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第四章共计21条与一个附件,内容上多为程序性事项,且部分条款我国《海关法》亦有类似规定。
本文重点:
本章各项措施均在突出海关程序的便利化。RCEP签署旨在加强各缔约国之间的经贸往来,因此灵活高效的通关手续、透明有效的管理措施与相应规则上的稳定性是必不可少的。本章规定的很多措施如预裁定、对经认证的经营者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快运货物等都能体现上述特点,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特别提示:
1、本章内容属于程序性事项,特别依赖各国国内法规定和各国当局的具体要求来促使其落地,且本章也明确各国对如何实现RCEP目标有自由裁量权,因此本文内容大多仅为方向性介绍,建议大家在未来关注各国出台的法律规范与操作指引。
2、本章内容绝大部分国内法已有相关规定。

(1)咨询点。缔约国应当设立咨询点来回答关于海关事项的咨询,并提供进出口或过境需要的表格和文件。
(2)装运前检验。本章规定与《贸易便利化协定》保持一致,但注意缔约国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出台相关规定。如我国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装运前检验;“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强制装运前检验。
(3)抵达前处理。承继了《贸易便利化协定》的内容,提出了以电子格式预先提交相关文件信息的要求。
(4)预裁定。1.我国对预裁定存在特殊情况超过60日且无上限的时间标准,而RCEP加入90日的无条件上限;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预裁定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时预裁定自动失效,但RCEP的原则是通知失效,稳定性更强。
(5)货物放行。RCEP规定,缔约国如果不能在货物抵达尽快确定税费数额,只要货物符合其他要求的,允许提前放行货物。缔约国有权同时要求提供担保,数额不得超过税费金额。
(6)信息技术应用。要求从海关程序、文件管理、国家层面交互等方面提高电子方式的接收度。
(7)经认证的经营者。便利措施如下,且最少应当涵盖三条:降低单证、数据要求;降低实地检验比例;加快放行时间;延迟支付税费;减少担保;特定时间一次性海关申报;在经营者场所办理货物通关。
(8)快运货物。现阶段着重要求航空货运;无论货物数量或价值;不影响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力。

(1)总体要求。RCEP要求以下信息应当在互联网上公布:
1.进出口程序与所需文件
2.征税税种、税率与相关规费
3.产品归类与估价规定
4.所适用法律法规与规定
5.进出口限制
6.违规行为的惩罚措施
7.上诉、审查程序
8.与他国的协定
9.关税配额管理
(2)审查与上诉。明确了各缔约国在行政与司法方面的复议与上诉的权利,明确了缔约国应当制定行使该权利的程序要求。
(3)海关合作。各国海关协助内容包括:如何适用RCEP第四章内容、风险管理技术、如何简化程序、《海关估价协定》的适用等。各国海关可以共享经验,并将国内规定修改情形相互告知。
至此,第四章的重要内容已经向大家解读完毕,对各国新出台的规定请大家务必持续关注。下篇向大家介绍第五章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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