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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分享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指南(上篇)

法润分享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指南(上篇) 大成法润团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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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律师团队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江西省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有关政策、通知,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问题汇总如下指南,以供企业参考。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指南(上篇)

法润分享

2020年即将迎来新春佳节之际,“新冠肺炎”席卷神州大地,截至今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疫情防控中,疫情持续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疫情防控不断传来好消息,全国各地确诊病例不断下降,治愈病例大幅增加。同时,各地企业根据政府疫情防控的政策指示,逐步复工,有序恢复生产。

此次疫情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其中企业的劳动用工各种问题可能尤为突出。为此,本律师团队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江西省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有关政策、通知,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问题汇总如下指南,以供企业参考。

由于本“劳动用工指南”篇幅较长,我们将通过上、中、下共三篇的方式为大家推送。




第一部分


疫情期间的企业复工

1、从疫情开始再到当前,企业复产复工有关规定方面都有哪些变化?

2、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政府迟延复工的通知?

3、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再延长返岗复工时间

第二部分


疫情期间的工时及工资

4、员工返回岗位上班,企业如何安排员工上班时间?
5、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防疫物品生产任务,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6、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企业若安排员工在这三天上班,则这三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企业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7、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8、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9、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或治疗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10、春节延长假期开始至企业复工之前,企业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工资?
11、在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因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12、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如何发放月度绩效工资?
1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第二点工资指南第3点中所说的“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14、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15、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员工工资支付困难如何处理?



正文


第一部分


疫情期间的企业复工

1、从疫情开始直到当前,企业复产复工有关规定方面都有哪些变化?
答:从规定了除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其他类型企业不得提前复工,再到现在施行的报备制度。
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发布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后,各省、市均发布了关于本辖区内延长假期的通知。其中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通知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2020年1月31日南昌市政府办公厅也发布了《关于延迟市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2020年2月16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发布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14号令,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各地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取消因疫情防控对各类企业、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批准手续,复工复产改为报备制。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只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报备。在工业园区的,向工业园区报备;工业园区之外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以上通知是国家、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针对疫情防控需要所做的部署,因此各企业均应遵守。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的规定,对阻碍或拒绝执行政府延迟复工通知的企业,可以给予相应处罚,情形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2、哪些企业可以不执行政府迟延复工的通知?
答:1)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的企业;
(2)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的企业;
(3)涉及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的企业;
(4)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理由:江西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
 
3、企业为了安全考虑,是否可以自行决定再延长返岗复工时间?
可以。
理由2020年2月3日江西省办公厅发布《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赣府明【2020】2号,其中第一条“严格落实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第一项分批有序错峰返程返岗。···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岗位工作人员应适当延期返岗···及第四项保障返岗人员生产生活。···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疫情期间实行错峰上班、网上办公和实行弹性工作制···,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通过灵活的工作方式和弹性的工作时间,有序安排复工复产。
 

第二部分


疫情期间的工时及工资

4、员工返回岗位上班,企业如何安排员工上班时间?
答:企业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2、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5、根据政府的安排,企业需要完成防疫物品生产任务,是否受“每日不超三小时、每月不超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答:可以安排加班,不受该规定限制,但需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已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
 
6、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企业若安排员工在这三天上班,则这三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企业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不属于。企业可以安排员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理由: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的规定,春节的法定节假日时长仅为3天,分别是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本次延长假期是政府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八条之规定为应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该延长的假期应参照休息日的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工作指南》中“在国务院规定的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依法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7、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答:企业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要求员工加班,员工不可以拒绝。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已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员工必须服从。
 
8、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否申请特殊工时?
答:可以。
理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的规定,因此,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9、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或治疗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员工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
答:企业需要向员工支付工资。并应按员工正常出勤发放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理由: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甲类传染病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出勤照发”的规定。
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中“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因此,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并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0、春节延长假期开始至企业复工之前,企业是否应向员工支付工资?
答:应当依法按停工、停产期间的相关规定支付工资。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理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延长假期为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三天。2020年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规定省内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春节延长假期”及“迟延复工期”均系政府因疫情防控作出的停工、停业的紧急应对措施,属于企业应政府要求、在特殊情形下的停工期间。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中“在延迟复工期间未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企业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规定延迟复工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前述支付员工工资。
 
11、在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因疫情防控工作的,企业应如何支付工资?
答:正常支付,但对于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理由: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这类企业不属于延迟复工企业,并没有延长复工,还需要正常工作。因此,在其他企业员工放假期间,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员工上班的,属于正常的出勤,按正常支付工资。
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中“在延迟复工期间工作的工资支付问题。对于不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赣府厅明〔2020〕11号)中延迟复工时间限制的企业,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的规定,因此,企业应正常支付员工工资,但对于员工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12、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如何发放月度绩效工资?
答:应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及企业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理由:不同企业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操作应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1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中所说的“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在区域而定,不同区域的最低工资工资标准不同。一类区域为1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8元/小时,二类区域为15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8元/小时,三类区域为14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7元/小时。
理由: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125号),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适用一类区域为南昌市的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适用二类区域的为南昌市的新建区、南昌县,九江市的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德镇市的珠山区,萍乡市的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余市的渝水区,鹰潭市的月湖区、贵溪市,赣州市的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春市的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上饶市的信州区,吉安市的吉州区,抚州市的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市、区)适用三类区域。
 
14、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及时支付。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企业应当按时发放劳动报酬,但由于企业对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15、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员工工资支付困难如何处理?
答: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安排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
理由: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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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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