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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以案说险:谈交强险无责代赔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以案说险:谈交强险无责代赔 天安财险深圳分公司
202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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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谈交强险无责代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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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在深圳市北环路吴先生驾驶的车辆粤B015**和张先生小轿车粤S16G**发生碰撞,造成对方车辆受损和车上人员受伤情况,交警判定对方全责,吴先生无责。对方人伤花费了1000元检查费,对方找自己保险公司索赔告知需找无责吴先生赔付其伤者医疗费用。吴先生表示很不理解,为什么自己无责还要承担对方的医药费。

随后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条款无责赔付责任范围,在交强险项下赔付了对方医疗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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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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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在无责任赔付限额之内仍需承担赔付对方相应的损失。另外无责方交强险赔付记录不计入出险次数,不会造成保费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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