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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工企业如何处理疫情造成不利影响的法律解答

关于施工企业如何处理疫情造成不利影响的法律解答 陈勇律师团队
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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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施工企业如何处理疫情造成不利影响?大成筑建团队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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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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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在全国范围内蔓延后,为加强防控工作,各省市政府及人民法院先后下发通知,要求妥善协调处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的各项事务,包含企业复工、劳动保障、诉讼庭审等相关事宜。

  同时,疫情可能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无法如期复工、工人无法及时到位、部分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因无法运输导致材料延迟送达等等,进而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的正常履行。对此,大成筑建律师团队对相关问题进行梳理、解答,以供建筑施工企业处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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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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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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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合同有无约定。有约定,按合同约定处理。若签署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1条约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本次疫情显然属于该条款约定的“瘟疫”,构成不可抗力。当然,还有看专用条款有无排除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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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约定,依法也属不可抗力。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等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结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的司法精神及中国贸促会出具的疫情不可能抗力事实性证明(2月2日日上午,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本次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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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疫情不同地区对项目影响程度是有差异的,即不可抗力持续时间长久应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开工禁令时间及疫情发展情况对项目正常施工影响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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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企业可否提出工期顺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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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本疫情在客观上有上述影响导致无法正常施工,而且各地政府或政府部门都有延长在建工程复工或开工的相关通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因此,由本次疫情造成无法正常施工的,施工企业可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发包人,下同)和监理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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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企业可否提出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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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本次疫情对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要求不得开工或复工的时间,在这一时间段内,施工单位应当是有权要求顺延工期的(建议将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作为附件)。但是在复工之后,由于疫情持续影响,可能造成劳动力供应不足,建筑工人缺少,建材供应不满足施工需求等情形对工程施工正常进行产生影响,该部分期间时间跨度明显比政府部门明确不得开复工期间长,结合疫情的严重性及对项目实施的影响情况,施工单位应持续性地提交相应的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及对应的佐证资料,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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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疫情发生期间,施工企业最最需要做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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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并参考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2条的约定,施工企业最需要做的是:

1.尽快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函通知(注:有需要通知格式可联系我们),告知不可抗力的事实,并附疫情相关资料。

2.采取减损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3.保存证据,主要是疫情及由此造成损失的证据。

4.提交中间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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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疫情影响,施工企业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哪些费用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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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疫情导致工程停工期间所发生的费用承担,依据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3条约定:建筑施工企业在发生不可抗力后可向发包人主张支付的费用大致包括:(1)因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2)由发包人分担的停工费用损失;(3)发包人要求赶工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4)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5)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等。结合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合理主张,根据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对于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鉴于此在复工前或复工后的消毒、封闭管理等由于疫情防护所增加的费用,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可向发包人提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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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期间或是复工后工程无法正常施工所造成的停工费用损失(施工机械: 塔吊及施工电梯等租赁费用或是台班停滞费(折旧费)、周转性材料如:模板及其支撑系统、脚手架租赁费;管理费用增加;临时设施租赁费;材料价格上涨、人工费上涨等),结合费用损失的具体内容,收集相关资料和凭据,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根据合理分担原则与发包人协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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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双方当事人另外约定的除外。因此,还要看专用条款或补充协议对此有无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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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疫情影响,导致原材料、机械租赁等价格上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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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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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市场价格波动超过约定的范围时合同价格应当调整的,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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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定的,或约定为固定价格即不随市场变化而调整的,但涨幅度严重超出了建筑施工企业签署施工合同时的预期,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明显不公平的,则构成情势变更,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另外,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主张由建设单位承担,理由和依据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 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的风险,由建设单位来承担。”当然,这个规定属行政规章,且实务中还存在更为复杂的情况,故主张能否得到支持有待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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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疫情事件结束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可否主张赶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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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疫情事件结束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施工企业有权要求支付赶工费,且要在赶工前与发包人共同签署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明确赶工费的标准及支付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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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疫情事件的影响,施工企业能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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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讲价格涨幅严重构成情势变更的,可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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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示范文本(GF-2017-0201)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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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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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若要解除施工合同,施工企业该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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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包人签署解除协议,就合同解除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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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发包人等对已完工工程量及工程质量进行明确和验收,并确定工程价款和发包人应付的其他款,如:

(1)施工方已为工程订购的材料和设备等;

(2)发包人要求退货而产生的费用或损失;

(3)施工方撤离现场和遣散费用;

(4)已投入的临时设施费、开办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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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什么时候可以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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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关注各地政府或住建部门发布延期开(复)工的行政命令或相关文件就工程的开(复)工做好统筹安排,不可提前开(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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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未按照行政命令提前提前开(复)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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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提前开(复)工的,导致项目人员确认感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将造成同一项目内密切接触人员被采取隔离措施,并将项目地点作为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予以封闭,而且相关责任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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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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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专业领域为公司股权、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资产等。

● 许满洋,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拥有律师、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资格,建工领域复合型人才,福建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专家库专家。

● 林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专业领域为不良资产、房地产建设工程等诉讼和非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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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路357号阳光城时代广场21层大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60777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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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律师团队
陈勇律师团队是一支由执业18年的资深律师陈勇领衔,以“法财税一体化”服务为特色建立的综合、专业、高效的律师团队。深耕建设工程、公司股权、财税、企业合规、重大疑难案复杂件等领域的极致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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