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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主席令第一一九号
发文日期:2022年9月2日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1日
时效性:尚未生效
2022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的各环节进行了针对性制度设计,特别是要求电信企业、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企业等在反诈工作中要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例如,银行要履行反洗钱、反诈职责,建立尽职调查制度,对涉诈异常银行卡、可疑交易等进行监测处置;电信企业要对涉诈异常电话卡、改号电话、GOIP(虚拟拨号设备)等非法设备等进行监测处置;互联网企业要对涉诈互联网账号、App、网络黑灰产进行监测处置,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防范其相关业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发文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主席令第一二〇号
发文日期:2022年9月2日
生效日期:2023年1月1日
时效性:尚未生效
2022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决定》。该决定修改的内容突出源头治理,强化关口前移;突出全程管控,强化系统治理;突出科学管理,强化社会共治;突出绿色优质,强化质量提升;突出从严监管,强化压实责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发文机关:国务院
文号:国务院令第七百五十五号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1日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1日
时效性:尚未生效
2022年9月26日,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明确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依法保护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将登记和税费金融支持等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规。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文号:公通字〔2022〕25号
发文日期:2022年9月5日
生效日期:2022年9月5日
2022年9月5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该规定共六章四十条,相较于原稿,新规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督,细化了《刑诉法》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明确了异地执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等。三是解决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明确符合条件的、没有经常居住地且常年不在户籍地的被取保候审人可在暂住地执行等。四是规范了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准限额的通知》
发文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2022年8月23日
生效日期:2022年8月23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各基层法院及人民法庭、海事法院新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人民币68,378.50元以下(含68,378.50元)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人民币68,378.50元但在273,514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号:沪府规〔2022〕13号
发文日期:2022年9月29日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1日
时效性:尚未生效
2022年9月29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该办法共二十七条,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及电力消费量(增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军需编制节能报告并报请节能审查。对于实行审批制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请节能审查;对于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投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该办法还规定了申请审查主体、材料要求、内容要求等。
《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发文机关:财政部
文号:财会〔2022〕28号
发文日期:2022年9月30日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1日
时效性:尚未生效
2022年9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明确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及重点应对措施,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明确了11类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及关联方相关,并提出应对措施。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方面,要关注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实施舞弊的风险和混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实施舞弊的风险。
《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文号:国知发运字〔2022〕38号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13日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13日
2022年10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该若干措施聚焦“提升知识产权创造水平,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促进知识产权高效运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护航企业创新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保障,提升助企惠企实效”、“加大协同推进力度,确保措施落地见效”五方面,发布16项具体政策措施,要求充分发挥专利、商标审查绿色通道作用,积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专利优先审查政策,面向“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举办高校院所与企业对接活动,做好许可使用费定价指导、许可后产业化配套服务,增强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效能,加快推进“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经理人队伍建设等。
注:以上资讯信息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7日,具体法律法规内容详见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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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乌宏剑
编辑 | 陈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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