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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知识学习㉓

【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知识学习㉓ 林东矿业公司
202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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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知识学习㉓

线上公开课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二节      区域防治



第三百四十一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区域危险性评价(以下简称区域评价)。区域评价包括煤层、水平、采(盘)区冲击危险性评价,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等,采用综合指数法或者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并划分危险区域。根据区域评价结果和冲击地压类型制定区域监测与防冲措施。


第三百四十二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日常区域冲击地压危险监测分析,区域监测必须覆盖矿井采掘影响区域。区域监测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在采取措施后,各监测值均在预警临界指标以下方可恢复正常作业。


第三百四十三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参考地应力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合理确定开拓巷道方向、层位与间距。

新建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煤层巷道与硐室布置不应留底煤,如果留有底煤必须采取底板预卸压措施。


第三百四十四条

冲击地压煤层采掘部署时应当根据顶底板岩性适当加大掘进巷道宽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应力集中区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进行采掘作业。2个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150m时,采煤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350m时,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工作面。相邻矿井、相邻采(盘)区之间应当避免开采相互影响。

(二)强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巷道应当布置在应力集中区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在时间、空间上应当避免相互影响。

(三)应当优先选择无煤柱或者小煤柱护巷工艺,采用大煤柱护巷时应当避开应力集中区,严禁留大煤柱影响邻近层开采。

(四)同一采(盘)区上下层同时开采时,其中一层必须在保护层下(上)开采,水平投影距离应当符合本条(一)规定。

(五)采动影响区域内严禁巷道扩修与回采平行作业或者安排2个以上扩修点同时作业。


第三百四十五条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论证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中等以上冲击地压煤层,必须开采保护层。

(二)同一煤层开采时,应当合理确定采区间和采区内工作面的开采顺序。

(三)中等以下冲击地压煤层开采孤岛煤柱时,应当进行防冲安全性论证。

(四)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或者充填开采方法。

(五)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应当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第三百四十六条

保护层开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条件考察确定保护层的有效保护范围及时效。

(二)开采保护层后,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其他防冲措施。


第三百四十七条

开采原生煤体且采动裂隙带范围存在单层厚度大于30m或者连续层厚度大于50m的坚硬岩层、发生过上覆厚硬顶板主导冲击地压的区域,应当论证采用地面井压裂或者井下长距离定向钻孔压裂弱化顶板的可行性。

地面井压裂顶板和井下长距离定向钻孔压裂顶板防治冲击地压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压裂顶板前,应当分析确定需要压裂岩层的目标层位、压裂范围和施工参数,应当评估压裂对巷道支护的影响。

(二)压裂顶板时,应当避免在开采区域出现压裂盲区,已经掘进完成的工作面,压裂期间必须设置警戒线,警戒点到压裂位置的直线距离:地面压裂不得小于500m、井下压裂不得小于100m。

(三)压裂顶板后,采掘工作面仍存在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必须采取其他防冲措施。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三节      局部防治



第三百四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局部危险性评价(以下简称局部评价)。局部评价包括采掘工作面、大巷和硐室冲击危险性评价,根据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采用综合指数法或者其他经实践证实有效的方法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等级并划分危险区域。根据局部评价结果和冲击地压类型制定局部监测与防冲措施。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采取卸压等治理措施降低冲击危险性,否则不得进行采掘作业。评价为中等冲击地压危险的,应当采取加强支护、煤层预卸压等措施,并根据防冲要求确定采掘工作面推进速度


第三百四十九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进行局部冲击地压危险监测。局部监测必须覆盖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且受采掘扰动或者构造影响的区域。


第三百五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进行日常监测预警,预警有冲击地压危险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报告矿调度室并实施冲击地压解危防冲措施。

停产3天以上冲击地压危险采掘工作面恢复生产前,应当评估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百五十一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应当根据冲击地压类型有针对性地采取局部防冲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钻孔卸压措施时,必须制定防止诱发冲击伤人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采用煤层爆破措施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

(三)采用煤层注水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层条件,确定合理的注水参数,并检验注水效果。

(四)采用底板卸压、顶板预裂、水力压裂等措施时,应当根据煤岩层条件,确定合理的参数。


第三百五十二条

冲击地压矿井的非冲击地压煤层,在3面以上被采空区所包围区域开采或者回收煤柱前,应当开展冲击危险性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必须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第三百五十三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防冲设计中强化防冲措施或者制定防冲专项措施。

(一)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幅度在30m以上、长度在1000m以上的褶曲,落差大于20m的断层)、采空区、煤柱及其他应力集中区域。

(二)冲击地压煤层巷道与硐室特殊情况留有底煤区域。

(三)采掘工作面过旧巷区域。

(四)巷道扩修作业区域。

(五)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巷道距离贯通点或者错层交叉点前50m区域时。

(六)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爆破卸压作业时。

(七)回采工作面初次来压、周期来压、采空区“见方”时。


第三百五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时,必须撤出与实施解危措施无关的人员。撤离冲击地压解危地点的最小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m。

冲击地压危险工作面实施解危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认检验结果小于预警临界指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四节     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



第三百五十五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必须加强支护。

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并满足支护距离要求,弱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70m;厚煤层放顶煤工作面、中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得小于120m。


第三百五十六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采煤工作面超前支护应当满足支护强度和支护稳定性要求,严禁采用刚性支护。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加强支护(局部补强除外)。采用液压支架时,应当根据煤层赋存条件、来压特征确定支架选型、工作阻力和支护参数。

有底板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须采取底板防冲措施。


第三百五十七条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厚煤层托顶煤掘进的巷道,遇顶板破碎、自然淋水、过断层、过老空区、高应力区时,应当制定冲击地压与巷道冒顶复合灾害防治措施,必须采用锚杆锚索和可缩支架(包括可缩性棚式支架、液压支架等)复合支护形式加强支护。


第三百五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分区、分类、分时段”进行限员管理。

(一)采煤工作面限员范围为工作面及两巷超前300m内,掘进工作面限员范围为迎头及其后方200m内。

(二)采煤工作面在生产班限员16人,检修班限员40人。

(三)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300m范围内,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生产期间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人员。

(四)掘进工作面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除临时监管人员外,施工截割、支护、迎头超前预卸压等关键工序期间,限员9人,施工其他工序期间限员15人。

(五)在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进行扩巷、巷修及卸压防冲作业时,限员9人。


第三百五十九条

进入中等以上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个体防护措施。


第三百六十条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用爆破作业时,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0m,躲避时间不得小于30min。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应当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

图  文| 林东矿业宣传文化部
编  辑| 黄   飞    梁    勇
核  稿| 谌小玉
审  核| 洪孝强
投稿邮箱| lindongxc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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