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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问答】新冠肺炎期间企业法律风险问答(二)——诉讼时效篇

【原力问答】新冠肺炎期间企业法律风险问答(二)——诉讼时效篇 法律原力
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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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充分了解相关防控及应急政策对企业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刑事风险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疫情防控等处置应对措施,本法律团队特整理诉讼时效法律风险问答如下,供企业参考,以期共克时





为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充分了解相关防控及应急政策对企业合同履行、劳动用工、刑事风险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疫情防控等处置应对措施,法律原力团队以各地法院、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学界、业界的相关文章著作为基础,整理诉讼时效法律风险问答如下,供企业参考,以期共克时艰。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及时提起诉讼的,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可将政府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理解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且因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中止事由处于诉讼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及时申请仲裁,是否适用仲裁时效中止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主张权利,针对一般仲裁案件,因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中止事由处于仲裁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仲裁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仲裁时效期间届满;针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四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及时申请执行的,是否适用执行时效中止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申请执行的,且因疫情引发的不可抗力中止事由处于执行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的,可以认定执行时效中止。在此之前发生的事由不能引起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但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而延续最后6个月之内的,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也从申请执行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Q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情况,当事人有哪些救济途径?

(1)对拟提起诉讼的案件,在不存在障碍的前提下,当事人应首先根据各地法院公示的方式,通过网络、邮寄等相关方式立案,在完成网络立案登记、诉讼材料邮寄等工作后,诉讼时效依法中断。
(2)对暂未考虑提起诉讼的争议或纠纷,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以下途径主张权利:
① 在采取防护措施后,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并取得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的签字、盖章;
② 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③ 债权人为金融机构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 当事人一方因疫情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3)若穷尽前述途径均无法寻求救济时,则应保存相应证据以证明此次疫情对诉讼权利行使的影响,已达到无法行使请求权的程度。在诉讼中,如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则原告应提交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以此寻求权利救济。结合司法实践,可重点收集保存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以达到因受疫情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证明目的:
① 因当事人属于新冠肺炎患者被隔离治疗的相关病历资料;
② 因当事人属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证明材料;
③ 当地邮政、快递行业停业的证据;
④ 其他因疫情衍生的原因,以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证据。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及时缴纳诉讼费用、申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续行保全、举证、开庭审理的,上述的期间是否顺延?

上述期间的届满时间在春节延长假期内的,可顺延至假期结束第一个工作日。春节假期结束后,当事人应优先采取当地法院公示的方式(如网络渠道或者邮寄方式等),及时提交相应上诉材料、证据材料,通过网络方式进行开庭、调解等工作。若穷尽一切方式仍无法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因疫情引发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八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及时上诉,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间,人民法院同意顺延的,期间具体如何顺延?

上诉期间属于法定期间,应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依据来计算顺延期间的长短。如裁定上诉的法定期间为10日,当事人在上诉期间开始后的第3日被确诊感染,后隔离治疗20日,治疗痊愈后又被医学观察14日,当事人应当在医学观察期满出院之日起10日内以落款明确日期的确诊证明和出院证明为主要证据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顺延期限的,应当再顺延7日。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及时举证,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举证期间,人民法院同意顺延的,期间具体如何顺延?

举证期间属于指定期间,顺延期限的长短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如人民法院按普通程序举证期间的规定,指定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后30日内举证,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届满前20天被确诊感染,经30日的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顺延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顺延5日的举证期限,而无需按原来30日的举证期限来指定。

👉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按时开庭,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开庭期间,人民法院同意顺延的,期间具体如何顺延?公告案件开庭时间能否顺延?

疫情防控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法院也可依法决定延期开庭,但需提前告知当事人。承办法官对受疫情影响的案件,可视情办理审限中止、延长手续。如人民法院指定于2月15日开庭审理,当事人于2月5日被确诊感染,当事人可在治愈后1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顺延开庭时间,人民法院可指定在5日内或更短的时间内开庭,不需补足原来相差的10天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庭的公告案件,如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在线庭审或线下方式按期开庭;如不具备条件的,可视情延期审理。


Q

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无法及时行使撤销权和解除权,行使撤销权和解除权期间是否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关于撤销权和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该期间为不变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因此,因受疫情影响而未能及时行使相应撤销权和解除权的,撤销权和解除权消灭,期间无法顺延。

👉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零四条 【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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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力是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笑声、展庐平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团队,长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囊括银行与金融、公司并购与重组、破产重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不良资产处置、争议解决、合规与风险控制、财富管理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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