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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中止或部分中止履行的制度。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间,不计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征入伍、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劳动者失踪但是尚未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用人单位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暂停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计算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因劳动者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除外。
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消失,除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外,劳动合同应当恢复履行。
劳动合同中止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5、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亦引入劳动合同中止制度,但该司法解释始终未曾正式颁布。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1、2002年4月17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第12条规定如下:
第12条 按照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暂停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期间不应计算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合同期限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劳动者在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为不符合中止条件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的,应按规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对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2、2003年5月20日,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其中第五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如下: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3、发生不可抗力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中止履行的情况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3、2004年5月1日,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发布的《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2005年5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24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2005年10月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继续履行。
6、2009年8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第14条规定如下:
第14条 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长期不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相关待遇,双方长期两不找的,可以认定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7、2013年10月1日,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被依法拘留、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缓刑的,用人单位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9、2019年2月1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拘押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使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企业不再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0、2020年5月21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正式施行,其中第10条规定如下:
第10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存在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劳动者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五)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扬民终字第082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申3301号
二审法院认为:2009年1月18日之后丁玉平与曹王蚕种场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但处于中止状态……本院认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在其未能提供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能因为双方均未履行义务而事实解除,实质上双方的劳动关系进入了休眠状态,也即中止状态。换句话说,虽然丁玉平与曹王蚕种场在2009年1月18日之后均未履行义务,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只是双方均无需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综上,双方之间虽然因长期两不找使得劳动关系进入中止状态,且中止状态下双方均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但劳动关系仅处于休眠状态,并不当然因此解除。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14)扬民终字第0824号民事判决,丁玉平与曹王蚕种场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9年1月18日起中止履行,因此自2009年1月18日之后,双方均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丁玉平未向曹王蚕种场提供劳动,其要求曹王蚕种场支付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后的生活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高天碧与重庆丰海化学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356号
再审法院认为:……2009年4月23日高天碧与丰海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即从2009年4月23日起到2012年4月22日止。2009年6月11高天碧离开丰海公司后,丰海公司虽然对其停发工资、停缴失业保险,但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未正式解除。2010年8月30日高天碧经同意返回丰海公司工作时,仍处于双方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此时高天碧岗位、工资等的变更可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的协商变更。二审法院依据以上查明的客观事实,认定高天碧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离开丰海公司再返回的情况,系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2009年4月23日劳动合同中止后的继续履行,而非高天碧与丰海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由此驳回高天碧要求丰海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姜存增、山东博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4594号
再审法院认为:首先,双方于1994年9月建立劳动关系后,2001年4月签订《离岗留职协议》,姜存增办理了离岗留职手续,双方互不履行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长期处于“两不找”状态,二审判决认定双方自2001年4月至今为劳动关系中止状态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博特公司认可其至今未为姜存增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其主张双方劳动关系自2001年4月之后已经事实上解除,与其为姜存增缴纳社会保险至2008年8月、在2007年还与姜存增签订《离岗留职协议》的事实相悖……其次,《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即劳动关系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姜存增依据博特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事实主张双方在2001年4月以后依然为劳动关系履行状态,并未中止,本院不予支持。
沈博、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申2892号
再审法院认为:2015年10月23日,中元公司作出对沈博按自动辞职处理的决定,因未送达对沈博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沈博自2015年8月28日被公安机关羁押起至2016年10月27日获得取保候审要求回单位上班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实际处于中止状态。据此,沈博在被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未向单位提供劳动,故原审未支持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发工资等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沈博自取保候审后要求回中元公司上班未获批准,且中元公司也未能及时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至2017年8月21日中元公司向沈博出具《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期间,原审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判令中元公司向沈博支付基本生活费,也无不妥。
杨友发、习水县顺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申4500号
再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从导致劳动合同中止的原因上分析,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开岗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2、劳动者因人身自由的限制不能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可以中止劳动合同,也可以部分中止劳动合同;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不符合劳动关系中止的情形,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自杨友发自行离职次日起已经实际解除。
尽管前述全国性的法律、司法解释、实施条例或已失效,或在正式颁布前便已将相关条款从中删去,最终均未使确切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制度成型于国家层面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但结合文件中关于劳动合同中止制度的表述、部分地方性的规定内容,以及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于“劳动合同中止”纠纷的认定,姑且可对造成劳动合同中止的原因及劳动合同中止的后果作出如下简要总结: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
此情况应属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合同内容作出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中止期限及中止期间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具体事宜,应当依据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认定。此外,根据山东省相关规定的精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合意。
2、劳动者被依法羁押、拘留、逮捕或者其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如劳动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用人单位可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即在此期间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暂停计算,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亦可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中止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双方应当恢复履行。
然而,若劳动者被采取管制、缓刑或其他不影响其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强制措施,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接受其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正常劳动,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同时亦应按期、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同时,若劳动者系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其在劳动合同中止期间的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而依据上海地区相关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为不符合中止条件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帐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的,应为其补缴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长期两不找”的
对于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长期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亦未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但双方劳动关系始终未依法解除的情形,部分省市、地区(如山东省、江西省、北京市等)的相关规定及法院判决认为,此情形亦属于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原因,故而在此期间双方互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但劳动关系并不会因此当然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可能仍将面临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风险。
4、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开岗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同时,江西省相关规定及贵州省相关裁判亦明确将劳动者应征入伍或离开岗位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认定为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之一。此外,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劳动者因应征入伍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其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应继续计算。
5、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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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吴雅赟
编辑 | 高晓芳 吴雅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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