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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ILE
陈勇律师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执业领域:投资并购、建筑房地产、民商事诉讼仲裁等
一、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因建设工程所形成的物权主要来源承包人的物料、人工等,故为了平衡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利益,法律赋予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且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这可以说是承包人工程权益保护的法宝。《民法典》及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亦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一步细化,极好地保护了承包人的利益。
由于行业特性,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实际施工人被拖欠工程的情形,那么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呢?
二、主要观点及理由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对实际施工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或裁判思路。
肯定说认为,实际施工人作为最终完成工程的主体,其所投入的物料、人工费已转化为物权,根据公平原则,应当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
否定说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实际施工人作为违法主体,不具有主体资格或合法性事由。
而司法实践表明,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支持的成功率并不理想。
三、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路径探索
从实务角度来说,我们需要去探究有哪些途径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起诉工程款的同时要求确认具有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齐齐哈尔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庆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号:(2015)齐民一终字第179号】。
2、提起代位权诉讼。《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1辑】理论前沿观点认为,在有效合同中总承包人、转包人或出借资质人怠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为顺利实现工程建设产生的合法债权,实际施工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以承包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在实践中比较常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但需要处理好与承包人之间的关系。
4、债权转让的方式,即由实际施工人受让人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这种做法也是被主流观点接受的。如: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5、在工程款被确认之后,再提起确认之诉。在陆洪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案【案号:(2016)鄂0321民初1324号】中,陆洪起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诺在2016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工程款167万元。期满未付,陆洪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取得的该合同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陆洪对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结算的郧阳区长岭至沙洲一级路第三合同段的工程款中的167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值得注意的是,此时陆洪作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对象则是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
四、结语
在当前建筑市场环境下,实际施工人的“承包”模式仍将长期、大量存在,被拖欠工程款的情形也依然大量存在。而实际施工人背后的班组、工人工资等诸多的利益或权益保障事宜不容忽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工程款权益保障的法宝,实际施工人如何适用该制度仍具有重大的探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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