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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下形成之《自愿离婚协议》效力小探

“假离婚”下形成之《自愿离婚协议》效力小探 法律原力
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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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法律原力团队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自愿离婚协议》属于在我国自愿离婚程序中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事宜的明确意思自治协议。曾经笔者对于该协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撤销等情况进行过探讨,即该协议损害了夫妻外的债权人利益,以及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能确定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今天笔者想对于“假离婚”这个情况下司法实践对于《自愿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做一个研究。  

不同于夫妻双方之间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欺诈”、“胁迫”而造成的自愿离婚协议并非“自愿”,像一般合同一样因此可被撤销之情形,“假离婚”从广义的方面来说更属于离婚双方的一种“同谋”,双方为某种目的,均知晓并同意离婚之事实,签署《自愿离婚协议》,办理离婚流程。该现象自来有之,而自我国房地产市场出现房价快速上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政策下夫妻双方为规避限购、限贷等政策,“假离婚”又再次大量出现,由此产生的婚内婚外争议不断。
案例:
(2021)鲁06民终1411号  
2012 年11月2日,王某、肖某作为夫妻以肖某名义购买喜来登房产,办理了预告登记。2013年2月26日,双方以王某名义购买了上谷花园房产,办理了贷款,首次放款日期为2013年4月24日。在办理该笔银行贷款时,双方向银行提交了离婚日期为2011年10月25日的虚假的离婚证、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王某签署婚姻状况承诺书时,向银行作出了虚假的承诺。2013年5月23日,双方到烟台市福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喜来登房产及上谷花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两套房产和房屋装修及附属、配套设施归王某所有,双方配合办理贷款及产权登记变更手续,协议还就子女抚养及其他财产事项进行了约定。
后王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之案由起诉肖某要求其将喜来登房产贷款提前结清手续并过户至自己名下,而肖某主张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约定是双方为购买上谷花园房产而假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作数,并向一审法院提出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反诉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及离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被告称双方购买了喜来登房产并办理了房贷,待购买上谷花园房产时,只能按照二套房政策办理房贷,为享受首套房产房贷政策,双方向贷款银行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后被银行发现。为保证贷款顺利获得审批,原、被告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故该离婚登记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称对于向银行提交虚假离婚材料一事并不知晓,只是到银行签字办理了程序性事项,具体事务由被告操办。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解除了婚姻关系,并在民政局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协议内容为二人共同商定,合法有效,应予履行。
应原告申请,法院到上谷花园房产贷款银行调取了原告提交的与婚姻关系相关的证据,银行表示办理贷款手续时,借款人向银行提交了:登记时间为2011年10月25日的离婚证、落款时间为2013年3月1日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王某签署了婚姻状况承诺书。贷款材料中并无2013年5月23日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相关材料。本案中,涉案贷款于2013年4月24日发放,原、被告办理离婚登记的时间为2013年5月23日,可见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之前,贷款已经获批并发放,被告主张为使贷款顺利获批,从而办理假离婚的说法,缺乏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而后,一审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之效力无问题,做出了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的判决。二审法院也支持了一审法院的观点。
该案中,按照被告的说法“假离婚”确实以不同形式存在了两次。第一次即是双方的确系为购买二套房产对银行做出了对于各自婚姻状况的虚假承诺,提供了虚假的离婚证明以及文件。对于第一次的“假离婚”,法院给出了“不诚信行为应给予否定性评价”的说法。对于双方第二次进入民政局办理妥行政手续的“假离婚”,法院却未直接定性,出于何种原因双方要办理离婚手续暂且不论,法院主要从时间线的角度确认了双方形成的《自愿离婚协议》形成于贷款发放之后,其意思表示无助于贷款获批,从而驳回了被告的主张。“假离婚”不是法律术语,法院对于《自愿离婚协议》是否是真实意思表达的审查主要依赖于证据是否充足以及逻辑链条是否成立的判断。
(2021)沪01民终351号
2013年,黄某华和黄某芸结婚。女儿出生后,二人计划“假离婚” 购买学区房,二人签署《自愿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
然后,黄某华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陆续给黄某芸转款共计294万余元,黄某芸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款。然而,拿到房产证后,黄某芸却以双方感情破裂、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复婚。黄某华将黄某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定《自愿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本案中,黄某华提供了大量双方关于学区房购买前后微信聊天记录、录音记录及转账记录证实双方关于离婚之目的即是为了购买学区房之时享受“首房首贷”之政策优惠,最后主审法院也支持了黄某华要求认定《自愿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约定无效的主张,认定双方为“假离婚”,离婚协议书并非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现实生活中,为购买房产享受优惠政策往往只是“假离婚”的众多原因之一,法院对于《自愿离婚协议》效力认定上是重实质的审理原则。否认协议效力的一方需要举出充分证据证实意思表示的虚假性。





作者 | 吴   芮

编辑 | 陈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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