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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知识学习㉙

【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知识学习㉙ 林东矿业公司
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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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知识学习㉙

线上公开课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百七十一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照本规程执行。

煤矿的联合建筑、井口房、通风机房、变电所、提升机房、地面泵房、矿灯房、充电站、冻结站、更衣室等处的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电气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联合建筑内的电缆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当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禁止将电缆缠绕、绑扎、搭挂、固定在金属管道或者金属构件上。

电气线路应当定期维护检查。


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满足矿井全部一级负荷、二级负荷电力需求。

矿井应当制定供电线路检修或者出现故障情况下的应急预案,保证突发紧急情况时,井下人员安全撤离的需要。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和运行。

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第四百七十三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安全评估或者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百七十四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以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不同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第四百七十五条

井下中央变电所、采(盘)区变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视频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必须具备甲烷、一氧化碳、温度等监测功能,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巡检人员巡回检查。


第四百七十六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七十七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17的要求。


第四百七十八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

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七十九条

操作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四百八十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八十三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当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

(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八十四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第四百八十六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

40kW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


第四百八十八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八十九条

矿井6000V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20A,新建矿井不超过10A。

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周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


第四百九十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无人值守的井下变电所进行地面远程合闸时,应当通过供电监控、视频监视等方式确保具备送电条件。


第四百九十一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第十二章  电气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四百九十二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以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第四百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九十四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九十五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之间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以不留通道


第四百九十六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十二章  电气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第四百九十七条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仓储区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

(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


第四百九十八条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进风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敷设电力电缆时,应当有保护措施,并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煤矿井下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严禁采用铝芯电缆

(二)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装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盘)区变电所到采掘工作面、临时配电点的高压电缆在水平巷道或者近水平巷道敷设时,可以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四)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

(五)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第五百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

(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30°及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

(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五百零一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严禁与瓦斯抽采管路悬挂在巷道同侧,岔门处确需悬挂在同侧或者交叉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批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五百零二条

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五百零三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采用不燃性材料严密封堵封实管口


第五百零四条

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图  文| 林东矿业宣传文化部
编  辑| 黄   飞    梁    勇
核  稿| 谌小玉
审  核| 洪孝强
投稿邮箱| lindongxc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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