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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建解|光伏发电项目招标投标问题的辨析

法润建解|光伏发电项目招标投标问题的辨析 大成法润团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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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键词:光伏发电项目 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招标投标


关键词:光伏发电项目  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招标投标


一、引言

近年来,政府对新能源行业大力扶持,先后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以促进新能源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受政府政策的导向作用,新能源项目在近年来发展非常迅猛,但也因此产生了诸多关于光伏发电项目招标投标问题的法律纠纷。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毫无疑问,如果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属于前述两种类型,在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的前提下,必须进行招标。那么,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是否都必须进行招标?该问题也引发了相关争议。笔者将结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光伏发电项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裁判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辨析。
二、关于光伏发电项目的分类
笔者认为,在探讨“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是否都必须进行招标”的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厘清光伏发电项目的种类。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光伏发电项目作出明确的分类。但是,笔者通过查阅有关光伏发电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传统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见于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77号等文件);

2.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地面分布式发电项目、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等等(见于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等文件);

3.光伏扶贫电站项目(见于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发布的《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等文件)。


三、何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仅仅只是笼统的规定了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也未明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的具体范围: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3.《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了项目的具体范围,其中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四、光伏发电项目是否均属于关系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的项目?是否必须进行招标?
1.关于传统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
笔者认为,该类并网光伏电站项目系直接接入国家公共电源的项目,该类项目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第十一条之规定:“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前应做好规划选址、资源测评、建设条件论证、市场需求分析等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均可以看出,国家对该类项目的规划、建设、接入等管理非常严格。因此,该类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在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的前提下,应当进行招标。
2.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我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多为“自发自用、余额上网”的项目,国家政策对该类的项目管理与传统的光伏电站项目相比,较为松弛。具体管理要求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第十一条之规定:“项目备案工作应根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特点尽可能简化程序,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电网企业直接登记并集中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备案。不需要国家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因此,该类项目是否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应当区别对待。
第一,对于在大型企业厂房、屋顶等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用途为“全额上网”或者“自发自用、余额上网”,并且仍然接入公共连接点的项目,笔者认为该类项目仍然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在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的前提下,应当进行招标。
第二,对于个人或家庭利用自有住宅出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于该类项目主要是以用户自身的需求为主,并且不涉及到社会公众的安全问题,政府对该类项目的管理更为松弛,应当由用户自行选定施工、设计单位,而无需招标。在国家电网印发的《关于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管理规则的通知》(营销[2014]174号)第二十七条(“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分布式电源及其接入系统工程,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由用户自主选择。承揽接入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设备选型应符合国家与行业安全、节能、环保要求和标准”)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3.关于光伏扶贫电站项目:
由于该类项目是以扶贫为目的,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因此,该类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在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的前提下,应当进行招标。
五、相关司法案例裁判意见?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122号(一)关于二审判决对案涉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案涉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且合同总额达148000000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因此二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84号(一)关于涉案《总承包合同》的合同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及当时适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七条之规定,应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且本案所涉项目为合同金额达2.03亿元的光伏发电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认定为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与……。

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民终468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以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之规定,案涉项目属新能源项目,且总投资额巨大,必须进行招标……。

在上述司法案例中,法院均认为光伏发电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在项目合同金额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的前提下,应当进行招标。

六、结语

虽然光伏发电项目属于新能源项目,一般会被认定为属于《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中规定的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是,随着新能源行业的发展以及应用的普及,诸多家庭自用以及其他形式的小型光伏发电项目也越来越多,我们在认定光伏发电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是否必须进行招标投标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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