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虚拟货币ICO定性诈骗,判刑15年!

虚拟货币ICO定性诈骗,判刑15年! 区块链币圈盘界
2025-06-21
7
导读:虚拟货币骗局终结者!

虚拟货币骗局终结者!主犯获刑15年,赃款上亿全没收
——起底新型集资诈骗的司法利剑


一场精心设计的“造富陷阱”


2020年夏,熊某某与同伙以区块链之名,炮制了一场惊天骗局:

  • 虚构货币
    凭空创造“CGC币”,宣称“每日稳定增值3%”,伪造K线图制造暴涨假象;
  • 传销架构
    设置“推荐奖励”“节点奖励”,诱骗投资者发展下线;
  • 致命收割
    待资金池膨胀至1.5亿个泰达币(约1.07亿元) 时,突然砸盘将币价归零,卷款消失。

而技术合伙人蔡某更在系统后台暗藏“后门”,秘密截留用户充值价值15.5万元的泰达币,企图据为己有。这场披着科技创新外衣的骗局,最终在法院的雷霆判决中轰然崩塌。


司法定性三大突破:为何是集资诈骗罪?


▍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获司法确认
尽管我国明确
虚拟货币非法定货币,但法院首次在判决中强调:

“虚拟货币的数据属性只是载体,财产属性是其本质。”
其价值认定采用“购入价原则”,以泰达币实际交易价格计算犯罪金额(1.5亿个泰达币≈1.07亿元),奠定重刑基础。

▍揭穿“非法占有目的”核心要件
熊某某团队的三步欺诈铁证被锁定:

  1. 虚假宣传“保本高收益”,承诺月收益60%(远超正常投资回报);
  2. 完全操控交易数据,人为制造“只涨不跌”假象;
  3. 主动砸盘清零后携款潜逃,资金未用于任何真实投资。
    这与湖北欧比特平台案如出一辙——封闭对赌盘、篡改数据、限制提现,本质均为“空手套白狼”。

▍技术帮凶的“双罪并罚”警示
程序员蔡某的遭遇极具典型性:

  • 明知平台用于诈骗,仍开发交易系统 →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私自截留用户泰达币 → 构成盗窃罪
  • 关键细节
    因部分赃币尚未转出(仍存平台),被认定盗窃未遂减轻处罚,最终获刑3年。
    技术中立神话破灭,法律利剑直指“链上帮凶”。


虚拟货币犯罪量刑全景图


从近年判例看,司法打击呈现重刑化、精准化趋势:

犯罪类型 典型案例 涉案金额 量刑结果
集资诈骗(主犯)
熊某某一案
1.07亿元
15年+罚金50万
平台诈骗(集团)
湖北欧比特平台案
4.6亿元
主犯12年,34人全员获刑
传销式发币
江苏PlusToken案
超400亿元
主犯最高11年
量化交易诈骗
南昌马某案
200余万元
14年+罚金40万

:诈骗金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即可判处10年以上至无期。


投资者的生死教训:识破四类“犯罪密码”


结合司法揭露的犯罪模式,这些红线需警惕:

  1. 保本高息诱惑

    “月收益60%”“稳赚不赔”系标配话术(南昌马某案中,骗子甚至伪造千万级账户截图取信受害人)

  2. 自建资金池

    要求将资金转入非第三方托管账户(如火币网买币后转至“魔咖APP”控制)

  3. 层级返利机制

    以“推广奖励”激励拉人头(PlusToken案发展层级超3000层)

  4. 数据操控痕迹

    平台频繁“卡顿”“插针爆仓”,实为后台操纵(湖北欧比特案中,盈利用户被直接封号)



法官忠告:虚拟货币维权困局与出路


财产可保护,业务不合法”——这是当前司法对虚拟货币的核心立场。这意味着:

  • 若被骗,虚拟货币损失可作为财产犯罪追赃;
  • 自主炒币亏损、交易平台爆雷等,不受法律保护(如某养殖补贴诈骗案中,投资者2588万损失难追回)。

正如鄂州中院警示: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不仅存在资金损失风险,还可能触犯法律。对‘高收益’宣传需高度警惕,携手维护金融秩序。”



当技术戴上枷锁


熊某某案终审落槌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它标志着中国司法以穿透式审判揭穿虚拟货币骗局:
“不是数据盗窃,而是财产掠夺;
不是创新失败,而是蓄谋诈骗。”

在这柄达摩克利斯之剑下,所有企图借区块链之名行诈骗之实的罪犯终将无所遁形。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区块链币圈盘界
1234
内容 2210
粉丝 0
区块链币圈盘界 1234
总阅读38.0k
粉丝0
内容2.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