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带一路法律环境之沙特
沙特,全称沙特阿拉伯王国(Kingdom of Saudi Arabia)。公元7世纪,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的继承者建立阿拉伯帝国,8世纪为鼎盛时期,版图横跨欧、亚、非三洲。11世纪开始衰落,16世纪为奥斯曼帝国所统治。19世纪英国侵入,当时分汉志和内志两部分。1924年内志酋长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兼并汉志,次年自称为国王。经过多年征战,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终于统一了阿拉伯半岛大部分地区,于1932年9月23日宣布沙特酋长国正式更名为沙特阿拉伯王国,这一天被定为沙特国庆日。沙特是政教合一的君主制王国,禁止政党活动。《古兰经》和“圣训”是国家的宪法。国王自称为“两圣寺(麦加大清真寺和麦地那先知清真寺)的仆人”。国王行使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有权任命、解散或改组内阁,有权立、废王储,解散协商会议,有权批准和否决内阁会议决议及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协议。1992年3月1日,法赫德国王修订《治国基本法》,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的国王由开国国王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子孙中的优秀者出任。
沙特位于阿拉伯半岛。沙特国土面积225万平方公里。东濒波斯湾,西临红海,同约旦、伊拉克、科威特、阿联酋、阿曼、也门等国接壤,并经法赫德国王大桥与巴林相接。海岸线长2448公里。地势西高东低。除西南高原和北方地区属亚热带地中海型气候外,其它地区均属热带沙漠气候。夏季炎热干燥,最高气温可达50℃以上;冬季气候温和。年平均降雨不超过200毫米。
全国分为13个省:利雅得省、麦加省、麦地那省、东部省、卡西姆省、哈伊勒省、阿西尔省、巴哈省、塔布克省、北部边疆省、吉赞省、纳季兰省、焦夫省。省下设一级县和二级县,县下设一级乡和二级乡。首都是利雅得(Riyadh)。沙特的国家元首是国王兼首相:萨勒曼·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阿勒沙特(Salman bin Abdulaziz Al Saud),2015年1月23日继位。为沙特第七任国王。
官方语言是阿拉伯语。商界通行英语。
沙特人口为3077万(2014年),其中沙特公民约占67%。大部分沙特人属于阿拉伯族,逊尼派穆斯林占人口大多数,分部在全国各地,什叶派人数极少,主要居住在东部地区,此外还有少量贝都因人。伊斯兰教为国教,逊尼派约占85%,什叶派约占15%。禁止在公共场所从事伊斯兰教之外的宗教活动。沙特一年有两个重大的宗教节日,开斋节和宰牲节。
沙特与投资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外商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公司法》、《劳工法》、《所得税法》及其执行条例、《非沙特公民拥有房产及投资法》、《反洗钱法》、《联合保险公司监督法》、《沙特金融市场条例》、《天然气供应及定价条例》、《商标法》、《投资天然气税务法》、《著作及发行权法》、《环境保护法》等。其中与外商投资关系最密切的是《外商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公司法》、《劳工法》、《所得税法》及其执行条例。
《外商投资法》及其执行条例明确指出外商在沙特投资应由沙特投资总局负责发放投资许可证,该法令对外商在沙特投资流程中具体涉及到的各个领域的规定、要求及优惠措施作了明确阐释和解释。
《公司法》详细阐述了外商在沙特设立合资或独资公司的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公司应履行的法律步骤作了解释。
《劳工法》则对沙特境内公司雇工要求和规定作了说明,其中有关实行劳务“沙特化”的条款非常具有针对性。
2004年1月起,为吸引外资,沙特政府大幅削减了外国公司和个人在沙特经营所得的最高所得税税率,并对外资企业提供不少税收优惠。如新税法规定,外方投资若达到75%的工农业生产项目,则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免除所得税;其他项目则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除所得税。
