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本公众号将持续发布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敬请关注!
(一)发包人未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1)项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3)项之规定,承包人可解除合同。需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作了实质的限制条件,即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时,经催告无效承包人才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关于未付工程款的数额是否可以参照一定的量化标准为判断依据的问题,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讨论稿)中,曾经参照《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规定,将"未按约支付的工程款数额达到全部工程价款的五分之一以上"作为条件,但最终考虑到"单纯地将导致解除的因素中未付工程款的数额进行量化,虽然处理起来比较简单,但不一定符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故而本条确定的最终标准是承包人因发包人的迟延付款行为而无法继续施工。"对此,未付款的数额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发包人的违约程度,但仅是判断承包人合同目的能否实现的参考因素之一,发包人迟延付款与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实务中还应注意审查发包人未付工程款是否存在合理抗辩理由,如承包人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存在未履行开具发票的先履行义务等情况。如具有合理的抗辩事由,则应对承包人解除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发包人提供的主材、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时,承包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9条第(2)项规定,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并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建设工程质量。如系发包人提供,发包人自应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承包人也负有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的义务。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基于此,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有权通知发包人进行更换。如发包人经催告后仍不更换,承包人实质上已经无法履行按质施工的合同义务,故承包人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需要注意的是。《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通常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对材料、设备性能质量的最低要求。实践中,双方有时会在合同中对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约定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果发包人实际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高于国家强制性标准,经发包人确认后,承包人可以投入使用,此时应视为合同条款变更,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三)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时,承包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9条第(3)项的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此规定来源于《合同法》第259条有关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关于协助义务的具体范围,一般认为应包括以下方面∶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三通一平"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3)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
(4)提供施工图;
(5)确认工程量进度和相关签证、及时提供指示;
(6)在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的中间验收、隐蔽工程的验收;
(7)合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该项是对发包人协助义务的规定,但并不是从主要义务和次要义务而言的,如果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的,就可以认定发包人没有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经承包人催告仍不履行的,承包人具有合同解除权。"即协助义务是相对于承包人而言,就发包人而言相关义务仍是其合同主要义务。
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或继续施工,承包人才可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实务中应注意根据协助义务的性质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何种情况下会导致承包人不能施工。我们认为,有些协助义务如提供施工图纸、关键线路施工中提供必要的施工指示、提供材料场地和技术资料等直接关系到施工客观上能否进行的问题, 发包人不履行相应协助义务,承包人自然可以解除合同。有些协助义务如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关系到承包人能否合法施工,承包人有权拒绝在违法状态下施工,故此种情况下经催告发包人仍不履行的,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有些协助义务如进行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等涉及工程质量确认,涉及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承包人也可据此主张合同解除。还有些协助义务如确认工程量、补偿签证等主要涉及工程价款的确定和给付,这些义务的履行与客观上能否施工、合法施工、工程质量等并无直接关联,一般不会造成承包人无法施工,即不能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应不予支持。
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路357号阳光城时代广场21层大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960777920
电子邮箱:yong.chen@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