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以下简称《解释》)及考试作弊犯罪典型案例。
考试是人才选拔的重要途径。保持考场风清气正、维护考试公平,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诚信与和谐稳定。考试作弊破坏人才选拔制度,破坏公平竞争,败坏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考试作弊高发多发,特别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施的有组织的考试作弊活动持续蔓延,危害日益严重。为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严肃惩处考试作弊犯罪。截至2019年7月,全国法院审理考试作弊刑事案件1734件,判决3724人。其中,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951件、2251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刑事案件117件、205人,代替考试刑事案件666件、1268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一)明确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二)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三)明确了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四)明确了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五)明确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六)明确了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七)明确了单位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八)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处断规则;(九)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十)明确了考试作弊犯罪的职业禁止、禁止令和罚金刑适用规则。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历时19年后的新版药品管理法即将面世。根据新版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的内容,假药劣药范围更明确。其中,假药范围包括: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药品,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劣药范围包括:成份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超过有效期、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和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修订草案明确,要增加规定,国家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加强组织生产和储备,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
另外,对“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等疾病的新药、儿童用药品”予以优先审评审批。
最高人民检察院8月27日印发实施《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作出全面调整和完善。
人民监督员由人民群众通过特定程序选任,代表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进行监督。2003年以来,检察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先后共选任人民监督员70000余人次,目前在任20000余人,监督案件60000余件。
规定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基本定位与职责、履职要求、工作机构配备、监督方式、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履职保障、文件的解释及时间效力等。
规定强调,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明确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机构。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依法独立发表监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列入检察案卷。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依法作出处理。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未采纳监督意见的,应当向人民监督员作出解释说明。人民监督员对于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相关部门或者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巡回检察;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检察工作情况通报;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同时,人民监督员通过其他方式对检察办案活动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监督员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审查,及时转交办理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或者独任检察官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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