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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分享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指南(中篇)

法润分享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指南(中篇) 大成法润团队
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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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律师团队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江西省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问题汇总如下指南,以供企业及劳动者参考。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指南(中篇)

法润分享

2020年即将迎来新春佳节之际,“新冠肺炎”席卷神州大地,截至今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疫情防控中,疫情持续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疫情防控不断传来好消息,全国各地确诊病例不断下降,治愈病例大幅增加。同时,各地企业根据政府疫情防控的政策指示,逐步复工,有序恢复生产。

此次疫情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特别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其中企业的劳动用工各种问题可能尤为突出。为此,本律师团队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务院、江西省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问题汇总如下指南,以供企业及劳动者参考。

由于本“劳动用工指南”篇幅较长,我们将通过上、中、下共三篇的方式为大家推送。我们已于昨天推送了该“劳动用工指南”的上篇,今天为大家推送中篇。

前期回顾:“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针对江西省企业劳动用工指南(上篇)




第三部分


疫情期间的招聘录用

16、企业是否可以拒绝招录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人、已被治愈的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

17、因本次疫情,很多人“谈湖北色变”。企业是否可以在招聘中设置“湖北籍人员除外”的条件?

18、企业是否可以因复工后加快恢复生产而招用未满16周岁人员?

19、企业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第四部分


疫情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

20、员工因患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企业是否可以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21、一般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应当如何处理?

22、企业是否可以解除与处在疫情重点区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

23、员工因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检疫、隔离、治疗,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4、员工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继续有效力?


正文


第三部分


疫情期间的招聘录用


16、企业是否可以拒绝招录冠状病毒性肺炎病人、已被治愈的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
答:不可以。但被招录人员未被治愈出院或解除隔离措施前,企业不得安排工作。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规定。若企业拒绝招录前述人员,则涉嫌就业歧视,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17、因本次疫情,很多人“谈湖北色变”。企业是否可以在招聘中设置“湖北籍人员除外”的条件?
答:不可以。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因而,企业在招聘中设置“湖北籍人员除外”的限制条件属于就业歧视。
 
18、企业是否可以因复工后加快恢复生产而招用未满16周岁人员?
答:除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外,其他企业不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人员工作。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规定,不属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的企业不得招录前述人员工作。
 
19、企业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是否可以以疫情防控为由取消录用?
答:不可以。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法律虽然赋予企业自主招录员工并依自身需要可对应聘人员在全面考核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录用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考核方式、考核途径方面应本着审慎、诚信、合理的原则进行,并注意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合理信赖。在与被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均属于缔约期间,此时尽管尚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企业和被录用人员仍应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为劳动合同的订立进行积极磋商和准备。
因此,企业因疫情防控为由单方取消录用,一方面有违诚信原则,不利于企业信誉,另一方面可能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建议企业可以通过与被录用人员协商变更入职日期等方式解决。
 

第四部分


疫情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


20、员工因患新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或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企业是否可以按旷工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答:不可以。
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4日下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中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员工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并非主观意愿故意违反企业安排,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已下发通知,因政府隔离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工作报酬,故对此员工不应按旷工处理,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1、一般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当依法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离职等手续,避免无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风险。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及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后,企业只有通过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而,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应当依法续签或者依法终止,以避免企业的经济损失。
 
22、企业是否可以解除与处在疫情重点区域的员工的劳动合同?
答:不能。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员工在疫情重点区域并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企业不能解除前述劳动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员工因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检疫、隔离、治疗,企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拒绝配合检疫、治疗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规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单位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4、员工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是否继续有效力?
答:有效。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并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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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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