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强化企业合规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公司合规管理工作走深走实,加快提升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响应集团公司“合规宣传月”主题活动,特选取合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学习,培育公司依法合规文化,提升全员诚信合规意识,营造按制度办事的浓厚氛围,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合规保障。
吴某波危险作业案
2021年1月,被告人吴某波购得浙岱渔15381船并办理了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吴某波为该船所有人并百分百占股。同年8月2日,浙江省岱山县海洋行政执法局会同岱山县岱东镇人民政府对浙岱渔15381船进行开捕前登船检查,发现该船有船长1名(吴某波)、船副1名、助理船副1名和轮机长1名(实际船副和轮机长并不在该船作业,系由吴某波找来应付检查),职务船员已达到最低配备标准,但有6名船员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船员证书,不符合出航条件,遂指令吴某波禁止离港并停业整改,但吴某波未予整改。8月7日15时许,在船副和轮机长未实际登船作业、仅有吴某波和助理船副登船的情况下,吴某波驾驶浙岱渔15381船搭载助理船副和19名船员(其中7人有船员证书,12人无船员证书),擅自从岱山县南峰码头单船开航往长江口方向航行出海作业。当日23时30分许,因违规驾驶、操作不当及航道复杂、航线生疏等原因,浙岱渔15381船在长江口深水航道北导堤附近发生触损侧翻沉没。事故发生后,吴某波等21人乘坐两只救生筏逃生,至8月8日4时许先后被东海救102船和嘉舟9船救起,船上人员全部获救。8月1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吴某波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吴某波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一)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不同岗位作业前进行安全检查的内容、方法和安全要求;作业中安全操作的步骤、要点和应注意事项;作业过程中巡查设备运行的内容和安全要求;作业结束后的现场应如何清理;以及对于特殊作业场所作业时的安全防护要求等内容,从而起到有效防止生产操作中不安全行为发生的作用。
(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对生产单位的约束力度,从而规范生产行为;明确责任人员,强化组织协作的重要性,通过责任追究制度使责任更加明确,提高事故处理的效率,最大程度减少事故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明确责任主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安全生产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具体的领导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工长和安全员是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制定者,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建立健全层层负责的管理体系。
(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人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所做出的不安全行为往往为事故的发生造成了极大隐患,因此需要加强对人的安全教育,强化大众的安全意识,提高自身对于风险防范的素质和防范意识,规范安全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的思想防线,从思想源头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