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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问答】新冠肺炎期间企业法律风险问答(四)——刑事风险篇

【原力问答】新冠肺炎期间企业法律风险问答(四)——刑事风险篇 法律原力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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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充分了解相关防控及应急政策对企业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刑事风险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疫情防控等处置应对措施,本法律团队特整理刑事法律风险问答如下,供企业参考,以期共克时艰。





为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充分了解相关防控及应急政策对企业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刑事风险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疫情防控等处置应对措施,法律原力团队以各地法院、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学界、业界的相关文章著作为基础,整理刑事法律风险问答如下,供企业参考,以期共克时艰。




Q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防控措施,是否会存在刑事风险?

尽管国务院将“新冠肺炎”认定为乙类传染病,但是国家是按照甲类传染病的要求进行防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七年。单位犯罪的,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当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商场、办公楼、酒店等人员聚集区也是防控工作的重点,相关物业的业主或者经营主体也承担有相应的防控主体责任。

👉法律规范: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Q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通过相关渠道获取大量防护物资并高价投放市场,是否会有刑事风险?

若企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会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将被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能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2020年1月27日天津警方即破获一起药店高价销售“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物资的案件,并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5人。

👉法律规范: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Q

企业对于自己生产和销售的一般性消炎药物进行大肆宣传,宣称可有效预防和治疗新冠肺炎,是否会有刑事风险?

利用人们对于新型病毒的恐慌,通过大肆的宣传炒作,引发民众对相关产品以及药品的抢购现象已屡见不鲜。在疫情防控期间,若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虚假广告罪,最高可能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法律规范: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Q

企业通过其具有影响力的自媒体账号(如微博)或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发布了有关新冠肺炎疫情的虚假信息,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由于本次新冠疫情呈全国蔓延趋势,且新冠肺炎的诊断需要相应的流程和时间,加之在这个信息大爆炸及快速传播时代,有关疫情的虚假消息便有了生存的空间。对于疫情的相关信息披露我们应当相信和关注官方报道,不信谣、不传谣。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号受众较广,在发布有关疫情的相关信息时理应当谨慎和严加甄别,若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等媒介明知是虚假消息而仍在互联网上进行发布,引起广泛传播,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能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受到刑罚处罚,最高可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规范: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

疫情期间,若企业将已使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物品进行简单处理后二次销售,或者生产、销售未达标的防护物品的,或是否构成犯罪?

疫情爆发期,包括口罩在内的防护物品异常紧缺,因此有部分企业纷纷“转产”,在未取得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条件下生产防护用品,甚至有的企业将回收来的使用过的口罩等防护用品简单处理包装后进行二次销售,此种行为不仅严重危害了公共健康,也严重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企业生产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该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法律规范: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

企业生产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药品但尚未获得药品生产许可的,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新冠肺炎的疫苗研制工作一直在紧张进行当中,官方已发布疫情防控多版本指引并明确告知当前并无直接对症治疗药物,但随着临床经验的不断积累,部分药物可能对抑制病毒扩散具有一定功效,为了迎合市场爆炸性需求,部分企业在未获得相关药品生产许可之前便开始大量生产和销售,由此可能存在触犯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能被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法律规范: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Q

企业私自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会涉嫌刑事犯罪么?

此次新冠肺炎集中感染者首现于武汉华南海鲜市场,后经流行病学及临床医学研究表明,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中间宿主可能为蝙蝠或穿山甲。尽管此次病毒传播的源头并未证实来自于野生动物,但自疫情爆发以来,有关保护野生动物的呼声不断高涨。我国对于珍贵野生动物一直严格保护,更加禁止非法杀害、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若有前述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可能触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最高可能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法律规范: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Q

为违法出售、购买或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提供交易平台的,其行为将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上述解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可能构成犯罪,若企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除了违法经营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商品交易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要承担管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若在商品交易平台知情的情况下可能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共犯。

👉法律规范: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第五十一条: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主体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Q

企业通过网络爬虫技术或者或者通过疫情防控信息登记掌握的信息资料,对于新冠肺炎确诊者或者疑似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信息进行搜集,是否会存在刑事法律风险?

为更加有效的开展疫情防治工作,各地均采取了相应的人员管制措施,对于居住、来访或流动人员进行登记,并要求加强排查,为减少人员流动和接触,越来越多的信息登记采用网络手段(app或小程序),相关人员信息包含了个人基本信息、居住地、返程日期、联系方式、接触人员、交通工具等,这些排查举措确实有效地实现了疫情排摸及覆盖,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隐患也随之产生。基于疫情防控需要进行信息搜集本身无可厚非,但若企业及相关员工非法搜集并对外出售牟利或非法提供前述公民个人信息,则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触犯该罪名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规范: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Q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是否可以暂不支付劳动报酬,如企业借此疫情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是否会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国务院发文延长了春节假期,且各地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相继出台疫情防控措施,使得企业生产经营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就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管理及相关问题的处理,人社部及各地相关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关指引与解答,包含未能正式复工前建议与员工协商调整用工形式,协商进行工资调整以及轮休等方式予以弹性处理。若企业既未与员工就劳动用工相关问题进行协商,也未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故意拖欠员工工资,可能存在因拖欠劳动报酬而面临的刑事风险。

👉法律规范: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Q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进行防控物资的定向捐赠,如此是否会有相应的风险?

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各地医疗机构纷纷对社会发布请求捐赠公告,不少企业为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捐款捐物,为疫情防控贡献一份力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也于2020年2月6日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但若企业假借捐赠的名义,实行定向捐赠以偷逃税款,面临逃税的风险,数据较大的可能构成逃税罪,最高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规范: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Q

疫情防控期间,承担或负责疫情防控物资保管、调拨任务的企业,未按照疫情防控物资用途进行管理且挪用相应防控物资的,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本次疫情防控期间,部分公益性慈善组织也聘请了专业的医疗用品管理企业对接受捐赠的物资进行保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本处所指的“挪用”是指改变特定款物的用途,并非挪作个人使用,若挪用特定款物归于个人使用的,可能根据行为人主体的不同分别将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等刑事罪名。

👉法律规范: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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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力是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笑声、展庐平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囊括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重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财富管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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