凡到沙特投资的外国公司均可以享受与沙特公民一样的国民待遇,投资者可以自由地将资金投入或撤出沙特。允许外资投资的范围扩大,工业工程、农业工程、医疗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工程、环保运输、兴建商业中心,承包工程中的土建、电力、机械等均可投资。
沙特以《古兰经》和“圣训”为宪法。司法部和最高司法委员会负责司法事务的管理。2007年,阿卜杜拉国王颁布《司法制度及执行办法》和《申诉制度及执行办法》,建立新的司法体系。设立最高法院、上诉法院、普通法院等三级法院,并建立刑事、民事、商业、劳工等法庭。最高法院院长由国王任命。申诉制度规定设立直属于国王的三级行政诉讼机构,即最高行政法庭、行政上诉法庭和行政法庭。普通法院一般主管小型的民事诉讼,具有处理民事、刑事以及家庭法律纠纷的权力。法官具有运用伊斯兰法原则于具体问题的自由裁量权。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主要管辖一些特定的案件,例如对政府的申诉、官员的贪污腐败案件,以及商事案件。如果认为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可以将案件转交普通法院。准司法委员会主要管辖一些特定领域的、专业性强的案件,例如银行以及金融领域的案件等。这些机构主要有工商部、银监局、证监会、投资总局以及海关和劳动争议委员会。
沙特的投资环境在持续完善。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年营商环境报告》,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沙特阿拉伯的营商便利度排名第49位,是西亚北非国家中环境最佳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最受投资者欢迎的阿拉伯国家之一。2014年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穆迪将沙特主权信用评级评定为Aa3级,将沙特的本外币国家上限评级评定为Aa2级。世界经济论坛《2014-2015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沙特阿拉伯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4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24位。
沙特投资总局官方网站发布的外商禁止投资目录:(1)产业领域:①石油资源的勘探和生产(但不包括国际分类码883-5115项下的矿产领域服务),②军用机械设备及服装生产,③民用爆炸物生产;(2)服务领域:一、军用物资供给,二、调查和安全领域,三、麦加和麦地那不动产投资,四、与朝觐和小朝觐相关的导游服务,五、劳务服务,六、不动产经纪人服务,七、与印刷和传播法规相关的服务,八、国际分类码621项下规定的有偿商业代理服务,九、声像服务,十、陆路运输(除城市内铁路客运外),十一、护理服务、医疗服务及国际分类码93191项下的半医疗服务,十二、鲜活水产捕捞,十三、毒剂中心、血液银行及卫生检疫机构。最高经济委员会定期核对此清单,将逐步对外资开放部分领域。
在政策层面,沙特政府鼓励私人业主参与铁路、机场、电力、供水、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并注重吸引越来越多的私有资本,以弥补政府资金不足。为促进经济私有化,将政府企业转交私人业主进行经营和管理的方式受到重视,BOT是其中的一种典型方式。然而,在近年沙特政府大兴基础设施建设时期,石油价格高企,沙特财政坐拥巨额盈余,政府资金充沛,BOT方式在沙特的运用并不普遍,中国企业在沙特采用BOT方式承揽的工程项目寥寥无几。自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油价大幅下挫,沙特财政吃紧并出现赤字,一些原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被迫推迟,BOT方式也将被更广泛的采用。
在沙特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凭借其投资许可证规定的自然人或法人身份,在投资许可期限内,申请购买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自用房产,该必要自用房产仅限于投资人和外资企业工人居住,使用年限无明确规定。实施投资用的商业地产,可以通过租赁获得。如果外资企业被许可的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投资,则该企业用以买卖土地、修建房屋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金额为每个项目不少于3000万沙特里亚尔,房地产投资项目必须要在取得土地所有权5年内完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沙特禁止外资参与买卖或开发麦加和麦地那两座城市内的土地和房产。
