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出台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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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将对下一步银行保险消保工作产生重要意义和重大影响。
《办法》共八章五十七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总体目标、监管主体、工作原则、管理要求、责任义务、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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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主体责任和工作原则
《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
保护体制机制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
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合作机构管控、内部考核等工作机制;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构筑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规范机构经营行为
保护消费者基本权利
《办法》明确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规范客户身份识别、业务经营、核保理赔管理等,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
加强消费者教育宣传,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营销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
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外部合作等行为,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办法》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类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职责,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事项等作出规定;
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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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董事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主体。
要求董事会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最终责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督促银行保险机构筑牢自身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四梁八柱”。
2、遵循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原则,加大处罚力度
将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的要求扩展适用至保险公司;将第三方机构推介或者销售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要求扩展适用至自营网络平台;将传递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相关要求扩展适用至互联网平台。对于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将追究相关董事及高管责任。
3、针对乱象和突出问题,明确划定行为红线。
《办法》积极回应消费者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问题,如“滥收费”“霸王条款”“砍头息”以及“核保空心化、理赔核保化”“理赔难”等,依法设立禁止性规定,精准树立监管“高压线”。
4、切实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提出了要求。同时,对实践中常见的典型问题,针对性设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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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银行保险机构将重点围绕《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
天安财险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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