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
如何正确行使代位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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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郭某于2024年2月9日驾驶小轿车行驶在深圳107国道,因对方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郭某驾驶的小轿车,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全责,可对方仅承保交强险,迟迟不肯协商赔偿事宜,最终郭某向自己承保公司行使其代位求偿权、并将相关权益转让至承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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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通俗的讲,就是对方负有事故责任情况下,因未购买保险、或对方保险公司拒赔、受损一方可以要求自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然后由保险公司负责向责任方追偿。
二、“代位求偿”的条件
1、被保险人投保了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事故责任明确,肇事方负有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未从肇事方处得到赔偿或得到的赔偿不足(若已取得第三方赔偿,保险人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4、被保险人申请代位求偿前未以任何形式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5、申请代位求偿后需将向肇事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6、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三、“代位求偿”的范围
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譬如车辆损失、施救费),且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上限。因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转让、放弃或继承,故代位赔偿不适用人伤赔偿。
四、“代位求偿”的资料
1、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
2、申请车辆及人员的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号;
3、肇事方相关信息证照等;(当事人可通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向交警部门获取);
4、维修发票、定损单、定损照片(对方保险公司需盖章,如自己的保险公司定损,则无需提供);
5、签署“代位求偿”索赔申请书及权益转让书。
天安财险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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