沙特承包工程市场实施资质管理制度,由沙特城乡事务部统筹管理。该部根据市场特点划定了29个专业分类,并由部所属的承包商评级署依照企业注册资金、累计承揽项目总额等参数,将在沙特承包商分为5个等级,1级为最高。根据专业及等级的不同,承包商所能承揽的项目规模也有严格的限制。
中沙两国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合作的协定》(2008年)和中国商务部与沙特城乡事务部《工程合作谅解备忘录》(2007年)的一个主要成果就是通过政府推荐渠道解决中资承包商进入沙特市场的资质问题。目前,协议项下有39家中国企业,可以不受资质限制,直接参与城乡事务部主管的所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项目投标。
朱拜勒工业城和延布工业城是沙特政府为了发展多元化经济,摆脱单一石油出口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提高石油、天然气及石化领域的生产和研发能力,促进商业、轻工业、机械设备制造业、教育及科研领域等各行业快速发展而兴建的。总最初的概念提出、设计规划到后来的施工建设用了20多年的时间,是沙特未来经济发展的核心。目前工业城已初具规模,成为沙特工业发展的象征,并成为沙特非石油产品出口的重要产地。由于工业城的飞速发展,原有规划面积已经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投资需求,沙特国王阿卜杜拉2002年10月宣布实施“朱拜勒-延布2期”计划,继续对两个工业城进行扩建。
2012年,沙特通过敕令颁布了新的仲裁法,替代了其1983年颁布的旧仲裁法。沙特新仲裁法承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the Model Law),包含了众多利于仲裁的原则,包括:为仲裁程序提供更大的独立性,为仲裁庭提供更大的程序权利以及允许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更加明确的执行等。
1、新仲裁法在仲裁程序上为争议各方提供了更大的自治权(Party Autonomy)。新法允许争议各方选择适用法律、仲裁程序、仲裁地点、仲裁员(当事人选任的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必须为有资格的律师)、仲裁语言等,甚至当事人双方通过信函达成的仲裁协议亦可能被承认。
2、新仲裁法大大提高了仲裁争议解决的效率。例如:第一,仲裁庭可有权决定其自身是否具有管辖权(Principle of Kompetenz-Kompetenz),这也将减小法院对于那些对于仲裁程序持抵触情绪者或故意捣乱者的容忍度;第二,新仲裁法授予仲裁员以权力决定若当事人已经提交的文件同时涉及伪造文件刑事审判的,可以继续仲裁程序,并决定证据是否被接收以及其证据力,避免了拖延战术的滥用;第三,新仲裁法规定沙特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或协助仲裁员以支持仲裁程序的情形下签发中期临时措施令。
3、新仲裁法列举了在沙特的仲裁裁决可能被撤销的情形,其中大部分的情形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中列举的情形相同。法院在审理任何对仲裁的上诉时应排除对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内容的审查。但是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新仲裁法依然对遵循伊斯兰法律原则进行了原则规定,即仲裁规则的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不得违反伊斯兰法。
沙特阿拉伯于1994年7月18日加入《纽约公约》,并于1994年4月19日生效,但该国适用《公约》仅限于承认和执行在另一个缔约国领土上作出的裁决。尽管如此,但实践中,仲裁裁决在沙特的执行仍处于一种并不是非常清晰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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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阿拉伯承包工程市场国别指导政策
(2010年版)
为引导中资承包企业有序进入沙特阿拉伯市场,有效适应当地的市场环境和管理要求,自觉遵循特定市场的宏观规划,驻沙特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和驻吉达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特制订本指导政策。
