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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三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四百一十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拉线急停闭锁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和张紧行程限位保护装置。
(四)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五)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等设施,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六)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七)机头、机尾及搭接处,应当有照明。
(八)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九)输送带设计安全系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选取:
1.棉织物芯输送带,8~9。
2.尼龙、聚酯织物芯输送带,10~12。
3.钢丝绳芯输送带,7~9;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5~7。
4.芳纶输送带,8~10;当带式输送机采取可控软启动、制动措施时,7~8。
(十)应当加强带式输送机日常维护检查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输送带与井巷设施设备、底板、侧帮及底部积存浮煤、杂物摩擦运行,严禁带式输送机转动部位卡滞运行。
2.每天应当对带式输送机的运行状态和完好情况进行1次巡检。
3.每周应当进行1次保护性能井下试验;不能在井下试验的,应当每天检查,每季度升井试验。
第四百一十一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不得使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生产矿井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设过速保护、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在低速驱动轮上装设液控盘式失效安全型制动装置,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在2~3之间;制动装置应当具备手动和自动双重制动功能。
(三)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2.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绳槽至输送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
3.人员乘坐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者仰卧,应当面向行进方向。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触摸输送带侧帮。
4.上、下人员的地点应当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者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当有标志或者声光信号,距离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机头机尾下人处,必须设有人员越位的防护设施或者保护装置,并装设机械式倾斜挡板。
5.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6.应当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乘坐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第四百一十二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轨道机车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突出矿井必须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
(二)新建高瓦斯矿井不得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高瓦斯矿井在用的架线电机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者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者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三)低瓦斯矿井的总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应当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车。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可以使用架线电机车,并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四)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碰头从车厢(体)向外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四百一十三条
采用轨道机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矿井同一水平行驶7台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以上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机车应当具备定位功能。
(二)列车或者单独机车均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三)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四)巷道内应当装设路标和警标。
(五)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机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六)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或者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有车辆或者视线有障碍时,必须减速慢行,并发出警号。
(七)2辆机车或者2列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同一区段线路上,不得同时行驶非机动车辆。
(九)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十)机车运行中,严禁司机将头或者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取下控制手把(钥匙),扳紧停车制动。在运输线路上临时停车时,不得关闭车灯。
(十一)新投用机车应当测定制动距离,之后每年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制动距离不得超过20m。
第四百一十四条
使用的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湿式排气的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具有发动机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7℃。
(二)采用其他排气形式的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应当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三)柴油机动力装置排气管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四)发动机壳体不得采用铝合金制造;非金属部件应当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五)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
(六)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尾气排放应当满足相关规定。
(七)必须配备灭火器。
(八)必须有保证安全加油的措施。
第四百一十五条
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7t以上机车、3t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以上载荷的矿井、采区主要巷道轨道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应当使用不小于18kg/m的钢轨。
(二)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线路的轨道:在用的,应当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新建、改建的,应当采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
(三)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四)轨道线路必须按照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
第四百一十六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时,架空线及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线悬挂高度、与巷道顶或者棚梁之间的距离等,应当保证机车的安全运行。
(二)架空线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三)轨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当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者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2.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者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应当符合要求。
3.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连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四百一十七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运送人员的车辆必须为专用车辆,严禁使用非乘人装置运送人员。
严禁人、物料混运。
第四百一十八条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专项设计。
(二)单人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双人吊椅中心至巷道一侧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6m。
乘人吊椅距底板的高度不得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大于0.5m。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除采用固定抱索器的架空乘人装置外,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和保护装置,保护装置发生动作后,应当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
