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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涉外丨RCEP专题解读系列分享之二,货物贸易(下)

法润涉外丨RCEP专题解读系列分享之二,货物贸易(下) 大成法润团队
2021-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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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前篇内容,本篇文章拟对非关税措施中的规定进行介绍,主要介绍什么是非关税措施,RCEP允许哪些非关税措施进行说明。

本文重点:

限制非关税措施的适用。非关税措施是指国家采取非关税手段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限制,来提高贸易商的进出口成本。如今各国承诺关税越来越低,国家为了对国内贸易进行保护,越来越多的采取非关税措施来提高门槛。RCEP中限制非关税措施本质上极大的降低了贸易商的金钱成本与时间成本,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1、什么是非关税措施?

答:非关税措施指的是除关税以外对国家对外贸易产生影响的政策。随着各国关税逐步降低,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市场与国内产业,通过提高进口成本来达到降低该类商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从而间接达到限制进出口的作用。

一般而言,非关税措施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数量限制(如配额、进口许可证、自动出口限制和数量性外汇管制等)和其他对外贸易壁垒措施(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以及当地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等)[1]。

因此对出口商而言,一个国家非关税措施越多说明该国的贸易成本越高对贸易商就越不利。本次RCEP重新要求限制缔约国的非关税措施,规定除WTO或RCEP协议本身规定外,缔约国不得采取任何非关税措施,并要求保证所允许的非关税措施的透明度。[2]


2、RCEP允许的非关税措施包括哪些,分别有什么要求?


答:以下对RCEP中允许的非关税措施做一一说明。

(1)特定情形下的数量限制。

RCEP协议要求,缔约国对进口商品不能采取除税费征缴外的其他禁止或限制(如以配额、进出口许可等方式),但以下情形除外:

1)缔约国为了减缓必需品缺乏决定临时禁止或限制出口

2)缔约国为了实现国际贸易中商品分类、分级和销售标准而必须实施的禁止进出口或限制出口

3)缔约国为了贯彻以下三个原则,可以对农渔类产品进行进口限制:①限制同类本国产品允许生产或销售数量;②缔约国为了解决产量过剩而采取低于市场价或免费出售的政府措施;③缔约国为了限制动物产品的进口数量采取的政府措施,且该类动物产品的生产主要依赖进口原料

(2)非关税措施的技术磋商

缔约国A认为缔约国B采取的措施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A国可以与B国进行技术磋商。可以看出,技术磋商一般为国家层面的协商,对协商结果应当告知其他缔约国,其他缔约国也可以请求共同参与磋商。

(3)进口许可

RCEP要求缔约国确保进口许可程序的透明度与可预测性。进口许可一般分为自动许可与非自动许可。自动进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口货物的管理需要而设立;非自动进口许可是货物需要由主管当局审批才能允许进口,该方式才会对出口商产生极大影响。一般而言,一个国家的进出口许可程序应当依照WTO《进出口许可程序协定》中的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受管理的产品清单;

2)有关资格信息的联络点;

3)申请书提交的行政机关;

4)许可程序的公布日期和出版物名称;

5)许可程序属于自动许可程序还是非自动许可程序;

6)对于自动进口许可程序,其管理目的;

7)对于非自动进口许可程序,表明通过许可程序所实施的措施;

8)许可程序的预计期限,不能告知的应当说明原因。[3]

此外,RCEP特别规定,不能因文件存在轻微瑕疵且不包含基础数据错误时驳回进出口许可的申请。该系《进出口许可程序协定》中未规定事项,对出口商提供更多便利。

(4)进出口规费与手续

RCEP规定,对进出口费用数额不得作为对国内货物的间接保护,也不构成对进出口征收的国内税;缔约国不得强制要求相关实体对进口货物的相关单证进行背书、认证见证、批准,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4]该规定旨在规制缔约国得进出口货物不合理收费,降低货物进出口成本,对出口商而言能极大减轻成本。


以上是关于RCEP第二章的全部内容,下一篇拟对第三章“原产地规则”相关内容进行解读,请大家持续关注本系列。本文基于对RCEP现有文本进行相关解读,若后续存在文本修改或调整,请以最新文本为准。




附:

[1] 王英波:《大成研究 |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对货物贸易的规定》载微信公众号“大成律师事务所”,2021年2月4日

[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二章第十六条第一款

[3]《进出口许可协定》第五条第二款

[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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