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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涉外丨RCEP专题解读系列分享之二,货物贸易(上)

法润涉外丨RCEP专题解读系列分享之二,货物贸易(上) 大成法润团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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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润团队本系列学习交流会势必能够增强团队律师对于民法典不同角度、不同层次的学习把控能力,将理论与实践经验进行深入融合,提升团队学好、用好民法典并服务好广大客户的综合性法律服务能力。





RCEP第二章对货物贸易相关内容进行约定,本章内容比较细碎,故拟以上下两篇的形式进行讲解。第二章总计21条,分“总则与货物市场准入”、“非关税措施”两节,上篇即本篇内容对“总则与货物市场准入”相关条款进行介绍。

本文重点:

各国对关税削减的承诺。第二章第四条中明确:协议缔约国应当根据承诺表中的内容削减或取消对其他缔约国原产货物的关税。并且根据各国的承诺,大多数商品最终都能实现零关税,这对贸易商而言的确是一大利好。对关税削减承诺的详细解释请见下文,同时对本节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也进行阐述。





1、什么是国民待遇原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国民待遇原则起是WTO基本法律原则之一,简言之就是,一个国家对本国人或企业与外国人或企业给予同等待遇。本次RCEP协议沿用了WTO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1994)中的相关内容,约定缔约国应当当根据 GATT1994 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国的货物以国民待遇。[1]
(2)关于国民待遇的具体内容,我们以小案例举例说明。现在假设A、B两国都是RCEP的缔约国,现在A国出口一产品A1到B国,则国民待遇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产品A1在B国缴纳的税费等,不得高于B国国内产品;
②产品A1在B国销售、运输、分配、使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B国国内产品
③产品A1在B国进行混合、加工时,B国不得对A1产品使用数量或比例进行限制,不得要求该混合或加工产品中的一定比例应当由B国国内来源供应。
2、各国对关税削减作出哪些承诺?
答:根据各国关税承诺表,各国承诺部分商品贸易在协议签订后立刻或十年内降税到零,从而达到协议生效十年内绝大多数货物贸易实现零关税。此处请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每个国家的承诺方式都有所不同,比如中国对东盟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分别作出承诺并单独列表;而如新西兰则仅有一张表,具体内容需要各位在官方文件中检索自己需要的内容。
(2)关税承诺中关于“第X年”的起算方式每个国家均有不同,对印度尼西亚、日本、菲律宾三个国家而言,第一年是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以后的每一年度以4月1日为起始点;而对其他12个国家而言,第一年是从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止,以后的每一年度以1月1日为起始点。[2]
(3)如果缔约国A对缔约国B的实际关税低于承诺表中的关税,其他各缔约国均有权适用实际关税(更低的关税)。
(4)缔约国之间有权进行磋商以更快的方式实现关税承诺,其他缔约国有权同步适用新的税率。
另外RCEP约定,对存在关税差异的原产货物,贸易商可以利用RCEP关于货物原产国认定的规则,将货物运往更优惠的国家进行相应处理后获得该国的原产地资格,从而能获得原产国的关税待遇
3、货物原产国如何认定?
答:RCEP关于货物原产国的标准如下:
(1)RCEP协议第三章原产地规则中第二条取得原产资格时的国家(包括完全生产、使用缔约国材料等,详细内容请持续关注后续文章)
(2)对商品的加工超过“微小加工” [3]的标准的,商品的出口国为原产国;
(3)各国家可以在关税承诺表中约定,对特定商品应当满足该国规定的特定条件,出口国才是原产国。关税承诺表对此有约定的国家包括:中国、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越南。
(4)以上情况之外的,对商品生产提供最高价值原材料的国家为原产国。
4、临时准入是什么?
答:临时准入是指,特定货物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缴关税与国内税:
(1)因特定目的进入关税区
(2)计划在特定期限内复出口
(3)除因使用造成的正常折旧或磨损外无其它改变[4]
一般情况下,RCEP要求对货物临时准入不得设定条件,但可以要求该货物不得出售或出租、提供担保、限期出关、限制准入数量等。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的,缔约国有权依照本国法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并正常收取税费。
此外,对集装箱也同样适用临时准入。对正在使用的装运国际货物的集装箱和托盘,在不考虑原产地的情况下免税临时准入缔约国。同时,RCEP明确,缔约国不得因入境口岸和离境口岸不同而收取额外费用,不得要求集装箱在特定口岸离境,不得要求运输集装箱的承运人为同一人。


附:
[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二章第三条
[2]《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附件一第四条
[3]《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
[4]《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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