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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分享丨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举证技巧(二)

法润分享丨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举证技巧(二) 大成法润团队
2019-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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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期回顾——电子数据取证、举证技巧之:一、手机短信;二、传真件;三、电子邮件。本期将继续为您介绍三种证据类型,分别是网页证据、电子聊天记录、录音。
支付宝、微信等9大电子证据取证、举证技巧(二)

导言:电子化的时代充分展现了电子科技进步带来的好处,不仅方便人们进行信息检索和交流,还大大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但同时,也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上期回顾
电子数据取证、举证技巧之:一、手机短信;二、传真件;三、电子邮件。本期将继续介绍三种证据类型,分别是网页证据、电子聊天记录、录音。


四、网页证据
1、对于网页证据如何组织举证
将网页作为证据出示时,举证方应提供网址、时间,并将网页当庭演示,指明网页中与案件相关联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件,以备留档查考。经双方同意,也可只出示网页纸质件,不再演示网页。上述过程应在庭审笔录中完整体现。
若对网页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网页,而直接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2、如何审查网页证据的真实性
诉讼双方对网页证据真实性发生争议,而该网页恰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经当事人申请,可要求相关网站提供协助,从计算机系统传输、存储的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请有关单位专家作鉴定,从网页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和输出环境的可靠性提出专家意见。
由于网页信息更新快,时效性强,诉讼中应注意对网页证据的保全,可通过公证、摄像、下载等形式固定网页,但证明力低,法院一般不会认定。一般而言,经过公证的网页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3、word形式的电子文档
用word形式打印出来的文件或会议记录,不能够单独作为证据使用。
因为,word文档是电脑上的一种文字处理器应用程序,它依靠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之中。word文档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
因此,如果当事人仅提出word形式的函件或会议记录为证据的话,往往会遭到质疑,比如声称word文档属于事后打印,不是当初的版本,而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应对办法:
第一,如果发送了word文档,要注意保全签收记录,这是能够作为证明word文档真实性的间接证据。
第二,首先推荐对word文档采用专业软件进行第一时间的保全(如上文所提到的使用存证云客户端可以对这些文档快速进行哈希值计算,保全后存储在云端,防止任何人篡改,有效提升可靠性和证明力)。
第三,由于word文档存在极易被篡改的情况,在作为电子证据使用时,要注意多采集一些其他证据作为关联证据串联成证据链,或者联合纸质文档一同使用。
五、电子聊天记录

1、聊天记录需注意的情况

聊天记录通常包括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阿里旺旺聊天记录。

在审判实践中,将QQ聊天记录进行公证,法院认定证据效力。在南京地区的一个案件中,当事人将QQ空间中的回复内容进行公证,法院也认定了效力。

对于阿里旺旺的聊天记录,有的法院直接认定聊天记录,并未进行公证。在审查聊天记录时,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在进行证据收集、准备时,应使用准确用语,避免网络对话(例如呵呵等),严格避免威胁、恐吓的语句以及避免诱导式提问;

(2)网络聊天要确认双方身份,通常双方均使用昵称。此部分由举证方进行;

(3)审查聊天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网路运营商作调查。

2、怎么恢复微信聊天记录

这里以iPhone手机为例,打开手机微信,然后点击微信界面右上角的加号。

接着会弹出一个小列表,在列表中选择第二个选项,也就是添加朋友选项,如图所示:

接着就会弹出添加朋友的设置界面,下边有很多添加的方式都不用去管,这里我们要直接搜索一个东西,直接点击上方的搜索栏。

接着弹出要输入名称的窗口,这里输入冒号+recover,也就是:recover,很多朋友把前面的冒号给省略了,导致后续不能进行。

点击搜索之后就会弹出微信故障修复的界面,在第一个选项就是聊天记录,当然后边的选项也是可以修复的,看自己的需要,这里主要说一下恢复聊天记录,直接点击聊天记录选项。

接着会弹出一个提示警告的窗口,其实就是要你慎重操作,免得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下定决心后直接点击确定。

接下来就是微信在恢复聊天记录的过程,中间会有百分比的显示,修复完成后就会弹出新的提示窗口,重新启动微信即可,这样微信的聊天记录就回来了。

安卓手机的小伙伴可以去寻找专门的软件如开心手机恢复大师(电脑软件)或者专门人士来恢复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这里不做赘述。

六、录音

1、录音证据有效的认定

1)录音对象必须是本人

只有债务人(欠款方)或者是承担义务的一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及时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

如果是欠款,那么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金额最好具体到个位,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内容或者是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3)电话录音应当未做技术处理

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4)电话录音取得方式应当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5)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任何通过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取得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因此在录音时应注意言行,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6)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应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录音证据如果对方有异议时,法院或者鉴定机构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另外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7)电话录音可以公证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总之,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同时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关键细节。

要这样想:对手不可能给我们第二次机会。准备好录音设备,不要录了半天却录制失败。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2、如何收集与提交录音证据?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

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好的录音效果。

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

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

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

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

5)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都要自然,如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 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 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 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 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 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

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治与社会、熊猫法律星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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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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