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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知识学习㉒

【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知识学习㉒ 林东矿业公司
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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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知识学习㉒

线上公开课


第八章  防治水



第四节      进下排水



第三百一十五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矿井排水的需要。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工作管路的能力,应当满足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管路的总能力,应当满足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总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第三百一十六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主要泵房无人值守、分区建设排水系统和缓坡斜井开拓的矿井除外;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以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视频监视和专人或者机器人巡检。


第三百一十七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³/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³/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以按照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³;

Q—矿井每小时的正常涌水量,m³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水泵、管路、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矿井主要泵房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另外对潜水泵排水系统进行1次排水试验,分别提交排水试验报告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当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三百一十九条

大型、特大型矿井根据井下生产布局及涌水情况,可以分区建设排水系统,实现独立排水,排水能力根据分区预测的正常和最大涌水量计算配备,但泵房总体设计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五条至第三百一十八条要求。


第三百二十条

井下采区、巷道有突水危险或者可能积水的,应当优先施工安装防、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八章  防治水



第五节      探放水



第三百二十一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区域时。


第三百二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业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煤电钻、锚杆钻机、风锤等非专用钻机探放水。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探放水过程中应当建立施工原始记录,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


第三百二十三条

探放老空水时,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的,近距离煤层开采的或者地质构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清楚的,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强度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对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作出具体规定,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第三百二十五条

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三百二十六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突(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人员,并向矿调度室汇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业技术人员监测水情并进行分析,妥善处理。


第三百二十七条

煤矿应当开展老空区分布范围及积水情况调查工作,查明矿井和周边老空区及积水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老空区位置、形成时间、层位、积水范围、积水量、水位(压)和补给来源等情况。老空积水范围不清、积水情况不明的区域,应当采取井上下结合的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进行探查,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

探放水作业应当在视频监视条件下进行,透老空当班应当撤出探放水点标高以下受水害威胁区域所有人员到安全地点,监视放水全过程,观测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放水结束后,对比放水量与预计积水量,采用钻探或者物探方法对放水效果进行验证,确保疏干放净。对于有补给水源的老空水,应当持续疏放,确保老空区水位(压)不再升高。

透老空当班,带班矿领导应当到钻探现场检查巡查,并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甲烷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百二十八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算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时,应当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百二十九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章  冲击地压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百三十条

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现象的煤层,或者经测定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鉴定为冲击地压煤层。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鉴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冲击地压事故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第三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应当进行煤层和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测定:

(一)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

(二)埋深超过400m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m、单轴抗压强度大于60MPa的岩层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

(四)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

(五)井田范围内发生震级ML2.0以上矿震事件


第三百三十二条

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根据地质条件进行煤层冲击危险性评价,等级分为无、弱、中等、强四类


第三百三十三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冲击地压评估工作,评估有冲击地压危险的应当在建设期间完成冲击地压煤层鉴定


第三百三十四条

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以下简称防冲)工作必须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根据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或者载荷类型等因素划分冲击地压类型,根据类型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

冲击地压区域防治包括区域危险性评价、区域监测分析和区域防冲措施等内容

冲击地压局部防治包括局部危险性评价、局部监测预警、局部防冲措施、冲击地压预警解危和效果检验等内容

区域和局部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与区域:无冲击危险性、弱冲击危险性、中等冲击危险性、强冲击危险性区域冲击危险性评价由煤矿企业负责组织开展,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局部冲击危险性评价由煤矿负责组织开展,并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按照等级和区域进行管理

在采取区域和局部综合防冲措施后,不能将冲击危险性指标降低至临界值以下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百三十五条

矿井防冲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专门的防冲机构,配备满足防冲工作需要的专业防冲队伍和装备。新任职的防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防冲或者采掘工作经历。大型冲击地压矿井至少配备4名防冲专业技术人员,其他冲击地压矿井至少配备3名防冲专业技术人员,防冲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二)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相关防冲措施。

(三)必须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监测预警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人员准入制度、煤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日分析制度和日生产进度通知单制度。

(四)应当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地压危险预警临界指标。

(五)应当根据防冲设计的安全开采速度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

(六)必须建立防冲工程措施实施与验收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保证防冲过程可追溯。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必须编制防冲专项设计。防冲专项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煤工艺、煤柱留设、开采速度、生产能力、监测预警、卸压措施、冲击地压预警解危及效果检验、巷道支护与安全防护、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三百三十七条

开采强冲击地压煤层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建开拓巷道、新建准备巷道不得布置在强冲击地压煤层中。

(二)同一采(盘)区同一翼相邻工作面不得回采与掘进同时进行。

(三)严格按照顺序开采,不得开采孤岛煤柱。


第三百三十八条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防冲预测图。防冲预测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基图,将采掘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构造、煤层厚度等值线、煤层上方100m范围内厚硬岩层厚度等值线和距离开采煤层等距线、能量大于104J微震事件位置、多煤层开采遗留煤柱、地表沉降系数等值线、冲击破坏区域等标注在图纸上,每月更新1次。


第三百三十九条

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煤层、特厚煤层时,应当制定防冲专项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百四十条

具有高瓦斯、突出煤层、容易自燃煤层或者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冲击地压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冲击地压参与的复合灾害一体化防治技术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图  文| 林东矿业宣传文化部
编  辑| 黄   飞    梁    勇
核  稿| 谌小玉
审  核| 洪孝强
投稿邮箱| lindongxc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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