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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丨工程款发票问题

建设施工合同丨工程款发票问题 陈勇律师团队
20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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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建设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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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对于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司法实务中存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开具发票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既然是合同义务,就应当遵守,承包人未依照约定开具发票,发包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在承包人已完成合同主要义务即按约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显然构成违约。开具发票与支付工程款之间不具有对等关系,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认为,由于支付工程款义务与开具发票义务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义务,前者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后者并非合同的主要义务,两者不具有对等关系。因此,在一方没有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另一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支付工程价款,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有争论的是,对于当事人约定应到何种程度才能视发包人具有履行抗辩权?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即可,如约定"先开具发票后支付工程款";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仅要约定先后履行顺序,还应明确约定违反后果,如应约定"先开具发票后支付工程款,不开具发票有权拒付工程款"。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从当事人的文义能够推知先后履行顺序即构成先履行抗辩、至于后果系履行顺序约定的当然之义。

案例∶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0年9月19日,远通公司(甲方)与南通二建(乙方)签订《东方海逸豪园总承包合作协议》,后南通二建组织施工时,双方发生争议,南通二建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款。在一审判决后,远通公司上诉认为南通二建迟延交付远通公司8615.5万元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导致其无法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开具并交付工程款发票属于南通二建履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并非法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更不会导致远通公司无法依约支付工程款,故远通公司关于南通二建迟延交付远通公司8615.5万元工程款增值税发票,导致其无法支付工程款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发包人提起诉讼单独请求判令承包人开具发票的处理

《八民会纪要》第34条规定∶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人民法院视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 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根据《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该法第13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规定"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因此,根据《八民会纪要》和比照买卖合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可以单独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承包人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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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律师团队是一支由执业18年的资深律师陈勇领衔,以“法财税一体化”服务为特色建立的综合、专业、高效的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财税、企业合规、重大疑难案复杂件等领域的极致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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