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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 口的方向。
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不大 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者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者梯子间 ,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 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 大于8m。
安全出口应当定期巡查,加强维护,保持畅通,巡查频次由煤 矿矿长或者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确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 不小于2.4m;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
1.带宽小于或者等于1.4m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2m;带宽大于1.4m的,巷道净高不小于2.5m。
2.巷道顶为拱形结构时,拱脚的高度不应小于1.8m。
3.上输送带距离巷道顶板支架、锚杆、锚索等金属构件的距离不得小于0.5m,下输送带距离巷道底板的距离不得小于0.2m。
(三)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 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四)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 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4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照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 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 ,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 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车辆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先探后掘,制定探查老空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老空区范围不清,水、火、瓦斯和顶板垮落等情况不明的区域,必须采用钻探、物探进行探查,应当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先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 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甲烷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 复工作。
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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