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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力法评】后疫情时代劳动用工管理的适用指南(上)

【原力法评】后疫情时代劳动用工管理的适用指南(上) 法律原力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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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结合广东地区相关部门在去年疫情期间以及近期出台的文件,对疫情期间有关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适用指南进行解读,本期分享上篇。



本文系法律原力团队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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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疫情逐渐趋于常态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妥善处理好因疫情引发的劳动争议,不仅涉及企业和劳动者切身利益,更事关经济良性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应对这一期间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广东地区相关部门在去年疫情期间以及近期出台的文件,对疫情期间有关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适用指南进行解读,本期分享上篇。


第一部分   工资支付




问题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工资待遇等如何处理?

◎ 答:

(1)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4)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按上述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生活费及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合规建议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分段向员工支付工资及生活费,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正常工资,超过该期间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问题2: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劳动者的工资应如何计发?

◎ 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对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2)对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3)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合规建议

疫情防控期间,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优先抵扣带薪年休假,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进一步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和持续发展。




问题3:劳动者被依法隔离时【新冠肺炎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如何计发?

◎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合规建议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新冠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的工资报酬,应予支持。劳动者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劳动者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的,不予支持。




问题4: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的标准是否包括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浮动工资?

◎ 答: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合规建议

用人单位若因受疫情影响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支付生活费,但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给劳动者的生活费不能扣除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问题5:企业安排员工以远程办公等方式提供劳动的,员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 答: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标准支付;无约定的,企业可以参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或者工作量折算支付工资,折算后的小时工资不得最低工资标准。




问题6:劳动者在其隔离治疗期满或者医学观察期满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之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拒绝的,工资待遇如何处理;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 答: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疑似病人在确诊未患新冠肺炎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自疫情严重地区返粤劳动者以及其他因疫情防控需要集中或者居家隔离的劳动者,在医学观察期满后要求返岗,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返岗且不支付工资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二部分   合同履行




问题1: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 答: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

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问题2:受疫情影响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又应如何处理?

◎ 答: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问题3: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如何处理?

◎ 答: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不能依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或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问题4:用人单位终止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或者支付赔偿金,应否支持?

◎ 答:劳动合同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未完待续,不定期更新



作者 | 丁琦萍

编辑 | 高晓芳 吴雅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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