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4年6月5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顿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24年7月30日指定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尽快开展并推动桑顿公司重整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拟在桑顿公司重整期间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特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具体招募事宜公告如下:
part 01
桑顿公司基本情况

桑顿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2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58701921XX,公司注册资本:322830.9071万元,法定代表人:文一波。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锂离子电池材料、充电站、充电桩、充电器、电子产品(不含无线电发射终端设备)、锂离子电池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非道路交通电动车)等主营产品及其配件的研究、开发、制造、销售及其相关的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道路运输服务;废旧电池回收;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part 02
桑顿公司资产负债及经营概况

桑顿公司是一家致力于新能源电池以及储能系统研发和大规模生产的企业。2013年建成并投产第一条锂离子电池生产线投产后,公司先后进行了一、二、三期锂电池产线建设,以高容量锂离子电池智能制造系统为出发点,在不同发展方向进行了广泛研究,建立了“自动化设备+机器人+AGV&RGV+立体仓库”的全自动化生产线,提升了锂离子电池的生产标准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水平。目前已拥有了年产6GWh锂离子单体电池及系统综合产能,一期0.25G产能;二期0.75G产能,4条产线于2016年建成投入运营,三厂5GWH,10条产线于2018年建成投入运营;工厂总面积约405178.79平方米,15栋厂房建筑和2栋科研大楼,总建筑面积约283164.48平方米。桑顿公司名下拥有专利215项、商标37项。面对来自新能源汽车行业日益增长的客户需求,公司先后研发和推出了20余种锂离子电池单体电芯和10多种标准锂离子电池模块,为近12万辆新能源汽车提供了各种动力锂离子电池系统包。作为储能技术解决方案的提供者,公司分别开发和推出了适用于可再生能源电站、智能电网和通讯基站等使用的储能系统,其储能产品远销欧美市场,受到国外主要储能客户的青睐。
根据公司会计报表显示,截止2023年12月31日,桑顿公司单体资产总额约66亿元,负债总额约40亿元。
part 03
招募目的

本次招募投资人旨在完成桑顿公司的重整,借助投资人在资金、管理、产业等方面的综合优势,有效整合产业资源,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债务风险,最终打造资产质量优良、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企业。
意向重整投资人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案相结合的方式参与重整,包括但不限于:
1、共益债投资;
2、股权投资;
3、产业投资;
4、其他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投资方式。
part 04
招募须知与条件

(一)意向投资人须知
1、 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
2、本次招募意向投资人可以单独报名或以联合体形式报名。
3、 本公告所述信息并不当然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若需开展尽职调查或更进一步了解桑顿公司的有关情况,需按招募流程的相关要求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材料、签署保密承诺函、支付诚意金等之后进行,且意向投资人应以自行尽职调查的结果作为投资决策依据。
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视为同意按照债务人现状进行投资。
4、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二)意向投资人的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投资人应当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确定,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
3、意向投资人未负有到期未清偿且较大数额的债务,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意向投资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报名,并提交具有可行性的重整投资方案。
5、本次招募不限行业,但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具有相关行业经验及项目资源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意向投资人应当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相关行业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6、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作为联合体报名参与的,联合体中主要投资主体需符合上述全部条件,主要投资主体一经确定后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主要投资主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视为联合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
7、管理人根据重整工作需要认为意向投资人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
part 05
招募流程
(一)报名时间
意向投资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18:00前(截止时间以管理人联系邮箱收到报名资料电子扫描版为准),将报名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通过邮寄或现场交付方式送达至管理人,同时发送报名材料彩色电子扫描版至管理人的联系邮箱。
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报名时间或再次招募。
(二)报名材料
1、重整投资人报名意向书(见附件1);
2、意向投资人情况介绍,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含基本工商登记信息、历史沿革、组织架构等)、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含与桑顿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等)、经营与财务情况(含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等)及其他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介绍的情况;
3、资质证明及授权委托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见附件2)、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投资承诺函(见附件4)、关于已获得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企业征信自查报告等;
4、资金实力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银行存款证明;
5、保密承诺函(见附件5);
6、如以联合体报名参与的,联合体各成员需分别提交前述材料。此外,还需提交关于联合体的介绍文件,说明每个成员所充当的角色、分工职责、权利义务安排等情况,并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承担连带/兜底责任。联合体介绍文件及承诺函的格式需自拟,并加盖联合体各成员公章。
上述报名材料中,营业执照、身份证为复印件并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其他材料均须为原件并加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并要求限期补正。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并应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
若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竞选资格,已缴纳的诚意金、投资保证金均不予退还。
(三)管理人联系方式
地址: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奔驰西路78号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律师、林律师
联系电话:13007460303;13755061163
邮箱:422595869@qq.com
(四)初步筛选
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即为通过初步筛选;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缺失、遗漏的,管理人将通知补正,意向投资人应于管理人指定的期限之前完成补正。
(五)诚意金
意向投资人应当在报名成功后按照管理人的通知缴纳重整投资人报名诚意金人民币200万元。如以联合体报名参与的,由其中一家缴纳足额诚意金。
管理人将另行书面通知缴纳诚意金的账户信息,意向投资人需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并备注付款事由“桑顿公司重整投资诚意金”。未按通知要求缴纳、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放弃。
对于未入选的意向投资人,将最迟在与中选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后无息返还已缴纳的诚意金。对于违反保密承诺事项或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已收取的诚意金不予退还。
(六)尽职调查
待通过初步筛选且缴纳上述诚意金后,意向投资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桑顿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若需)。
桑顿公司将向意向投资人开放尽调资料,并按报名顺序安排意向投资人进行现场访谈(若需)。各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时间不超过15日,其中现场访谈时间不超过5日,从意向投资人提出尽职调查申请之日起算。实地考察访谈工作需提前与管理人联系。
意向投资人包括但不限于报名活动、尽职调查活动等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七)反向尽职调查
管理人有权在意向投资人报名后至确定为投资人前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予以配合。
(八)投资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完成尽调后,如拟对桑顿公司进行投资的,根据拟投资方式的不同,需进一步缴纳投资保证金,具体金额以双方协议约定为准。
part 06
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管理人编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可预期变化,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本次招募和遴选的意向投资人需无条件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招募和遴选工作。如有变化,以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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