沙特承包工程市场的政府投资占绝对比重。初次进入沙特市场且没有在当地获得注册经营地位和承包商资格的外资承包企业,必须通过与有资格的当地承包商建立联合体、建立合资企业、转包或分包以及委托当地承包商代理等间接方式参与承包工程竞争。
沙特承包市场是英美标准和技术规范占垄断地位的市场,并有明显的追求高端化的价值取向。因此,进入沙特市场的中资企业必须在既往工程经验和资源配置等方面对英美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适用性有充分的准备。
沙特承包市场是现汇支付为主的市场。由于沙特承包市场主要由政府投资且资金充裕,因此,除少数私人投资项目可能涉及承包商带资或融资外,当地承包工程项目主要由业主使用现汇支付,预付款条件相对优惠,合同进度款支付基本有保证。
沙特承包市场是买方强势的市场。在资金保证的基础上,业主在合同谈判中始终处于强势地位,这突出地表现在:业主对于设备材料选用和指定分包有很强的控制力;业主在采用FIDIC国际通行合同范本的同时,往往会通过特殊条款弱化对业主履约责任的限制以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配合及赔偿义务,使承包商从一开始即处于合同的不利地位。
沙特承包市场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特别是在中、低端承包工程方面,中资承包企业面临本土和其他国际承包商的激烈竞争。相对于主要竞争者,中资承包企业在施工技术、劳动力、机械装备、人才储备以及精细化管理等各方面都没有明显优势,利润空间普遍受到严重挤压。
沙特承包市场是引入西方式项目监管体制的市场。沙特承包工程普遍采取设计咨询、国际竞争招标、业主监理、专业认证等一系列国际规范化的项目监管体制,大量西方和周边阿拉伯国家的咨询监理机构在沙特市场为业主提供全方位和国际化的服务,因此,中资承包企业进入沙特市场必须懂得按国际工程承包的通行规则办事,妥善处理好与各种设计咨询中介机构的关系。
沙特承包市场仍然是西方技术和设备材料的市场。沙特业主往往将采用西方技术和设备材料作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档次的主要依据,因此,沙特业主经常在项目招标或后续合同谈判阶段明确指定承包商采购西方设备和材料,中国产设备材料包括合资生产的设备材料仍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除非事先约定,沙特业主一般不会接受在签约后改用中国国产设备材料或合资设备材料的建议。
沙特承包市场一方面允许大规模引进外籍劳工,另一方面又执行严格的“沙特化”政策。根据当地法律和行业政策,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使用外籍劳工总数的基础上保证雇用5%的沙籍员工,私营投资项目必须保证雇用10%的沙籍员工,部分特殊行业项目(如石油物探)必须保证雇用40%及以上的沙籍员工。因此,对于习惯于大量使用本国劳务人员的中资承包企业而言,引入中方劳务人员越多,“沙特化”压力越大,而且沙特政府在审批外籍劳工签证指标过程中将落实“沙特化”政策作为一项强制性指标,通过地方劳动局、投资总局、社会保险局、内政部、劳动部等多个控制环节严格进行交叉检查,任何疏漏都会导致劳工签证审批受阻。
为保证沙特承包市场的有序发展,凡有意进入沙特承包市场开展业务的中资承包企业必须首先遵循市场准入规程,服从驻沙特使领馆经商机构的一线管理:
有意进入沙特市场的中资承包企业必须首先向驻沙特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办理备案登记。企业办理备案登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申请以下四种类别:
1、境外企业(指中资企业在沙特当地注册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合资或合作企业)
2、办事机构(指中资企业在沙特当地注册设立的常驻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
3、项目机构(指中资企业为承担或实施双边投资合作项目而在沙特当地设立的技术组、项目部或经理部等)
4、无任所机构(指中资企业临时指派人员通过不定期巡回访问等方式来沙探讨双边贸易、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境外投资等)。
办理备案登记的中资承包企业统一纳入驻沙特使领馆经商机构的业务协调范围,并根据分类政策支持其在沙特当地开展相关业务。
中资承包企业在沙特市场跟踪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工程项目项目须执行提前申报制度。实施资格预审的项目,中资承包企业须在正式参与项目资格预审前,先行将跟踪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业主、主要内容和估算投资等)申报备案;不经资格预审而直接邀请投(议)标的项目,中资承包企业须在确定业主投(议)标邀请意向或接受投(议)标邀请函后立即将项目的基本情况申报备案。对于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中资承包企业,驻沙特使领馆经商机构不受理其项目申报。未经事先申报备案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投(议)标支持函。
