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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涉外丨RCEP专题解读系列分享之六,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法润涉外丨RCEP专题解读系列分享之六,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 大成法润团队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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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第六章内容与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的部分内容大致相同,但针对缔约国特征,RCEP又作出部分细化或全新的规定。






一、相似部分

RCEP第六章第四条特别规定了要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的相关内容经必要修改作为协定内容,包括:

1、第二条“中央政府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技术法规”中除第四款(已经存在国际标准时应当采用国际标准)、第七款(将缔约国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第八款(以产品性能制定技术法规)和第十二款(合理时间间隔)外的内容;

2、第四条第二款关于各国接受标准化机构后的遵守义务;

3、第五条“中央政府机构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除第四款(已经存在国际标准化机构指南或建议应当采用)外的内容;

4、第六条第三款关于相互承认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

5、第九条第一款关于缔约国参与国际合格评定台体系的内容;和

6、附件三“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除第一款(定义)的内容。

此外,本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决定适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二条、第五条内容时,应当参考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所作决定或建议中列出的原则;第十条关于技术讨论的相关问题;第十一条关于透明度的适用等均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相似规定或有所援引。






二、不同部分

1、技术法规

本章第七条对技术法规的适用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相应内容有较大不同。考虑到缔约国各国国情不同,且各国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本章对相关内容进行更加优化的规定,具体见下文。

(1)RCEP在援引《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二条时排除适用了第四款的内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四款规定,缔约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时若存在有关国际标准的,应当将适用该国际标准或将其作为制定基础,除非该标准无法实现该国追求的合法目的。但本章第一款就适用国际标准的问题进行放宽,规定如果缔约国没有将国际标准作为技术法规的基础的,仅需解释未适用的原因即可。

(2)针对各国之间规定不同的技术法规的适用问题,本章第三款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相应条款进行细化。第三款规定,针对各国之间不同于自己国家的技术法规,各国“应当积极考虑将其他缔约方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只要该缔约方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其法规相同的目标。”;如果不能接受他国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的,应当解释原因。

(3)同样的,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关于制定技术法规“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的规定进行放宽,规定:如果方不是按照产品的性能而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技术法规的,应当进行解释。

(4)针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关于技术法规出台的程序,本章明确了相关技术法规的公布与生效应当留出不少于6个月的合理时间间隔。

2、合格评定程序

针对技术法规制定后的评定程序,本章第八条对《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中的相关规定作出细化规定,详见下文。

(1)本章第二款强调了缔约国之间接受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重要性,即“提高效率,避免重复,保证合格平等的成本效益”;此外,本章第三款也强调缔约国应当尽可能接受合格的平等程序结果,除非无法达到前文所述等效性的原则。针对不能接受的原因,要求缔约方应当进行合理解释。

(2)本章特别规定缔约国可以灵活制定相关机制来更加便利的接受另一缔约方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包括:a.对有关缔约方各机构作出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的互认协定;b.缔约方认可机构之间或有关缔约方合格评定机构之间的(自愿)合作安排;c.对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包括通过相关多边协定或安排,认定合格评定机构具备资质,以承认其他缔约方所给予的认可;d.指定另一缔约方的合格评定机构;e.一缔约方单方承认另一缔约方作出的合格评定程序结果;f.制造商或供应商的自我合格声明。

(3)本章还特别强调了缔约国之间加强合作的事宜,包括缔约国之间可以就本文第二点机制制定进行交流与经验共享;各国合格评定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允许其他缔约国评定机构参与合格评定程序等等。


以上为RCEP第六章主要内容,下篇文章为大家介绍第七章主要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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