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原期货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学法、懂法、知法、用法意识和能力,组织开展了学习期货法主题征文比赛活动。本次活动得到了全体员工的积极相应,大家将所学、所思、所得诉诸笔端,涌现了大量优秀作品。现将部分优秀作品刊发,与广大期货交易者及业界同行进行交流。
期货和衍生品法推动期货服务实体经济迈入新阶段
(中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李娜)
2022年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该法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增添了一部具有标志性的期货衍生品基础法,该法从2013年开始起草,历时近9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终于“破茧而出” 补齐了中国期货和衍生品领域的法律空白,为规范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期货及衍生品行业的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开启中国期货及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新篇章。
期货和衍生品法的顺利审议并高票通过,主要是受到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并做了关键的决策部署,同时习近平总书记给出了一系列的重要指示,为审议和修改期货和衍生品法草案指明了方向。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的完善,客观上确实需要从法律层面规范期货业和期货市场,完善金融法律制度,而且我国期货业和期货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相关完善的根本大法对活跃商品流通、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领域法律从零到一、从少转多,有的法律甚至经过多次修订。在此之前,在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信托等六大金融行业中,唯独期货业还没有制定法律,成为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中的缺失和空白,而《期货和衍生品法》的出台填补了金融行业最后一块拼图的立法空白。该法总结已往历史经验和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明确期货及衍生品市场中各类参与主体的法律定位及行为规范,做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过去我国期货市场主要依靠国务院制定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调整,而衍生品市场主要依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调整。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现行法规体系的层次和效力不高,监管标准不统一,交易规则碎片化,缺少相关民事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不完备,不能适应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需要。实际上,《期货和衍生品法》是国内首次对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进行双边规范。在对期货交易予以定义以外,也首次规范了衍生品交易的定义,并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除了对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予以定义以外,还按照巴塞尔委员会和国际证监会组织有关衍生品的定义,明确了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属于金融合约的属性。
当下的中国期货市场已经颇具规模,除了金融期货的稳步有序发展外,商品期货的交易规模也连续多年位居全球第一。中国期货市场已经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运行良好的期货原理、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交易场所运作等制度,《期货和衍生品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交易者适当性制度、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实际控制关系报备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中央对手方制度、期货市场风险监测监控制度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置机制,建立期货交易的全方位、各环节的风险防范体系,防范和处置期货市场风险。
《期货和衍生品法》从法理上具备改革创新,规范保护以及保障促进等多层次作用。首先法律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的需要。《期货和衍生品法》将“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服务国民经济”确立为立法宗旨,突出期货和衍生品为国民经济、实体经济服务的功能定位。对于打通金融血脉、活跃商品流通、稳定企业经营、推动产业升级、保障供应链安全、促进经济转型、推动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是适应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统一完整的需要。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和金融市场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单一期货监管机构与多种衍生品市场参与主体所属不同监管机构的矛盾越发突出。期货和衍生品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统筹场内、场外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明确界定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结构性关系,将其纳入同一部法律,适应金融业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趋势,为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协调发展奠定了法治基础。
中央在制定期货和衍生品法方面,充分考虑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特殊性,把握好稳定性与灵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现实性与前瞻性之间的分寸,将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所依赖的单一协议、终止净额结算、中央对手方清算、履约担保等基本制度与民法典、担保法、公司法、破产法有关规定协调衔接,保护基础合同关系和交易者权益,为市场发展和监管执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的市场需求方面,法律提供相关配套保障。目前,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对外开放刚刚起步,虽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深度和广度还不够。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缺乏对外开放的制度安排,涉外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法规还有许多空白。期货和衍生品法,秉持国际化发展理念,既注意保持我国制度规则的特色,又注意与国际上通行惯例接轨,对期货和衍生品市场互联互通、参与机构权利责任义务、交易者权益保障、跨境监管协作等问题,从法律层面做出既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趋势、又适应国际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潮流的制度安排。
《期货和衍生品法》也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确立为立法宗旨,明确国家鼓励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要求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建立和完善风险的监测监控与化解处置机制,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防范市场系统性风险”,同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作为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在条文中创设了特有的风险控制制度,完善了一般风险控制制度,健全了市场风险识别、风险预防和处置体系,限制过度投机行为,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期货和衍生品市场风险奠定了法律基础。
上一轮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包括中国在内的二十国集团达成了加强衍生品市场监督的共识。但由于全球衍生品交易基本制度,如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集中结算等制度,未在中国法律层面予以认可,且与中国现行的民法典、破产法相抵触,极大阻碍了中国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因此此次立法借鉴国际成熟实践经验,充分吸收二十国集团达成的衍生品监管共识,《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了单一主协议、终止净额结算、集中结算等基础制度,不因交易一方进入破产程序而中止、无效或撤销,与国际成熟市场接轨,有利于推动中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提升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与此同时,《期货和衍生品法》明确规定,衍生品市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或者核准,履行交易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建立了衍生品主协议备案制度、质押方式的履约保障制度、明确结算机构的中央对手方地位、集中交易报告库等交易制度和监管框架,对于衍生品市场来说,这些实践性和前瞻性的规定,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地位及发展机会,备受金融各界的深度关注。后续各界将逐步把关注围绕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相关配套规定细节出台。尽管法律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但距离这部法律在期货市场的顺畅运转还需一定时间,业内期待着《期货和衍生品法》早日从纸面法律到实际落地的转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