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修改决定内容共有十五条。随后,财政部于2024年8月1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4年)》(以下简称“新《会计法》”)全文内容。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会计作为现代经济体系中的“语言”和“信息系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其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次《会计法》的修改,是在深入总结我国会计工作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为更好地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而进行的。
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会计信息作支撑。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基础性法律。现行会计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历经1999年修订和1993年、2017年两次修正,2024年是第三次修正。新《会计法》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更加注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强调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更加注重保护投资者和公众利益,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为会计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新《会计法》在第二条中增加“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明确了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应发挥的基础作用,这既是对党领导会计事业具体实践的历史性总结,也为我国未来持续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明确了根本方向。
在党的全面领导下,我国会计工作坚持正确的道路和方向,坚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立了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构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会计模式,完善了会计监督体系,打造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的会计队伍。我国会计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数字化、国际化,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会计法》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帐”是和生活用品相关的,比如帐篷、蚊帐,有遮蔽的意思,而“贝”,在古代曾作为货币使用,是金钱和财物的代表,因此,“会计账簿”、“记账凭证”、“明细账”等的“账”,用此更合适。
新《会计法》第八条提出“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首次将会计信息化写入会计法,这是顺应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既有利于加快推进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支撑会计职能拓展,也为推进会计信息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当前,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呈迅猛发展态势,并与各领域、各行业交叉融合,智能会计、财务共享等理念以及财务机器人等自动化工具已被广泛应用于会计工作中,为会计信息化写入会计法打下了坚实的实践基础。新《会计法》提出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及现代信息技术进步的必然要求,有助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及全社会获得感,必将推动会计事业不断创新发展。
另外,财政部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通过加强政策引导、完善制度体系等方式,不断规范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工作。一是制定《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13年,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建设内容和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进行规范,推动提升了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和会计软件服务质量。二是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015年,会同国家档案局修订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为电子会计档案的推广实施提供了保障。三是出台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规定。2020年,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从制度层面认可了电子会计凭证的有效性。
修改决定对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整合,删除了第二十条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强调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更加凸显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刚性约束。
企业会计准则是企业开展会计活动、生成会计信息的基本依据,是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规则,是国际国内资本市场通用的商业规则和技术语言。在当前我国经济深入融合全球经济以及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要坚持系统谋划、加强顶层设计,扎实开展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工作,不断开创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工作新局面,建立健全企业会计准则制度闭环工作机制,深入推进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工作向纵深迈进。同时,与实务界、监管机构、其他社会各界协同发力,共同推动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有效实施,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一直以来,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工作顺应时代发展、服务时代发展。习总书记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新《会计法》为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建设实施工作指明了方向,财政部将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要求,继续加强企业会计准则建设实施工作。
新《会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删除了“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的相关限定性描述,从某一方面讲也是扩大了财务会计报告的范围与定义,更好的满足新时代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新需求,引领财务报告新站位。这与国资委在《关于中央企业加快建设世界一流财务管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的“建立健全统一的财务核算和报告体系……构建业财融合的财务报告分析体系……更好地用财务语言反映企业发展生态。”的相关要求相互呼应。
新《会计法》第二十三条在原《会计法》基础上增加了安全保护的规定,对会计信息境内和跨境传输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在立法上有所回应,为下一步会计信息境内外传输立法提供了立法保障。
新《会计法》首次将内部控制写入会计法,在第二十五条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这既为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有助于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内部控制是各类单位规范各项活动、防范内外部风险、提升管理效率和效果、保障单位目标实现的重要机制,是固社会根本、利国家大局的基础保障。财政部高度重视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我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新《会计法》首次对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有助于把内部控制建设成效转化为强大的发展动能,持续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新《会计法》第三十二条增加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为了加强对这些敏感信息的保护,防止其被不当泄露,采取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会计信息保护力度,调整责任追究顺序和泛化处罚方式,并对泄露敏感信息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如此可更有效地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维护国家安全、商业秩序和个人权益。
关于如何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新《会计法》第三十四条增加了一款“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本条修改主动顺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变化,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守正创新,对会计改革与发展实践过程中成熟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固化上升为法律,健全完善了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财会监督效能。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是创新驱动。当前,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推动下,新质生产力正迎来突破性发展时期,新的创新组织模式和科技创新范式加速变革。比如,依托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新型商业模式,企业集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基金等不同类型的组织形式,国库集中支付、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采购等财税体制改革方式等。实务工作中,为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单位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规模、会计工作复杂程度、机构人员设置要求、信息化建设应用等多方面情况,决定选择适合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比如,有些单位为了满足新时代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政策要求和实践需要,积极探索出企业集团财务共享服务、行政事业单位集中核算、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等新型会计工作组织方式,有力提升了单位治理现代化水平。
此次会计法修改重点聚焦在明显加大了对财务造假等重大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大幅提高了罚款额度,从而提升相关法律责任条款的威慑性,进一步强化财会监督的工作力度和精准度。
修改后的新《会计法》第四十条至四十三条,在原有旧法的基础上调整了处罚顺序,先是一般情况下的处罚,之后情节严重的处罚;另外一方面增加了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增加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即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最后对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罚款金额也大幅提高。处罚方式循序渐进,为对不同单位和主体采取不同的处罚手段和力度,规定了幅度较大的处罚空间,既要与证券法相衔接,又要考虑其他部门法的处罚力度,将过去对单位的罚款上限10万元修改为“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上限5万元提高至500万元等等。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有效震慑单位和个人财务造假行为,最终达到惩戒目的。
为了贯彻实施好新《会计法》,各级会计执法部门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规范执法:一是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严重违法行为;二是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分类作出处理处罚,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曝光会计违法典型案例,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新《会计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新《会计法》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该规定将会对相关违法人员未来生活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比如无法再申请贷款、不能再办理信用卡、影响个人出行和个人消费等,进一步加大了违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成本。
本次会计法修改,首次将信用记录写入会计法律条文中,为推进会计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诚信建设的统一部署,将新《会计法》关于加强会计信用记录的要求落实到相关制度、相关工作中,一是建立健全会计信用记录制度,规范对会计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和使用;二是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为全面记录会计信用信息提供技术支撑;三是构建诚信教育机制,强化会计诚信教育,加强会计诚信教育基地建设。
要把贯彻实施新《会计法》与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结合起来。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围绕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等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文件,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规范完善各领域各环节信用措施,切实保护各类主体合法权益”。
附:新《会计法》修改内容逐条对比表










来源:天岳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