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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交易指南——期货交易主要规则

原油期货交易指南——期货交易主要规则 中原期货
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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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约文本交易品种中质含硫原油交易单位1000桶/手报价单位元(人民币)/桶(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最小变动价

  期货交易主要规则(接上篇)

1、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套期保值是指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同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进而无论现货供应市场价格怎样波动,最终都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盈利的结果,并且亏损额与盈利额大致相等,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原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实行审批制。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为一般月份(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和临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1)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应当按照合约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合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求及其他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三)上一年度现货经营业绩或者最新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当年或者下一年度现货经营计划,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相对应的购销合同或者其他有效凭证;

(五)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

(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的,提供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七)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额度。

 

2)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申请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应当按照合约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申请(审批)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合约、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需求及其他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公司注册证书等能够证明经营范围的文件;

(三)证明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需求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包括当年或者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与申请额度相对应的现货仓单、加工订单、购销合同、购销发票或者拥有实物的其他有效凭证;

(四)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申请的,提供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制度;

(五)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如果已经提交给能源中心,且没有发生变化的,则无需再次提交。

 

3)套期保值持仓的申请和使用时间

SC1405合约为例:

1:额度转化指,若客户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时,将参照已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和该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额度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并按此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

2:临近月份套期保值额度的申请截止日期为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2、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套利指同时买进和卖出两张不同的期货合约,交易者从两合约价格间的变动关系中获利。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套利交易持仓分为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和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

原油期货套利交易持仓实行审批制。客户申请套利交易持仓的,应当向其开户机构申请,开户机构进行审核后,向能源中心办理申请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能源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1)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申请原油期货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审批)表》;

B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C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按照合约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审批)表》;

B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C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D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3)套利持仓的申请和使用时间

SC1405合约为例:


3、结算程序及有关规定

1)日常结算

能源中心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时,结算结果即视为能源中心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能源中心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指定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应当追加的保证金金额;未能全额扣款的,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该账户对应的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不得开新仓;

(二)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等处理。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中人民币资金不得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未能全额扣划的,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人民币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能源中心可以

对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的外汇资金通过强制换汇的方式为其补足。

 

2)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

经能源中心批准,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可以将标准仓单、外汇资金等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能源中心结算机构负责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一交易日1500。遇有特殊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延长受理时间。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种类:

  • 标准仓单。

  • 外汇资金(币种类别、折算方式和适用范围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 能源中心确定的其他资产。

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手续:

  • 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业务的,应当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客户应当授权其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由后者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 验证交存:能源中心对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进行验证交存。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的价值计算方法:

(一)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作为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当日收市前标准仓单的市值先按照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核算。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

(二)其他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基准价由能源中心核定。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市值折算以后用作保证金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能源中心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4、交割程序及有关规定

1)交割结算价

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原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以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交割油种升贴水。

A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是保税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B期转现中使用保税标准仓单的,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

C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价为双方协议价格。


2)交割方式

原油期货合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原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

未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方式的,应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3)交割单位

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桶,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4)出入库单位

原油入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原油出库的最小量一般为20万桶,不足20万桶的,可通过现货等方式凑足20万桶以上方可办理出库业务。

5)入库必备单证

原油入库生成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提单和原产地证明、海关入库核准单证、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等。

6)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当分别向能源中心支付0.05元(人民币)/桶的交割手续费。

仓储费为人民币0.2/桶•天,由指定交割仓库向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仓储费的收费标准并另行通知。

检验费由各指定检验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其它费用如港务费、港建费、码头装卸费等由有关机构按现行收费标准向原油入出库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7)标准仓单管理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业务有关的各项业务。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账户实行一户一码管理,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账户。

标准仓单可以用于实物交割、作为保证金使用、质押、转让、提货以及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用途。

8)损耗和溢短标准

损耗补偿和溢短标准是:

9)期货转现货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协商一致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照能源中心规定的价格由能源中心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者相近的仓单等交换的过程。

期转现的申请期限该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可以通过能源中心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发布内容包括客户编码、品种、合约月份、买卖方向、期转现交割方式、数量、联系方式等。买方和卖方可以根据能源中心公布的期转现意向主动达成协议。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买方和卖方达成协议后,在期转现的申请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14:00前,由任意一方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期转现申请,经能源中心批准进行期转现。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由会员向能源中心提交申请。

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方和卖方达成的协议价,但使用保税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应当按照本细则中上市品种期货合约部分的具体规定计算。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计算,货款和标准仓单的交付由买方和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能源中心办理。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自行结算的,货款由买方、卖方自行交付,标准仓单由买方、卖方按照本细则中自行结算的标准仓单在能源中心外转让流程办理,或者提货后自行交付。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卖方应当在办理货款和标准仓单交付手续后5个交易日内向能源中心提交发票。卖方在14:00之前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金。卖方在14:00之后交付发票的,能源中心复核无误后在下一交易日结算时向卖方清退相应的保证

金。能源中心在收到卖方发票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向买方开具发票。卖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票的,按《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通过能源中心结算的期转现交割货款应当采用内转或者银行划转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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