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指南(下篇)


2020年即将迎来新春佳节之际,“新冠肺炎”席卷神州大地,截至今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疫情防控中,疫情持续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疫情防控不断传来好消息,全国各地确诊病例不断下降,治愈病例大幅增加。同时,各地企业根据政府疫情防控的政策指示,逐步复工,有序恢复生产。
此次疫情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其中企业的劳动用工各种问题可能尤为突出。为此,本律师团队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江西省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问题汇总如下指南,以供企业及劳动者参考。
由于本“劳动用工指南”篇幅较长,我们将通过上、中、下共三篇的方式为大家推送。我们已于前几日推送了该“劳动用工指南”的上篇及中篇,今天为大家推送下篇。
前期回顾:“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指南(上篇)、“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指南(中篇)
目 录
25、防疫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员工工作的安全保障义务?
26、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员工以疫情尚未结束或以其他理由为由,拒绝上班,企业如何应对?
27、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职工返岗复工,或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该如何处理?
28、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29、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健康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30、企业是否可以因疫情原因进行裁员?
31、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企业应该如何操作?
32、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企业是否可以因此随意调整员工的工资、福利、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33、企业是否可以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单位?
34、员工的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
35、员工的婚丧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
36、员工的探亲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
37、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院或者企业工作人员因履行“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受损伤或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工亡?
38、员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39、复工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不是工伤?
40、员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4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42、推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开始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25、防疫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承担员工工作的安全保障义务?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
以及该法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防疫期间,企业应当承担员工工作的安全保障义务。
26、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员工以疫情尚未结束或以其他理由为由,拒绝上班,企业如何应对?
答: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如员工拒绝上班,企业可优先考虑安排年休假,如员工仍以各种理由拒绝上班,拒绝企业正常工作安排,可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理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中“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规定,灵活安排上班工作方式。
如果员工拒绝企业根据人社部发〔2020〕8号意见安排的方式,企业则可采用人社部发〔2020〕8号中“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的意见依法处理。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企业依法依规复工,如员工拒绝企业安排的灵活办公方式,仍拒绝上班,可视为员工不服从企业管理,拒绝工作安排,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按照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
27、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拒绝部分职工返岗复工,或员工因疫情不能按时返回复工,该如何处理?
答: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理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中“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及江西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的规定依规处理。
28、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规定,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29、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员工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健康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答:企业应当了解,员工应当向企业报告相关信息,做好备案登记。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及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防控、精准施策”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令中“···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返岗上班人员要把好‘进入关、管控关、诊治关’。加强对返岗人员的健康监测,连续14天以上无症状者可以返岗上班。到过疫情严重地区又未过隔离观察期的,一律不准返岗上班。鼓励复工复产企业等单位用专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复工复产企业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级指挥部制定的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的规定,虽然该类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更与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用人单位应当了解。根据政府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完全应当依法向员工收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址、轨迹、健康信息等。用人单位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且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在当前情况下,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本团队律师仍然不建议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31、各地政府政策就复工要求规定不一,多地用工的企业应该如何操作?
答:原则上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为准,除非企业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
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的规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政策安排复工,以大局为重,不得违反政府规定强行复工。除非企业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且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否则,一方面不容易取得员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如果一旦发生员工感染,企业及其负责人将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32、因疫情原因,企业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企业是否可以因此随意调整员工的工资、福利、工作岗位、工作地点?
答:不可以任意调岗、调薪,但需要研究劳动合同中有无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可以调岗的约定。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工资、福利、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与员工协商一致;二是,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33、企业是否可以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单位?
理由: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中“二、隔离期间劳务派遣退工问题。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不可以将前述人员退回派遣单位。
34、员工的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
理由: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的规定,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则延长的春节假期不应当计入员工的年休假的假期当中,因此,员工的年休假假期应当相应顺延。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第2款“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的规定,因此, 医疗期与延长的春节假期重叠的,不应顺延。
35、员工的婚丧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
理由: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
36、员工的探亲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是否可以顺延?
理由:《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不应顺延。
37、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院或者企业工作人员因履行“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而感染“新冠肺炎”受损伤或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工亡?
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的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38、员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的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员工从事防疫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或被感染受伤、死亡的,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39、复工后,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不是工伤?
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不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因此不属于工伤。
40、员工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
答:具体根据缴纳社保情况确认,如企业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理由: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中“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在企业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就江西而言,江西省医保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明确疫情流行期间,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先由就医地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由该定点医疗机构汇总后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统一发起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因此,企业已经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4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中“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应按中止处理。
42、推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开始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种类和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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