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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掘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一百三十条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设计,并由煤矿企业组织行业专家论证。
(二)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制定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安全技术措施。
(三)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期间应当根据需要采取强制放顶措 施 ,使顶煤和直接顶充分垮落 .
(四)采用预裂爆破处理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时,应当在工 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 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未冒落顶煤、顶板及大块煤(矸)。
(五)高瓦斯、突出矿井的容易 自燃煤层,应当采取以预抽方式为主的综合抽采瓦斯措施,保证本煤层瓦斯含量不大于6m³/t,并采取综合防灭火措施。
(六)严禁单体支柱放顶煤开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一)缓倾斜、倾斜厚煤层的采放比大于1∶3,且未经行业专 家论证的;急倾斜水平分段放顶煤采放比大于1∶8的。
(二)采区或者工作面采出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三)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四)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 通,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
(五)放顶煤开采后有可能沟通火区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第一百三十二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完好并搭接严密。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浆。注浆的具体要 求,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和回采作业规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后方可回采。
(二)严禁采煤机司机等人员在空顶区作业。
(三)运输巷与短壁工作面或者回采支巷连接处(出口),必须 加强支护。
(四)回收煤柱时,连续采煤机的最大进刀深度应当根据顶板 状况、设备配套、采煤工艺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对于特殊地质条件下顶板不能及 时冒落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或者其他处理措施。
(六)采用煤柱支承采空区顶板及上覆岩层的部分回采方式 时,应当有防止采空区顶板大面积垮塌的措施。
(七)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
(八)容易自燃煤层应当分块段回采,且每个采煤块段必须在 自然发火期内回采结束并封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连续采煤机开采:
(一)突出矿井或者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超过3m³/min的高瓦斯矿井。
(二)倾角大于8°的煤层。
(三)直接顶不稳定的煤层。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单元密实充填采煤工艺开采,必须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回采速度、矿山压力,以及煤层顶底板岩性、厚度、倾角等因素,编制专项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可靠,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 等控风设施。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配备备用局部通风机并实现自动切换,供电系统必须可靠。
(二)开采单元内只允许1个掘进支巷、1个隔离支巷、1个充 填支巷同时作业。
(三)掘进支巷作业及煤流运输系统必须采用机械化工艺。
(四)工作面运输巷与各支巷连接处,必须加强支护。
(五)必须明确充填体强度,并确保接顶。
(六)严禁在强冲击地压危险区、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区、掘进支巷绝对瓦斯涌出量超过1.5m³/min的区域使用。
(七)应当设专职瓦斯检查工,检查通风瓦斯情况。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用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及时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严禁人员在充填区空顶作业;且应当根据地表保护级别,编制专项设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采用综合机械化充填采煤时,待充填区域的风速应当满足工 作面最低风速要求;有人进行充填作业时,严禁操作作业区域的液压支架。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者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当保持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地沟的尺寸,工作面循环进度,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钢丝绳的规格和数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必须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进行调整。应当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柔性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与溜煤眼相隔。对伪倾斜柔性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当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 同时爆破的炮孔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当加强溜 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者架设木垛。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第一次采用水力采煤的矿井,必须根据矿井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编制开采设计,并经行业专家论证。
(二)水采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可以采用多条回 采巷道共用1条回风巷的布置方式,但回采巷道数量不得超过3个,且必须正台阶布置,单枪作业,依次回采。采用倾斜短壁水力 采煤法时,回采巷道两侧的回采煤垛应当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应当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密闭。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三)相邻回采巷道及工作面回风巷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 以通风、运料和行人。应当及时安设和调整风帘(窗)等控风设施。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四)采煤工作面应当采用闭式顺序落煤,贯通前的采硐可以采用局部通风机辅助通风。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工作面顶煤、 顶板突然垮落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回采水枪应当使用液控水枪,水枪到控制台距离不得小 于10m。对使用中的水枪,每3个月应当至少进行1次耐压试验。
(六)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 直通高压泵房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严禁水枪司机在无支护条件下作业。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 机、高压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 设挡板或者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及 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当加高挡板或者加盖。在行人经 常跨过的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八)工作面回风巷内严禁设置电气设备,在水枪落煤期间严 禁行人和安排其他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水力采煤:
(一)突出矿井,以及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³/min的 高瓦斯矿井。
(二)顶板不稳定的煤层。
(三)顶底板容易泥化或者底鼓的煤层。
(四)容易自燃煤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