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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知识学习

【安全知识】煤矿安全规程(2025版)知识学习 林东矿业公司
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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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线上公开课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第三百六十三条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

线上公开课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第三百六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包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第三百六十四条

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没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物品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雷管不得超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第三百六十五条

开凿平硐或者利用已有平硐作为爆炸物品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启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横堤的顶部长度不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当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物品库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度为5‰,并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以铺设不延深到硐室内的轨道。

(五)除有运输爆炸物品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孔、探井或者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设在地面。

(七)爆炸物品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数码电子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物品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房间或者硐室内进行。


第三百六十六条

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应当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按照国家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


第三百六十七条

地面爆炸物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以临时保存爆破员的空爆炸物品箱与起爆控制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三百六十八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者含壁槽的硐室式。

爆炸物品必须贮存在硐室或者壁槽内,硐室之间或者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物品安全距离的规定。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当有检查数码电子雷管性能参数、发放炸药以及保存爆破员空爆炸物品箱等的专用硐室。


第三百六十九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者一翼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二)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三)库房距地面或者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不得小于30m,壁槽式不得小于15m。

(四)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相互垂直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五)每个爆炸物品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可以铺设轨道运送爆炸物品,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常闭的抗冲击波密闭门

(六)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当设置水沟

(七)贮存爆炸物品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当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第三百七十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采取防潮措施爆炸物品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三百七十一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数码电子雷管需要量

井下爆炸物品库的炸药和数码电子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数码电子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数码电子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库房的发放爆炸物品硐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


第三百七十二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放硐室必须设在独立通风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二)发放硐室爆炸物品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三)炸药和数码电子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者混凝土墙隔开。

(四)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1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五)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实现独立通风。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六)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物品库相同。


第三百七十三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物品库,可以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物品库房内。库内照明设备或者线路发生故障时,检修人员可以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第三百七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数码电子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数码电子雷管)在发给爆破员前,必须用专用设备对每发数码电子雷管的电流、电容等性能参数进行检测。

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合格产品,并且雷管应当严格按照同一厂家和同一品种进行发放。

爆炸物品的销毁,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第三百七十五条

在地面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标准规定。


第三百七十六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数码电子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但在开凿或者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数码电子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采用将装有炸药或者数码电子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的方式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七十七条(二)的规定。使用吊桶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箱。

(四)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员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数码电子雷管时,不得超过2m/s;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桶不震动。

(六)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物品。

(七)禁止将爆炸物品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者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七十七条

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数码电子雷管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与装有数码电子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者数码电子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数码电子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当铺有胶皮或者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运输炸药、数码电子雷管的矿车或者车厢必须有专门的警示标识。

(三)爆炸物品必须由井下爆炸物品库负责人或者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专人护送。跟车工、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当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物品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

井下采用无轨胶轮车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百七十八条

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以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物品,炸药和数码电子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数码电子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物品。


第三百七十九条

由爆炸物品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数码电子雷管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应当由爆破员或者在爆破员监护下运送。

(二)爆炸物品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不得将数码电子雷管和炸药混装。严禁将爆炸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物品后,应当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物品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物品人员沿井筒上下。

图  文| 林东矿业宣传文化部
编  辑| 黄   飞    梁    勇
核  稿| 谌小玉
审  核| 洪孝强
投稿邮箱| lindongxc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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