中资承包企业在沙特市场以投(议)标方式参与报价金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工程项目,应在通过资格预审或收到业主投(议)标邀请函后、距投标截止时间至少20个自然日前向驻沙特使领馆经商机构正式申请项目投(议)标支持函,并在此基础上向国内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投(议)标许可。对于未办理备案登记的中资承包企业,驻沙特使领馆经商机构不受理其项目投(议)标支持申请根据沙特当地的实际情况,对于按“无任所机构”备案的中资承包企业,驻沙特使领馆经商机构只受理其项目申报备案,在督促其完成必要的当地注册手续或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之前,原则上不办理投(议)标支持函。
中资承包企业在沙特市场承揽项目并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签约项目备案并接受驻沙特领馆经商机构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中资承包企业不履行上述签约后备案义务的,驻沙特使馆经商机构将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暂停受理其在沙特市场的业务申请,并提请国内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以上各项规定请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 驻沙特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和驻吉达总领馆经商室《关于在沙中资企业、机构实施备案登记制度的通告》((2010)发第2号)
● 驻沙特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和驻吉达总领馆经商室《关于规范沙特市场中资承包企业项目申报和支持程序的通告》((2010)发第8号)
为促进承包工程业务在沙特市场的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驻沙特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要求各中资承包企业将本单位业务活动与沙特市场的宏观政策指导和规划有机结合,自觉贯彻落实以下各项原则:
中资承包企业在沙特市场的行业战略应当贯彻以下指导方针:
1、稳定基础行业
稳定在沙特工业和民用建筑领域的基础市场份额,关注和努力承揽高端、大型公共房建项目;审慎承揽中、低端住房、别墅项目;适当承揽建筑劳务分包项目。
2、扩大优势行业
继续扩大我在石油化工、电信、水泥生产线等承包领域的市场优势地位,树立骨干中资承包企业的品牌形象。
3、突破重点行业
积极寻求在港口、铁路、公路和电力等重点基础设施行业以及矿产资源行业的市场突破,力争承揽关键和重大项目。
中资承包企业在沙特市场组织项目实施和管理,必须适应当地高端承包市场的实际需求,切忌照搬照套国内工程市场的习惯做法和粗放管理模式,切实遵循以下十项指导原则:
1、审慎选择承揽方式
根据项目特点和中资企业自身能力,在项目承揽方式上坚持以施工总承包为主体,积极推进增加设计服务的D&B方式,审慎使用EPC方式。
2、杜绝恶性压价竞争
充分估计沙特市场的综合性风险,在项目招投标和合同谈判过程中,坚决杜绝恶性压价竞争。
3、加强合同评审
加强签约前的合同评审,努力规避在业主指定设备材料来源、指定分包商、业主审批权限及时限、第三方认证、变更索赔等关键条款上的不可控风险。
4、重视管理团队建设
重视项目的管理团队建设,选好、用好项目经理,着重项目经理的国际化水平和对外沟通能力,配备专业的商务管理人员。
5、充分做好开工准备
高度重视启动阶段的运行效果,在物资采供、劳务选派、机械装备组织、场地接受等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6、把握设计龙头作用
切实把握住设计环节在整个项目执行中的龙头作用,配备优质设计服务资源,提前与业主和监理进行充分沟通,高效、优质地完成深化设计图审批工作,为项目顺利执行奠定基础。
7、完善计划管理
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健全项目全过程的计划管理,细化各阶段资源配置并严格落实进度控制和质量监督措施,及时查找、纠正项目执行中出现的偏差,树立中资承包企业作为合格专业承包商的精细化管理形象。
