等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影响,因此做好房产销售的第一步也非常重要。

    为让法院文书更具代表性,我们在已检索到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例中限定选取“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次检索,共计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12份,各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305份。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公开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均以裁定形式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305份裁判文书中,裁定书271份,判决书34份。

序号

法院

文书类型

数据

比例

1

最高人民法院

裁定书

12

100%

序号

法院

文书类型

数据

比例

1

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书

271

88.85%

2

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

34

11.15%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的12份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内容基本均为程序性事项,我们将各高级人民法院的305份裁判文书作为研究对象并进行分析,对该305份裁判文书进一步细分:

1.从案件审理程序

    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预约合同纠纷中:再审案件262件,二审案件38件(含撤回上诉案件4件),执行案件1件,一审案件2件,其他案件2件(管辖权异议)。

序号

审理法院

案件审理程序

数据

比例

1

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件

2

0.66%

2

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案件

38

12.46%

3

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案件

262

85.89%

4

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

1

0.33%

5

高级人民法院

其他案件

2

0.66%

2. 从案件的处理结果

    从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检索的305份案例中,驳回再审申请案件216件,法院裁定提审案件32件,法院指令再审案件9件,法院改判案件16件,判决驳回上诉案件18件,准许撤回起诉案件1件,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案件1件,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案件5件,准许撤回上诉案件4件,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2件,执行裁定书1件。

序号

审理法院

案件处理结果

数据

比例

1

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再审申请

216

70.81%

2

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提审

32

10.49%

3

高级人民法院

指令再审

9

2.95%

4

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改判

16

5.25%

5

高级人民法院

准许撤诉

5

1.64%

6

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上诉

18

5.90%

7

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支持诉请

1

0.33%

8

高级人民法院

准许撤回再审

5

1.64%

9

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管辖权异议

2

0.66%

10

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

1

0.33%

3.从案件争议的类型

    从检索案例所涉及的争议类型来看,检索的305份案例中,有关合同成立的争议案件81件(26.56%),合同效力问题案件28件,合同履行争议案件6件,有关合同解除的争议案件20件,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方式案件84件(27.54%),法律关系的认定案件10件,有关程序性事项案件74件(24.26%),其他案件2件。

序号

审理法院

案件争议类型

数据

比例

1

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成立

81

26.56%

2

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效力

28

9.18%

3

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履行

6

1.97%

4

高级人民法院

合同解除

20

6.56%

5

高级人民法院

违约责任

84

27.54%

6

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关系

10

3.28%

7

高级人民法院

程序性事项

74

24.26%

8

高级人民法院

其他

2

1.64%

    从上述有关争议类型的分布来看,有关合同成立的争议案件81件(26.56%)、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案件84件(27.54%),以及有关程序性事项案件74件(24.26%)占比最高。对集中主要的争议类型进一步细分,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体现如下:

    (1)在有关合同成立的81个争议案件中,基本都是关于认购书/意向书/确认单/证明单/承诺书性质的认定问题。

    (2)在有关合同效力争议的28个案件中,当事人主张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情形的有5件,优先购买权协议效力案件1件,涉及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件1件;

    (3)有关违约责任的认定及承担的84个案件中,定金的认定及定金罚则的适用案件56件、违约金的认定及适用标准案件14件、利息的计算案件6件、损失的范围认定及计算标准案件8件。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的裁判观点盘点


认购书/意向书等协议文件的性质

    案例索引1: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梅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梅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80号

    裁判观点:预约合同是一种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案例索引2:杨晓峰与陕西汇腾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7)陕民申2号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签署的认购书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已经根据认购书约定收取了全部购房款的,应当认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认购书应当被认定为本约,即视为双方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例索引3:王凌寒、广州市芳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粤民申2934号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签署的认购书不完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同时出卖人没有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的,且双方约定需另行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故该认购书不能认定为本约合同。

    综上,认购书/意向书等协议文件的性质的认定本质上是对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识别与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也是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争议最多的焦点之一。以下就最高院及部分地方高院对于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的区分标准进行了整理和对比:

文件依据

内容规定

区分标准

与《解释》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取购房款项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内容和履行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当事人签订的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的,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内容上要求具备主要要素,同时强调意思表示优先

内容标准较《解释》有较大限定和缩减,但最终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准。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认购书、订购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内容上进行了一定限定,义务标准上要求当事人负有买卖合同主要义务,不要求履行

从内容上,相对于《解释》进行了一定的限定,仅规定了义务,并未规定履行标准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稿)》

当事人签订的预约数、购房意向书等协议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当事人情况、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及付款情况、交付使用情况等合同主要内容,买受人主张已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内容要求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同时强调意思表示优先

内容上与《解释》相同,并未要求实际履行,最终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准。

安徽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当事人签订的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不具备《解释》第5条规定的条件,但已明确了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面积、价款且能够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当事人明确约定认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仅为预约合同的除外。

内容上要求具备主要要素,同时还要求必须能够实际履行,另外强调意思表示优先

内容要求上相对于《解释》有较大限定和缩小,同时要求预约合同必须具有可履行性,但最终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准。

