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客户、朋友们: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席卷中华大地,已致使中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于2020年1月20日被中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但采取甲类(即最高级别,同鼠疫、霍乱)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予以应对。2020年1月31日被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PHEIC)。 除国务院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外,国内大部分省市均发布通知,除涉及生活保障、疫情相关的企业外,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其中江西省于202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亦作如此规定),湖北省要求不得早于2月13日24时复工。疫情发生后,“封城”、“封小区”、“封村”、“封路”以及“返岗后隔离14天”随处可见。 如此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给公民、企业带来了十分巨大的影响。现我们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给公民、企业带来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司法程序篇
二、企业复工篇
三、经济合同履行篇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就“新冠肺炎”产生的法律问题发布文件,但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当是的“非典”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本次的“新冠肺炎”与“非典”具有相似性,可以参照该《通知》进行分析。
1.肺炎在法律上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法律分析:
第一,“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指向情势变更原则,适应于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要根据公平原则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因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最高院通知》明确指向不可抗力,即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认定为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根据《民法通则》第180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因此,成立不可抗力的,双方互相免责,合同不再履行。成立情势变更的,可以根据情况请求变更合同,达到解除程度的由法院裁量解除,并根据公平原则裁判分担损失等费用。
3.注意事项
第一,无论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都需要法院判决认定;
第二,在疫情发生之后或者可以预见的时候签订的合同,不成立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第三,不可抗力也区分为三种情况: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迟延履行,即使成立不可抗力也并不意味着完全免责,只有在全部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完全免责,对可履行的部分不能免责;
第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该履行相应的程序,即合同法第118条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五,不能成立不可抗力、可以成立情势变更时,公平责任的适用、责任的分担、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还是需要举证质证、法院认定的,并非高枕无忧。
4.法律建议
如果因为“新冠肺炎”不能履行合同,那么请及时作如下准备工作:
第一,梳理哪些合同存在因疫情无法履行,并立即提交给律师判断是否达到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第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通知对方(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文本第17条就规定了不可抗力的确认、通知、解除合同等事项),避免损失扩大,合同条款没有约定不可抗力通知程序的,立即发函告知;
第三,及时收集不可抗力的证据,如政府文件、封锁命令、确诊病例、隔离证明、损失证据等等。
我们相信,疫情过后,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如同2003年“非典”过后一样,专门颁布“新冠肺炎”期间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文件,以便于定纷止争。对此,我们的律师团队将会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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