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续3个月不去看望住在养老院的老人
将由养老机构提出建议
居委会负责书面督促赡养人前往
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
家中老人生病住院
都可享受10-20天不等的带薪护理假……

3月26日下午,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条例》中还明确,对于拒不支付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的单位和企业,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在此前的3月25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才刚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其中提到:将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的范围由独生子女扩大到非独生子女,并增加了护理时间,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在刚刚表决通过的《条例》将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的范围由独生子女扩大到非独生子女,并增加了护理时间。《条例》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对于拒不支付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老人患病子女可请带薪护理假
老人一生病住院,全家都要跟着忙前忙后,子女的正常工作可能就被打乱。为了解决照顾病中老人的问题,《条例》将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的范围由独生子女扩大到非独生子女,并增加了护理时间。第二十四条明确,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对于拒不支付子女护理期间享有的工资待遇的,将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如果家中没有子女的老人又该怎么办?别急,《条例》也对此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老年护理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监管体系,推进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且是经济困难、失独、独生子女伤残或无子女的老年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老年人的失能程度给予护理补贴或者购买服务。
此外,我省明确要根据规定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明细社区用药目录,建立慢性病患者门诊长处方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和异地医保购药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的老年人、无子女老年人给予医疗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等部门应当依托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专业机构,为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提供临时或者短期托养照顾失能老年人、为家庭照顾者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辅助器具租赁等服务。
3月25日,《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有关经营者通过会议、讲座等方式向老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老年人有权7日内无需理由即可退货退款的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老龄事业发展。政府要建立老年人信息发布制度、民政部门制定养老服务统一标准等方面内容。规定政府要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培训、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提供服务等,增加了加强养老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及培养、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还结合云南省实际,对老年人享受社会优待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了老年人免费或优惠进入公园和旅游景区、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老年病门诊、倡导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时错峰出行,以及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随赡养人迁移户籍、陪护人员免费入园等方面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老年人享受的优待权益,同时兼顾条例的实际可操作性。
条例修订草案借鉴外省经验和做法,增加了有关鼓励开发、购买商业保险的内容;将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护理照料的范围由独生子女扩大到非独生子女,并增加了护理时间,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规定有条件的州、县政府可推行涵盖老年人交通出行、保健补助等方面的综合补贴制度;增加了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制度,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与养老服务业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开展智慧养老服务等内容。
若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有望在今年内颁布实施。
来源:云南信息报
编辑:王霄
国际工程部党群工作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