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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分享丨“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常见法律问题

法润分享丨“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常见法律问题 大成法润团队
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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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此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给公民、企业带来了十分巨大的影响。现我们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给公民、企业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供大家参考。

大成法润分享丨“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常见法律问题

法润分享

尊敬的客户、朋友们: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席卷中华大地,已致使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于2020120日被中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即最高级别,同鼠疫、霍乱)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予以应对。2020131日被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PHEIC)。
除国务院于2020年1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2日外,国内大部分省市均发布通知,除涉及生活保障、疫情相关的企业外,不得早于20202924时复工(其中江西省于2020130日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亦作如此规定),湖北省要求不得早于21324时复工。疫情发生后,“封城”、“封小区”、“封村”、“封路”以及“返岗后隔离14天”随处可见。
如此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给公民、企业带来了十分巨大的影响。现我们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给公民、企业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司法程序篇
1.原定于2020131日至22日(即国务院通知延长的春节假期内)的开庭、听证等诉讼活动均自然顺延;
2.原定于或者顺延至202023日至29日(即各省规定的不得复工期间)的开庭、听证等诉讼活动,因法院亦不现场办公,可以与主审法官或者书记员联系予以延期,我律师团队已就开庭事宜与各法院联系,请各客户朋友放心;
   3.2020年210日以后的立案、保全、开庭、执行、会见等事项,应提前与法院或相应机关联系沟通,需根据后续政府政策、法院规定(是否现场办公)确定,如有最新消息我律师团队将立即与您联系反馈;

二、企业复工篇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0年131日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江西省劳动关系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江西省指南”)

1.企业能否在20202924时之前复工?
不能,省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具有强制性,目前已有一些企业提前复工被罚款、管理者被拘留。
提前复工的责任:
行政责任:《治安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对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投放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见,提前复工,轻则被拘留、罚款,如果导致严重后果(因提前复工导致人员感染)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2.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131日至29日期间是否要发工资?
这段时间的性质为“休息日”,而非“法定节假日”。
根据《江西省指南》规定,该期间分为两段:
第一段:1月31日至22日期间,未上班则不支付工资。
第二段:2月3日至9日期间,即使未上班,除被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外,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在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3.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131日至29日期间如果员工上班按照什么标准支付给工资?
属于休息日加班,要么安排补休,要么按照200%标准支付工资。

4.员工被隔离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江西省指南》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确诊的员工的工资如何发放?医疗期多长?是否需要企业支付医疗费?
工资发放标准:同第4 ,《江西省指南》规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资,所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医疗期:《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是否支付医疗费:国家已将确诊、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规定由国家承担,企业无需支付医疗费。

6.迟延复工期限之后即2020210日开始,因“封城”“封村”“封小区”“封路”等事宜不能返岗的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江西省指南》规定,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防疫措施导致职工在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限制期满之后仍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包括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在内的停工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发放标准建议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企业与职工协商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企业自设的福利假)的,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和本企业福利假规定支付工资。

7.居家自我隔离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来自或者途径重点疫区的员工的居家隔离是员工与企业共同的责任、义务,双方可就隔离期间工资报酬协商,协商不成的,企业应安排员工隔离,正常支付工资。

8.能否解聘“新冠肺炎”病人、疑似病人、被隔离员工?
不能,《江西省指南》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9.员工治疗期间、被隔离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如何处理?
根据《江西省指南》规定,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防疫措施结束。

三、经济合同履行篇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新冠肺炎”产生的法律问题发布文件,但200361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当是的“非典”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本次的“新冠肺炎”与“非典”具有相似性,可以参照该《通知》进行分析。


1.肺炎在法律上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法律分析:

第一,“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指向情势变更原则,适应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要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因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最高院通知》明确指向不可抗力,即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认定为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180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成立不可抗力的,双方互相免责,合同不再履行。成立情势变更的,可以根据情况请求变更合同,达到解除程度的由法院裁量解除,并根据公平原则裁判分担损失等费用。 


3.注意事项

第一,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都需要法院判决认定;

第二,在疫情发生之后或者可以预见的时候签订的合同,不成立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第三,不可抗力也区分为三种情况: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迟延履行,即使成立不可抗力也并不意味着完全免责,只有在全部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完全免责,对可履行的部分不能免责;

第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该履行相应的程序,即合同法第118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五,不能成立不可抗力、可以成立情势变更时,公平责任的适用、责任的分担、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还是需要举证质证、法院认定的,并非高枕无忧。


4.法律建议

如果因为“新冠肺炎”不能履行合同,那么请及时作如下准备工作:

第一,梳理哪些合同存在因疫情无法履行,并立即提交给律师判断是否达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第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通知对方(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文本第17条就规定了不可抗力的确认、通知、解除合同等事项),避免损失扩大,合同条款没有约定不可抗力通知程序的,立即发函告知;

第三,及时收集不可抗力的证据,如政府文件、封锁命令、确诊病例、隔离证明、损失证据等等。


我们相信,疫情过后,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如同2003年“非典”过后一样,专门颁布“新冠肺炎”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文件,以便于定纷止争。对此,我们的律师团队将会持续关注。

疫情防控已到关键时期,大成法润律师团队将始终与您齐心协力、共克时艰。期间,若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们的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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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法润律师团队系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内部的一支专业律师团队,本团队常年专注于不动产与能源、国际工程及跨境投融资、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领域,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与多年相关行业从业经验,代理过数千起诉讼案件。不但洞悉市场发展趋势,熟谙专业法律知识,实战经验丰富,更能将三者结合,帮助客户做出最佳商业决策,提供充分的解决方案及专业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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