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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涉及竞业限制纠纷的案件比例大幅提升,尤其是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虽仍属于劳动仲裁案件,但相较于普通的劳动仲裁案件,竞业限制纠纷呈现出争议标的大,调解概率小等特征。
近期团队代理了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在代理案件过程中,通过检索相关案例,梳理本报告,供参考交流。
检索关键词:竞业限制
(一)竞业限制纠纷的地域分布情况

从上述分布图可以看出,竞业限制纠纷案件多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北、上、广、深地区。
(二)竞业限制纠纷的行业分布

从上述行业分布图可以看出,竞业限制纠纷主要分布在制造业,科研类以及技术开发类企业。因这类企业涉及较多的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对从业人员的竞业限制约束较多,发生纠纷的情形也较多。
(三)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数量变化趋势

从上述图表可以看出,从2012年至2020年,全国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每年呈现上升趋势,且案件数量同比增长达到50%以上。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部门/地方规章、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
《厦门市职工劳动保障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厦人社规〔2020〕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2号;
以及各地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
(一)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纠纷的处理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竞业限制协议仅约定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关于在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在离职后是否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存在不同的观点。
部分观点认为,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亦未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劳动者不受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无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可根据该条款之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虽然劳动合同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劳动者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可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在竞业限制协议解除前,劳动者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如违约,则仍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参考案例:(2017)闽02民终4240号--厦门贝特华工贸有限公司、汪海霞劳动争议案
法院观点:虽然相关的竞业限制条款并未约定对汪海霞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但并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经济补偿金是对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权、生存权的一种补偿,在约定竞业限制的前提下,经济补偿自动成为合同的条款,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因此,汪海霞以竞业限制条款未约定经济补偿为由主张竞业限制条款对其不发生发生效力,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和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发布(2017-2019年)虹口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六大典型案例--钱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司法观点:关于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问题,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合同解释的规则和理论等角度都不宜认定为无效。在竞业限制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如果经济补偿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双方可以就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在职期间的工资已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或以分红(包括股票选择权籍现金)、奖金、红利、津贴、补助等,作为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的补偿金效力问题。
在检索的部分案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未有明确的体现,或约定以奖金、红利等方式作为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发放形式,因此,对于上述约定的效力持认可的态度,劳动者仍应受竞业限制义务的约束。但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要求其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往往因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工资中所体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而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参考案例:(2014)湖民初字第1758号--詹承先与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法院观点:双方在《2011年留才专案合约书》中约定,若詹承先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或因任何原因离职,则宸鸿公司已发放的留才金于詹承先离职后自动转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双方在《保护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与竞业禁止协议书》中还约定,詹承先了解并同意其任职于宸鸿公司期间所获得之分红(包括股票选择权及现金)、奖金、红利、津贴、补助等,均应视为詹承先离职后竞业禁止义务之代偿。依照上述约定,因詹承先系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故宸鸿公司已支付詹承先2013年8月1日之前的留才金167365元在詹承先离职后自动转为竞业限制补偿金。因上述167365元数额已远超过宸鸿公司应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故詹承先再主张宸鸿公司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在职期间是否受竞业限制义务的约束
参考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和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发布(2017-2019年)虹口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六大典型案例--李某与某海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司法观点:我国劳动法律对于竞业限制义务是否适用于在职期间的普通劳动者,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义务并非是强制性义务,劳动合同约定排除此类义务的,法律也并未禁止。但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决定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负有忠实义务,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根源在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及缔结劳动合同的目的。本案中,原被告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双方对在职期间竞业限制有约定,显然劳动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竞业竞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四)竞业限制人员是否及于配偶及近亲属
参考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和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发布(2017-2019年)虹口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六大典型案例--李某与某海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观点:李某与海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从事与海运公司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且李某作为海运公司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诚信、勤勉义务,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以其妻子名义入股海航公司,又积极参与经办加价转租顺风号邮轮,故海运公司有理由相信李某上述不忠实、有悖公平正义原则的行为会削减公司的竞争优势,损害公司的经济利益,据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李某要求海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19)闽02民终3793号--段利朋与志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例
法院观点:段利朋在职志煊公司工作期间,从事产品研发岗位一职,任职期间掌握志煊公司的核心技术及商业秘密。段利朋的配偶王小飞系希吉亚公司大股东,而希吉亚公司与志煊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段利朋与志煊公司明确约定段利朋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在此情况下段利朋本应避免参与希吉亚公司任何活动。但段利朋的上述行为表明,其主动参与了希吉亚公司的经营活动,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志煊公司有权要求段利朋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支付相应违约金。
(五)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适用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关于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一方面受到劳动合同法规制,另一方面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平等协商的结果,有关违约金的约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对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宜进行过度干预。但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畸高,法院则可以综合劳动者在职期间收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主观恶意、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及支付数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造成的实际损失等等进行考量,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予以酌情调整。
参考案例: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和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联合发布(2017-2019年)虹口区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与审判六大典型案例--李某与某日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司法观点:李某与日化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李某离职后进入的化妆品公司系与日化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并有一定竞争关系的企业,其行为违反了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故李某应当返还日化公司部分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但由于李某竞业限制期间取得的补偿金共计2.5万元,但违约金高达20万元,结合李某的工作年限、职务及日化公司是否有实际损失等因素,上海虹口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并进行适当调整,故判决李某支付违约金6万元。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保护的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关系着用人单位的生产命脉,是用人单位赖以生存的法宝。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也需更加完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注意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及支付时间以及劳动者违约竞业限制义务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劳动者离职后,应积极关注劳动者离职后的动向,按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避免企业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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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高晓芳
编辑 | 高晓芳 吴雅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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