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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掘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在采动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同时回采。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严禁任意开采非垮落法管理顶板留设的支承采空区顶板和上覆岩层的煤柱,以及采空区安全隔离煤柱。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确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确定的煤柱。
严禁任意变更设计确定的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严禁开采和毁坏高速铁路、设计时速200km/h的城际铁路、 客货共线铁路和重载铁路的安全煤柱。
第一百一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掘进工作面施工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第一百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
第一百二十一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者 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 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木支柱(极薄煤层除外)和金属摩擦支柱 支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 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设计初撑力的80%,且不得小于90kN。 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应当采用光面爆破。打锚 杆眼前,必须采取敲帮问顶等措施。
(三)锚杆(索)锚固力、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四)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当加强支护。
(五)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支架和金属网等,不得用于起吊。
第一百二十五条
巷道架棚时,支架腿应当落在实底上;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支架间应当设牢固的撑杆或者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当采用金属支拉杆或者锚杆(索)配合连接板固定,并用机械或者力矩扳手拧紧卡缆。倾斜井巷支架应当设迎山角;可缩性金属支架可以待受压变形稳定后喷射混凝土覆盖。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以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 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支柱等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采煤工作面顶板不及时垮落、悬顶范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处理,并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岩层确定、弱化方案、工器具配置、劳动组织、安全措施、效果监测或者评价方法等。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 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厚度、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工作面设计。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有效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有效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 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配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 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当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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