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现新发展。201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首次将“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作为民主党派基本职能之一,将民主党派基本职能拓展为“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2012年11月至2017年11月,各民主党派中央结合自身特色和优势,围绕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一带一路”建设、促进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大力振兴和提升实体经济等重大问题,组织专家学者深入调研,共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意见建议496件。其中,加快推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科学设定“十三五”期间GDP增速等建议还转化为党和国家重大决策。人民政协还坚持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不断完善专门协商机构制度。全国政协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政协协商民主建设重大改革举措,形成和完善了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双周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充分调动了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完善差别化的区域政策,优化转移支付和对口支援机制,实施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兴边富民行动等规划,确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同全国一道实现全面小康和现代化。认真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高举民族团结旗帜,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进一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不断加强,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越来越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有力地推进了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满活力。人民群众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广泛、直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全国农村普遍制定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城市社区普遍制定了居民公约或居民自治章程。以城乡村(居)民自治为核心,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人民群众从各层次各领域有序参与政治生活,我国基层民主正日益发挥巨大作用。
爱国统一战线不断巩固发展。党中央先后召开了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全国新的社会阶层人十统战工作会议,颁布了党关于统一战线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和一批规范性文件,统一战线不断创新发展、巩固壮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法宝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