(三)新建的架空乘人装置,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运行速度应当满足表7的规定。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当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严禁人员在非乘人站上下。
在用的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坡度超出表7中规定时,运行速度不得大于0.7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13m,并有保证人员安全上下车的措施。

(四)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3倍。每周至少检查1次闸瓦(片)磨损情况、闸瓦(片)与闸盘间隙及接触面积,不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时,应当及时更换。
(五)各乘人站应当设上下人平台,路面应当进行防滑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规定。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
(六)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张紧行程限位、防反转、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应当声光报警并安全制动,需经现场核查,确认故障排除后,方可人工复位、重新启动。
驱动轮和尾轮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
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
(七)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架空乘人装置运行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栏应当处于常开状态。
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八)巷道应当设置照明。
(九)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十)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第四百一十九条
严禁采用插爪式、抱轨式斜井人车运送人员。
采用斜井(巷)卡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全程双侧卡轨装置,每组卡轨装置应当紧随轨道移动,在任何工况下均应当卡轨运行。
(二)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三)组列运行的车厢间应当采用硬连接加保护链的连接方式,连接应当具备止脱措施。头车、尾车应当具备制动功能。
(四)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五)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六)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七)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八)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1次。
(九)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和安全检测检验。
第四百二十条
采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当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门(防护链)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或者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当有照明,架空线必须设置分段开关或者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置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六)应当设跟车工,遇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七)两车在车场会车时,驶入车辆应当停止运行,让驶出车辆先行。
第四百二十一条
人员乘坐人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跟车工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闭车门或者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零部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及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者任意2车厢之间搭乘。
(五)严禁扒车、跳车和超员乘坐。
第四百二十二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
第四百二十三条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按照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五)提升信号参照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四十条规定。
(六)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七)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第四百二十四条
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时人力推车。
(四)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第四百二十五条
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胶套轮车、无极绳连续牵引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值。
(二)安全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必须为失效安全型,制动力应当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三)必须设置既可以手动又能自动的安全闸。安全闸应当具备下列性能:
1.绳牵引式运输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30%时,其他设备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2.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当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3.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²。
(四)胶套轮材料与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
(五)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齿轨车、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头车上,必须设置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必须设置红灯。
(六)柴油机和蓄电池单轨吊车,必须具备2路以上相对独立回油的制动系统,必须设置超速保护装置。司机应当配备通信装置。
(七)无极绳连续牵引车、绳牵引卡轨车、绳牵引单轨吊车,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设置越位、超速、张紧力下降等保护。
2.必须设置司机与相关岗位工之间的信号联络装置;设有跟车工时,必须设置跟车工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在驱动部、各车场,应当设置行车报警和信号装置。
3.运送人员时,必须设置卡轨或者护轨装置,采用具有制动功能的专用乘人装置,必须设置跟车工。制动装置必须定期试验。
4.运行时绳道内严禁有人。
5.车辆脱轨后复轨时,必须先释放牵引钢丝绳的弹性张力。人员严禁在脱轨车辆的前方或者后方工作。
第四百二十六条
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柴油机单轨吊车和钢丝绳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不大于25°;气动单轨吊车不大于20°;铅酸蓄电池单轨吊车不大于15°;锂电池单轨吊车运行巷道坡度大于15°时,工作制动力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并制定专项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25°。
(二)必须根据起吊重物的最大载荷设计起吊梁和吊挂轨道,其安装与铺设应当保证单轨吊车的安全运行。
(三)起吊或者下放设备、材料时,人员严禁在起吊梁两侧;机车过风门、道岔、弯道时,必须确认安全,方可缓慢通过。
(四)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五)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
(六)单轨吊车的检修工作应当在平巷内进行。若必须在斜巷内处理故障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七)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八)应当具备定位功能。
第四百二十七条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非防爆、不完好无轨胶轮车下井运行。
(二)驾驶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三)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
(四)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五)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
(六)运行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运送人员必须使用专用人车,严禁超员。
2.运行速度,运人时不超过25km/h,运送物料时不超过40km/h。
3.同向行驶车辆必须保持不小于50m的安全运行距离。
4.严禁车辆空挡和熄火滑行。
5.应当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
6.严禁进入微风、无风区域。
(七)巷道路面、坡度、质量,应当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
(八)巷道和路面应当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
(九)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
(十)巷道转弯处应当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
(十一)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十二)使用中的无轨胶轮车,应当每周对制动效果进行1次试验,每月对液压油路系统进行1次检查,每年对无轨胶轮车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