认购协议的效力

    案例索引1:刘金进、永春万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921号

    裁判观点:预售许可证明是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所作出的强制性规定。而认购书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因此,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并不影响认购书的效力。

    案例索引2:陈长敏、宜宾浙商西部金融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川民申2970号

    裁判观点:出卖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已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现场公示等方式尽到了说明、提示的义务,并在认购协议中予以特别提示的,买受人签署了认购协议后以出卖人存在欺诈主张认购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索引:李剑秋与郴州市中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湘民申1962号

    裁判观点:不履行认购协议书的义务并拒绝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即为赔偿已付购房款的利息。

定金认定及定金罚则的适用

    裁判索引1:王金莲、景洪皓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云民申58号

    裁判观点: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适用定金罚则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是:性质明确,载明款项为定金。载明款项为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又以说明或补充条款明确款项具有定金性质。

    案例索引2:戴美英与张家港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苏民再278号

    裁判观点:对定金罚则的适用,应当审查在买受人交付定金后,买受人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进行了诚信磋商,买受人提出的要求是否系交纳定金后合理的磋商空间,该部分的举证责任在于买受人。

    案例索引3:沈阳恒通置业有限公司、张坤志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辽民申1282号

    裁判观点:双方当事人未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签署购房合同的,但有证据证明双方系因购房合同无法达成一致,买受人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法院予以支持。

损失范围的界定及赔偿标准

    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合同性质,效力认定以及法律后果均存在较大差异,违反本约和预约的法律后果也迥然不同。

    案例索引1:詹国营、漳发金地(漳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7)闽民申2014号

    裁判观点:预约相对于本约而言,属订立本约的先契约阶段,因此违反预约造成的损失属于信赖利益损失,并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索引2:程美菊与江西惠荣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赣民再46号

    裁判观点:商品房预约合同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标的,其产生的是缔约请求权,与商品房买卖本约合同所产生的履行合同请求权并不一样,不能以未能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其主张损失的依据。

    案例索引3:程美菊与江西惠荣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6)赣民再46号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总额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预约合同虽然不是本约买卖合同,但预约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其违约责任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

违反预约合同导致预约合同解除后,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案例索引: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军杰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陕民一终字第00224号

    裁判观点:如双方在《认购协议书》中只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利息,且双方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可以弥补违约方占用购房款给守约方带来的损失的,违约方不应再支付占用购房款项期间的损失。但因违约方的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认购协议解除的,如违约方未依约退还购房款还应承担购房协议解除后占用购房款期间的法定孳息。

商品房销售中的风险提示及建议


    提示:因商品房销售相关政策存在较大的地域性差异,以下仅就一般性情况做出风险提示及建议,仅供参考:

    1.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进行商品房销售并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7]151号)明确提示不允许房地产企业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之前,直接或者变相向购房者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

    2. 认购书/意向书等文件中如有“定金”条款的约定,尽可能地将条款中有关“定金”的含义、性质、金额等描述清楚,并予以特别说明。

    3. 认购书/意向书等文件中务必体现双方需另行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

    4. 对双方签署正式购房合同的时间及办理网签备案的时间进行较为合理或者弹性约定,同时在销售现场进行可能延时办理网签、备案的风险提示,防止因政府调控等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导致无法签署正式购房合同或无法备案而带来的违约风险。

    5. 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应当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为本、补充协议、附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在销售现场予以展示,并尽可能地向购房人进行显著性提示,以便其充分了解待销售的房产情况。

    6. 在签署的认购书等协议文件或者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解除之前,勿另行与第三方再行签订认购书等协议文件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减少违反预约合同约定或“一房二卖”的风险。

    7. 在营销宣传过程中,注重对宣传文案进行合规把控,对文案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及来源予以核实并存证,避免虚假宣传。同时,有关广告宣传资料应符合《广告法》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广告宣传时,就宣传的内容不宜做具体明确的说明,避免产生广告宣传内容被视为要约的风险。

    8. 加强销售阶段的管控,规范销售及管理流程,加强对营销人员就有关商品房营销法律风险的培训,严格按照已签署的协议或合同文件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9. 对于未按约履行“认购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应结合具体情况审慎寄发相关函件,如确有必要寄发,应当妥善保管寄发的相关文件及凭证。

    10. 与外部律师保持密切沟通和交流,积极加强房地产企业合规化体系建设,及时了解有关商品房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涉及商品房销售的相关合同、协议、文件等予以实时更新和调整。

结语


    商品房销售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开发目的的“收官”环节,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关注的环节之一。本报告限于篇幅,仅就商品房销售中的预约合同纠纷进行了初步分析,本律师团队后期将陆续推出有关房地产销售中的销售/预售合同纠纷大数据报告、商品房销售宣传法律风险指引、房地产企业合规体系建设指引等系列分析,如对本报告及相关内容有兴趣,欢迎与我们取得联系。



作者 | 叶勇

编辑 | 高晓芳 吴雅赟

该文章系法律原力团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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