8、善于使用当地资源
善于在设计咨询、行政审批、物资清关、公共关系等涉及当地环境因素的重点环节充分利用当地中介服务资源;善于充分利用当地承包商的优势,将具备当地分包条件的项目内容尽可能分包由当地承包商承担,逐步培养起一支具有长期合作潜力的中介服务和分包商队伍,为中资承包企业在当地市场的永续发展创造环境条件,同时要加强对当地中介服务资源和分包商的内部控制,严防“以包代管”,出现失控。
9、强化合同意识
严格树立合同意识,只有首先以合同约束自身的行为,才能够靠合同维护自身的权益;既不要放松合同对自身的要求,也决不要轻易放弃合同对业主的要求。
10、正确应对监理矛盾
以积极、平和和专业的态度处理与监理的矛盾,对监理的尊重和满足绝对不要超越合同规定的限度,要认识到:监理与承包商始终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任何单方面的努力都不可能消除这种矛盾;维护业主权益是监理与承包商的合作基础,理智和成熟的监理做任何不利于承包商的决定都不会超越业主的根本利益;只有依靠专业精神和合同意识才能赢得监理的理解和尊重。
中资承包企业在沙特市场组织项目实施,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贯彻以下八项劳动用工指导原则:
1、优先使用当地熟练劳动力
尽量减少从国内大规模引入低层次劳务工人,鼓励多使用已经在沙特的印巴籍熟练劳动力,逐步扩大并努力实现合理的中、外用工比例目标,其中,除专业技术工种外,一般技术工种的推荐用工比为1:4,普通力工的推荐用工比为1:8。
2、注意规范当地劳动用工手续
对于当地雇用的劳务工人,注意通过当地劳务公司渠道规范雇用手续,原则上不要自行雇用外籍劳务人员,以免在手续不健全的情况下涉嫌非法用工;注意遵守当地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务工居留等规定;注意尊重穆斯林劳务人员的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
3、主动规避劳工签证审批风险
合理测算引入国内劳务工人的总规模,对于一个项目采取一次性审批劳动用工签证指标、分批次办理劳动用工签证的做法,规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临时增加劳工签证指标的繁杂程序。
4、合理选择劳工签证专业申办机构
推荐通过沙特当地专业的劳动签证代理机构申办劳动用工签证指标,其基本申办程序包括:业主审核并出具申报函→地方劳动局审核→投资局审核→社会保险局审核→劳动部审批→地方劳动局办理→缴纳签证费用→内政部录入并出具签证批单(黄单)等。
5、严格执行外派劳务管理规定
对于国内引入的劳务工人,中资承包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内外派劳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直接或通过合法中介招募,择优选派;做好派遣前培训,杜绝虚假宣传;与劳务人员签订内部劳动合同,健全劳动合同关系;加强劳务人员的现场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6、建立健全内部劳务对话沟通机制
高度重视境外劳务群体事件,在中方劳务人员集中的项目内部建立劳务对话沟通机制,分别由总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工人代表共同组成,通过劳务对话沟通机制全面了解和掌握外派劳务工人思想动态,公布热线电话和公共邮箱,受理劳务人员反映的有关情况,研究处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将群体性劳务纠纷隐患降至最低。
7、自觉落实“沙特化”政策要求
严格按沙特劳动法规定落实雇用一定比例沙特籍员工的“沙特化”政策要求,完善与沙特籍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手续,切勿出现手续不全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树立中资承包企业依法守信的社会形象。
8、鼓励引入环境安全体系标准
鼓励中资承包企业依照ISO14000环境安全体系标准的要求,规范和提高劳务工人在工程现场的生活保障和环境安全设施标准。
为维护好沙特承包市场的秩序,中资承包企业应当支持驻沙特使领馆经商机构依托上述项目申报和投标许可支持程序,对于严重违反指导政策且纠正无效的中资承包企业实施必要的竞争限制措施。
驻沙特阿拉伯使馆经济商务参赞处
驻吉达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来源:国家商务部网站)(转载自:建纬北京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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